第2节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大纲要求一、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二、掌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消防工作方针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体制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火灾预防(第2章)火灾发生的3要素——可燃物、助燃物、火源火灾预防范围:公共—单位—建筑—危险品消防规划(公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加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设计变更和验收(建筑)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建筑)公共场所集大型活动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安全位置危险品要求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液体要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变更——验收设计审核: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变更: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构件、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大型活动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加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建档、定位、设标)(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巡查)(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预案)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消防组织(第3章)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下列5类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灭火救援(第4章)单位和个人灭火救援的义务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的权力灭火的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事故调查的权力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的权力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灭火的有关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抢救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参加扑救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法律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禁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罚款责任人:警告或罚款重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责任人:警告或罚款或拘留消防机构人员——行政处分任何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7方面建筑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大型活动建筑构件、建筑装饰营业场所消防重点单位火灾事故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建筑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禁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主管及其他责任人警告或罚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大型活动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主管及其他责任人警告或罚款建筑构件、建筑装饰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主管及其他责任人警告或罚款营业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主管及其他责任人警告或罚款消防重点单位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火灾事故单位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