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程序在消防工作领域的应用(doc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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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程序在消防工作领域的应用摘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听证程序的适用标准入手,结合消防工作的实际谈行政听证程序在消防工作领域适用的设想。关键词:行政听证消防“听证”一词是舶来品,本意是听取意见的会议,但其被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并在行政执法领域广泛运用后,又有了特殊的涵义和更为严格的要求。在我国,目前随着价格听证会、行政纠纷听证会在社会生活中的不断出现,听证一词对老百姓已不再陌生,听证制度在我国也已悄然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的程序有三种,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在法律上对行政听证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当然也应遵守这一规定,笔者拟对听证程序在消防工作领域的应用做一简要论述。一、听证程序在消防工作领域应用的意义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在行政机关指定的调查人员主持下,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指控,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其本质在于给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一个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这种机会实质上与行政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的,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相对应的一种自卫权利,这种自卫权利必须借助公开的、为法律所承认的程序形式才能发挥实际效果,其意义在于:(一)现代行政强调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要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听证程序可有效提高消防工作效率。通过行政相对一方的积极参与,行政听证程序能够促进双方的接触和了解,营造出一种和谐的气氛,便于行政相对一方理解公安消防机构所执法的法律和政策,为行政相对一方积极配合创造了条件,而这正是行政效率得以提高的基础。(二)听证程序可实现法律上的公平与公正。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身份与职务的特殊性,其看待问题的着眼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往往有所不同,通过听证程序了解相对一方的意见,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有助于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全面了解问题的实质,避免偏听偏信,同时通过听证活动,公安消防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就案件拥有同等的信息量,双方基于相同的事实所做出的结论一般应当比基于不同的事实得出的结论更容易趋于一致,这样引起争议的可能性较小。(三)听证程序可在一定程序上树立起公安消防机构良好的公众形象。通过听证程序,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一方陈述与申辩的机会,有效地避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由于偏见对案件裁决的影响,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来说也会产生一种受到足够重视的心理上的平衡,从而一方面减少了错误裁决,另一方面使得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对于经听证后做出的新的裁决更易接受,有效防止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避免了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公开面对法院、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尴尬,树立起公安消防机构良好的执法形象。二、适用听证程序的标准听证程序适用的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及确定范围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关于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定至少可以说明以下问题:(一)听证程序不是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只有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才可能适用,最终是否适用听证还要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二)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方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数额的罚款是一个模糊的富有弹性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认为罚款属较大数额,听证程序便不能适用。为了便于操作,避免处罚的任意性,公安部规定,消防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低于此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不认为是“较大数额”。(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方可举行。从理论上说,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适合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包含当事人大量的程序性权利,是一种司法程序性权利,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越大,则听证事项越繁多,行政机关招架不了,甚至可能导致其他工作的瘫痪。尤其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将会增加干警的工作压力和负担。虽然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听证程序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但处罚问题的迅速处理,符合公共利益,通常也能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将听证程序限定在涉及公民大的财产权利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是有合理根据的。至于说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现在还不能适用听证程序,则主要是由于“中国国情”,而非理论上的不应该。同时,听证程序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机会和可能性,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没有必须实施这种权利的义务,任何人或单位都不能强迫当事人要求听证或不听证,这是听证程序是否开始的一个关键,也是听证比率较低的原因之一。三、听证程序在消防领域运用的几点设想听证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得以确认至今已有十年,但是截止目前为止,消防行政听证会在笔者所在地区还没有举行,因而如何实施听证对大家来说都还是一个新课题。结合其他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的经验,笔者认为消防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建立听证告知制度。听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因而公安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对当事人所填写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进行的行政处罚种类,明确听证权利的有效期为3日,并应及时送达。这一点目前公安消防机构已在严格执行。(二)设立专门的听证会议厅。听证程序是类似于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程序,因而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切忌任意选择办公室或是会议室,场所可对照法院审判厅的设计,以体现听证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三)培养高素质的听证主持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来主持,而作为公安消防机构来说由于警力不足,基层科室人员少,再分出人来进行听证显然有些困难,因而应把各支队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充分调动起来,进行专门的培训,作为专门的听证主持人,因为一方面他们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对于防火工作有着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地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利用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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