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的《消防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9月1日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原《消防法》实施11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200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订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4月,公安部正式启动了《消防法》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消防法由原来的6章54条调整为7章74条。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单设执法监督一章加强监管;3.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4.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1.明确了消防工作新的原则;5.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非重点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专业中介机构)6.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7.建立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8.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政府统一领导;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原则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原则,明确了消防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新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4点:(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2.单设执法监督一章加强监管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是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新修订的消防法在“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新《消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3.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新《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4.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这一制度可在一些特殊场所逐步推行。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非重点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专业中介机构)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这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和处理。(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6.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为此,新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1.警告;2.罚款;3.拘留;4.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5.没收违法所得;6.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新《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新《消防法》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这是与安全生产法第88条规定相衔接)(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上15种违法行为,主要针对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因此,新消防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7.建立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应当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将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8.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由于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而公安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但公安派出所却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所以,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还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进一步细化“放低”消防行政权力,有利于进一步监督消防安全,促进消防安全建设。9.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新消防法第44条规定:10.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新消防法全面继承并发展了原消防法中有关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规定,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新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鼓励企业、村庄自筹资金建立志愿消防队。新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11.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新消防法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在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新修订的消防法在总则第一条就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内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也就是说,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彰显出应急救援、拯救生命成为消防队伍的法定职责。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除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12.消防监督管理主体例外规定新消防法在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对一些特殊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做了例外规定:总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和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14.举办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