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do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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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第七条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这些项目的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第三章工程设计消防管理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任务。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工程消防设计负责。第十条下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一)大中型工厂、仓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品储配设施,高层工业建筑;(二)地下工程、隧道工程和人防工程;(三)高层民用建筑;(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机场、商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五)电力、邮电通信和能源工程;(六)重要的科研基地和其他重要工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其有关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一)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及设计说明;(二)建筑单体设计的有关内容;(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和电气防火设计;(四)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系统设计;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五)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六)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七)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八)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而依据境外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的工程设计,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所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需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消防设计进行考察论证。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予以修改。第四章工程建设施工消防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任务。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计。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焊割等明火作业或使用汽油、香蕉水等易燃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十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选用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需选用进口消防产品的,其所选产品应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消防工程保修期限对消防工程进行保修。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程消防验收。对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程消防专项验收。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文件:(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消防产品及建筑防火材料的检测报告;(三)消防设施的各种调试记录;(四)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隐蔽验收记录;(五)工程竣工图;(六)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二十二条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无偿保养期满后,建设使用单位必须委托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的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第二十三条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若变更使用性质,需要提高消防安全性能的,应当报原验收的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再审核。第五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四)处理消防违章工程;(五)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省外驻陕单位和重要涉外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跨地市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地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级和一般涉外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县级和乡镇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对申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应当在十日内,国家级、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核完毕,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的,应及时发出《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和消防专项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核准的建筑消防设计进行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并在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第二十八条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整改意见如有重大争议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向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复核、复查。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把消防安全作为评定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良工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未按照审批的消防设计擅自施工的;(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经指出不改的;(三)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未取得《许可证》、《资质证》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取得《许可证》、《资质证》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除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罚款外,并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对自动消防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健全、不落实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或查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责任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责令停产停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工程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自动灭火系统工程,消防给水系统工程,防排烟及防火分隔系统工程,事故广播、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工程,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工程和防爆、防雷及防静电系统工程等。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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