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假1、关于年假[1]的法律规定主要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其中并未明确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不能休年假,但是,考虑到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尚未成为公司的正式职工,而且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所以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待试用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再安排休年假。2、《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3、年假与事假和病假[2]、探亲假、婚丧假、产假[3]、法定假日、公休日[4]的关系(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2)职工有下面病假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假:累计工作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假期;(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4、跨年度安排年假[5]“年度”是指公历年度而不是职工工龄年度。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5、补偿[6]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如果公司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则还需另外支付:应休而未休年假天数×日工资收入的200%。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如果公司已经为职工安排休年假而职工不休,为了避免“按300%支付”的风险,公司应当要求职工提交书面文件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公司已经安排职工休年假;职工因本人原因自愿不休年假。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补偿[7]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如果职工当年已休年假天数超出其当年应休年假天数,公司不能从应发给职工的工资、补偿金及其他费用中扣回职工多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办法》和《条例》对补偿的未休年假天数进行了规定,但对补偿标准的适用无明确规定,此时可以参照《办法》第10条的补偿标准执行,对于不是必须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可以安排职工休完年假后再办理离职,对于必须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则按“按300%支付”的标准予以补偿。7、涉及劳务派遣方面[8]被劳务派遣的职工同样享有年假,此时,年假由劳务派遣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协助执行,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单位的工资标准计算。8、法定年假与公司年假的区分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年假,我们暂且称之为法定年假,这是职工年假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再给予职工额外的年假,我们称其公司年假。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职工已休完法定年假但未休完公司年假,公司是否要对职工进行补偿?鉴于公司年假的福利性质且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不予补偿在法律上风险不大,建议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是否补偿和/或如何补偿进行明确规定。二、婚假[9]和晚婚假1、一般要求(1)合法婚姻才享有婚假和晚婚假;(2)再婚享有婚假但不享有晚婚假;(3)婚假和晚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10](5)婚假和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2、晚婚条件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即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11]3、期限婚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晚婚假各地方规定有所不同,北京[12]和上海[13]均为7天。4、结婚登记时间是否必须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才能休婚假?按照有关规定,婚假是职工享有的权利,因此,只要职工依法结婚就应当享有婚假,但是,如果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前登记结婚,则可能存在职工在其他单位已休婚假的情况,而每次结婚只能享有一次婚假,因此,我们建议:如果职工能提供其在结婚登记时相应工作单位出具的未休婚假的书面证明,则公司应当给予职工婚假,而且基于常理考虑,职工登记结婚与休婚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宜过长,最长不应超过一年。三、丧假[14]丧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且必须一次性休完,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四、产假1、产前检查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15]2、哺乳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16]3、产假期限90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17]4、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间按自然日计算,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5、流产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18]6、晚育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按此理解,非婚生产不属于晚育,也就不享有晚育假。国家法律未规定晚育假的期限,各地方规定有所不同,上海和北京均为30天。7、保胎假按照《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保胎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8、上海关于产假的有关规定[19]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照八成发给,再延长期间(不得超过1年)按七成发给。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2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1]六、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探亲假进行了规定,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但是《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理由是“已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代替”。因此,目前我国无明确法律规定外资企业职工享有探亲假,实际上,我国实施年假制度后,探亲假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已由年假所取代,鉴此,我们认为公司不设探亲假法律上风险不大。[1]本文如无特殊规定,年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年休假,而不是指公司在年休假之外给职工另外安排的年假。[2]参见《条例》第4条。[3]参见《办法》第6条。[4]参见《条例》第3条。[5]参见《条例》第5条和《办法》第9条。[6]参见《条例》第5条和《办法》第10、11条。[7]参见《办法》第12条。[8]参见《办法》第14条。[9]参见《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07号。[10]参见《关于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时可否享受探亲待遇的复函》(66)中劳薪字第49号。[1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12]参见《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13]参见《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14]参见《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07号。[15]参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16]参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17]参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18]参见《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19]参见《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20]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21]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1.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根据路程远近,企业还应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工资。2.爷爷、奶奶是直系亲属,但依据国家对于丧假的规定不在使用丧假的范围。3.非直系亲属的界定就比较模糊了,目前依据不同的司法条例对于直系亲属的范围界定是不尽相同的,具体可参考从医通网转载的内容: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直系亲属定义、范围比较模糊,一般认为直系亲属的范围广于直系血亲,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直系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直系血亲只包括自然血亲。例如:父母,子女。直系血亲仅指亲生父母和子女,直系亲属既包括亲生父母和子女,还包括养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二)直系亲属包括部分直系血亲和配偶。例如:在户口和有些表格中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三者。(三)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例如:有些丧假的适用条件为: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死亡。这里的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四)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例如:会计回避制度中的“直系亲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解释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配偶亲关系。可见对于直系亲属是否包含公婆或兄弟姐妹是法的价值判断的结果,没有一个可以固定的范围。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有着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旁系同辈血亲、在辈分上高于自己的旁系长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低于自己的旁系晚辈血亲。我国《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代的计算方法为一辈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自己为一代,然后由自己向上或者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第二代,数至祖父母为第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第二代,数至孙子女为第三代,依此类推。4.非直系亲属当然是不能享有丧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