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补,主要是指: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以及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增选或补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党的各级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1、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是指下列人员因工作调动,退(离)休辞去党内职务,受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死亡等原因出现缺额: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缺额后,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比如:党的地方委员会有个别委员出缺,一般可采取由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的办法补齐委员数额。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可以不考虑增补问题;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缺或者书记、副书记出缺,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是:(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原则上应由候补委员以在换届选举中所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递补。(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出现缺额,一般不补选。(3)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一般不补选。(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的,应召开党代表会议进行选举。其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同级党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程序一般是:(1)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的,先由党委常务委员会责成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办公厅,起草关于×××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的决定(草案),经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2)召开党代表会议调整或增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首先,由召集党代表大会会议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会议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代表会议的理由、时间、地点;党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党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办法;分别提出拟增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其次,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增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召开党代表会议,以代表团(组)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代表会议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3、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是:(1)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一般可不增补。(2)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委员的程序一般是:(1)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首先,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的理由、时间;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党代表大会产生办法;提出拟补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其次,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补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召开党代表大会,以代表团(组)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少量委员,党代表大会可以不设大会主席团,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后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代表大会按差额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2)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4、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的,可参照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做法。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右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主要做法是:(1)党的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请示;(2)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委员会委员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应同时提名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3)将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应采用差额选举办法,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补选结果应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6、上级学名组织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应注意的问题党章第13条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各级组织在使行使这项职权时,一般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上级党组织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即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不能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2)上级党组织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办事。(3)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都应选举产生。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调动或者指派,一定要慎重:一是必须是工作需要;二是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数额应有所限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地主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在下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