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休假年资并计相关函释汇整表(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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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併計相關函釋彙整表(摘錄)壹、得併計休假年資一、臺灣省基層特考及格分發學習人員,於學習期間復經高普考及格,分發轉任(非因辭職)他機關任職者,其原學習年資得併計休假。二、地方政府特種考試錄取人員參加高考筆試錄取,其原訓練及試用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三、公立學校教職員轉任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併資休假。四、國小代課(代理)教師(經縣市政府甄選核派有案者),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轉任前年資未銜接者,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始准將其轉任前之職務代理人年資併計休假。五、公立學校教員,經考試及格分發轉任公務人員,如經原服務學校同意,且其年資未曾中斷者,准予視同調任併計休假。六、公立學校實習教師83年2月7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同意併計為休假年資。七、公立學校教師及約聘(僱)人員經高普考試或各類特種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實務訓練或學習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於考試錄取訓練完成後始得併計休假年資。八、交通事業士級資位人員應考試及格分發至非交通事業機關任職,原士級年資得併計休假。九、行政機關、學校之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轉任公務人員時,自民國79年起,於轉任當年年終併計年資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自次年1月起核給。十、自79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於轉任當年年終併計年資後,依第7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自次年1月起核給。十一、各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進用之駐衛警察,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准予從寬併計原駐衛警察年資辦理休假,惟年資未銜接者,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十二、任職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公司,於轉任公務人員之休假年資,得併計原任職公營事業尚未民營化前之服務年資。十三、機關籌備期間任職年資准予併計休假。十四、公務人員曾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之專任有給職務,其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專任職務年資得併資休假。十五、曾任立法院公費助理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得併計休假年資。十六、公務人員曾任民意代表年資,其年資得併計休假。十七、公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含鄉〈鎮、市〉長)均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適用範圍,其服務年資得相互採計為休假年資。十八、大專生(兵)暑(寒)期集訓期間之年資,於擔任公務人員後,其年資得合併在營2服役年資併計休假。十九、大專兵志願選訓轉服預備軍官接受軍官基礎教育及專長訓練期間,其年資得併計休假。二十、現職人員參加預備軍官訓練准予併計休假年資。二十一、國防役年資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公務人員前曾於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服國防役之年資,得分別依各該身分屬性併計休假年資。至於服務於財團法人等民營機構之國防役年資部分依其所折抵之兵役役期併計休假年資。二十二、軍事學校之基礎教育,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其年資得併計休假。二十三、曾任軍職年資及就讀女性專業軍官班(軍事基礎教育)期間,依「國軍軍事學校各班隊基礎教育時間併計退除年資統計表」折算役期者,得併計為退休年資,該項折算役期亦得併計為休假年資。二十四、現職公務人員因服役辦理留職停薪,如其退伍當日復職,自得視同年資銜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復職當日即可將以前年資併計核給休假。二十五、公務人員於當年度辦理留職停薪,並於當年度回職復薪後,得繼續實施當年度休假。二十六、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經撤銷辦理復職後,其停職期間得併計為休假年資,據以核算復職後之休假日數。不得追溯補發停職期間之休假補助費。二十七、公務人員因案停職,並於當年復職,其停職前如確因公務繁忙無法休假時,得依銓敘部八十年函釋規定核給不休假加班費,或於其復職日起接續執行未休假之日數。二十八、因案停職及當年復職之併資休假及不休假加班費。停職前,如確因公務繁忙而未休假之日數,自得依規定核發不休假加班費。二十九、公務人員無論其退休(職)、資遣或辭職再任之年資有無銜接,其以前年度奉准保留而未休畢之休假,尚無法保留至再任職機關繼續實施。至於退休(職)、資遣或辭職再任之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依上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得前後併計,則其當年度休假,應由其再任之機關在不重復之原則下核給。貳、不得併計休假年資一、農田水利會專任技術職人員年資,如轉任政府機關時,其年資不得併計休假。二、按日、按件計酬之臨時雇員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休假。三、各機關僱用之工讀生,其年資不得併計休假。四、村、里、鄰長職務年資,不得併計休假。五、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要點規定,向國科會申請並獲該會同意以客座研究正教授名義聘任為全時在公立大學主持或參與研究計畫工作之年資,不得併計休假。六、公務人員辭職前往參加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工作,嗣再任公務人員後,該段年資不得併計休假年資。七、公務人員前擔任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休假年資。八、公務人員曾任公立中小學多次之代課及代理教師,非屬全職專任性質,其服務期間尚不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3九、83年2月7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之公立學校實習教師年資,尚不得併計休假。十、曾任行政機關按月支薪之臨時工友,其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休假。参、其他一、元月十六日屆齡退休人員,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始得核實按到公日數(即應扣除例假日)計發未休假加班費。4公務人員休假核算相關函釋彙整表(原始釋例)壹、得併計休假年資重點摘錄原始釋例臺灣省基層特考及格分發學習人員,於學習期間復經高普考及格,分發轉任(非因辭職)他機關任職者,其原學習年資得併計休假。釋7、臺灣省基層特考及格分發學習人員,於學習期間復經高普考及格,分發轉任(非因辭職)他機關任職者,其原學習年資得併計休假。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銓敍部75年7月5日75台華典三字第33306號函按休假制度之功能,旨在紓解公務人員之工作壓力,維護其身心健康,進而提振其工作效率。本案參加臺灣省基層特考及格分發學習人員,於學習期間復經高普考及格分發轉任(非因辭職),如經原服務機關同意,且其年資未曾中斷,其原學習年資准予併計休假。地方政府特種考試錄取人員參加高考筆試錄取,其原訓練及試用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釋30、地方政府特種考試錄取人員參加高考筆試錄取,其原訓練及試用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銓敍部86年6月11日86台法二字第1458530號函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如擬任職考試規則所定機關以外之機關,是否須辭去原職再任新職,抑得以調派方式任新職,由各該特種考試請辦主管機關依權責自行決定。本案公務人員原參加臺灣省基層特考及格分發占缺訓練學習期滿,於試用期間復經高普考錄取分配其他機關占缺實務訓練,依上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其辭職或轉調年資銜接者,原訓練(學習)及試用年資均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關於應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參加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訓練期滿,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派代為法院候補法官,當年可否併計年資核給休假疑義?說明: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第一項)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第二項)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復查本部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七七臺華法一字第一五0一一九號函釋略以:「......為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學員與考試及格分發學習或實務訓練人員享有同等休假權益,對於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學員訓練期滿,其成績考核在七十分以上者,同意比照考績乙等以上人員,於訓練期滿之次年起給予休假,且其訓練期間年資,於期滿正式任用後,准予併計辦理休假。」有關應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參5加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訓練期滿,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派代為法院候補法官,當年可否併計年資核給休假疑義一節,依前開規定,參加司法官訓練期間年資,於訓練期滿正式任用之次年一月起,予以併計核給休假。例如:於八十九年四月參加司法官訓練,九十年十月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者,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尚不得請休假,應自九十一年一月起始可併計司法官訓練期間年資開始請休假;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參加司法官訓練,九十一年四月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者,八十九年、九十年及九十一年均不得請休假,應自九十二年一月起始可併計司法官訓練期間年資開始請休假。據此,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派代為法院候補法官者,於九十年尚不得併計司法官訓練年資核給休假,應自正式派代任用之次(九十一)年一月起始可併計司法官訓練期間年資開始請休假。二、惟以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請假規則後,休假年資之核給,與考績結果已無關聯性,是以,本部前開七七臺華法一字第一五0一一九號函釋中有關須司法官訓練成績考核在七十分以上者,始得併計為休假年資之規定部分,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已不再適用,即舉凡訓練期滿經正式派代任用者,均可自派代任用之次年起依前項併計休假規定核給休假。(銓敘部90.06.20.九十法二字第二0三六二一九號書函)釋42、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期間,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併計休假。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銓敍部92年3月25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號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未占缺訓練期間之年資,於訓練期滿正式任用後,按派代任用當年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併計核給休假。釋33、警員班先補後訓人員及限期警(隊)員,於警校接受專長訓練期間之年資併計休假事宜。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銓敍部88年6月1日88台法二字第1750117號函各期別警員班及限期服務警(隊)員班之招生簡章規定,渠等人員除於接受憲兵預備士官教育之修業期間係屬現役軍人身分外,其於接受警察養成教育或警察專長訓練期間,是否係屬派補占缺受訓並依照警佐薪級支薪者,與一般受訓學生身分者之休假權益,應屬有別。為期是類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之併資休假能有一致而明確的標準,以維護當事人權益起見,經本部通盤檢討,詳慎研究後,自即日起,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警員班或限期服務警(隊)員無論為已服兵役或未服兵役者,於接受警察養成教育或警察專長訓練之修業期間,如係屬先派補占缺受訓並依照警佐薪級支薪者,於其日後轉任公務人員時,准6予併資休假;至未先派補占缺人員,因係學生且非屬現役軍人身分,自不得併資休假。二、警員班及限期服務警(隊)員未服兵役者,於接受憲兵預備士官教育之修業期間,以其係經國防部認定依法在營服役期間,因此,於其日後轉任公務人員時,准予併資休假。釋12、委任第五職等科員,經乙等特種考試錄取分回原機關占薦任第六職等科員缺實習,於學習期間得併計休假。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銓敍部78年4月28日78台華法一字第263775號函現職公務人員經高普考試及各類特種考試筆試錄取,分回原機關或分配至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或學(實)習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均同意繼續併計年資給予休假。附註:實務訓練期間實施休假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釋13、現職公務人員經高、普考試或各類特種考試及格分配至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或學(實)習者,其前後休假年資是否銜接之認定。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銓敍部78年6月15日78台華法一字第275310號函本部76年6月2日76台華典三字第97143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現為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稱之「年資銜接者」或「年資未銜接者」,係以書面之公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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