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退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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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法制與實務講習銓敘部退撫司中華民國99年8月2壹、公務人員退休與資遣3經銓敘審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銓敘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敍等級及支領俸給之有給專任人員。一、退休法適用對象及事項適用對象及事項(§2及細則§2)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敍審定之現職人員。事項:退休及資遣(※新增資遣事項)。4二、退休種類危勞降齡自願退休(§4Ⅲ)屆齡退休一般自願退休(§4Ⅰ)一般屆齡退休(§5Ⅰ)彈性自願退休(§4Ⅱ)危勞降齡屆齡退休(§5Ⅱ)一般命令退休(§6Ⅰ)因公命令退休(§6Ⅲ、Ⅳ)命令退休自願退休※將屆齡退休自命令退休中抽離規範。5三、退休條件自願退休(§4)一般自願退休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任職滿25年者→最低50歲彈性自願退休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任職滿20年以上者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危勞降齡自願退休6三、退休條件(續)屆齡退休(§5)一般屆齡退休→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最低55歲危勞降齡屆齡退休屆齡退休生效日期於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於7月至12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日。※刪除屆齡延長服務規定。7三、退休條件(續)危勞降齡職務之認定(§4、§5)主管機關依據機關人力運用之需要,作通盤檢討循行政程序送銓敘部認定之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應先向擬被納入危勞職務者詳為說明所受影響清查有無已超過屆齡須立即退休者自願及屆齡應一併調降8三、退休條件(續)命令退休(§6)→一般命令退休申辦條件須任職5年以上,因身心殘廢致不堪任勝任職務,且具有下列2項證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所出具之證明(須與生效日同日)。9三、退休條件(續)命令退休(§6)→一般命令退休服務機關主動辦理權限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主管及人事主管送考績會首長核定命其以病假治療逾請假規則期限仍未痊癒機關主動辦理其退休案指經服務機關認定並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並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於年度內請事假或病假,累計達8個月以上者。因疾病或傷害,致生情緒不穩、言行不檢或以言語污辱他人,影響服務機關正常業務推動,並已經列入平時考核紀錄者。10三、退休條件(續)命令退休(§6)→因公命令退休申辦條件:經服務機關證明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以上情形詳細認定標準請參考宣導手冊P4、P5。擬制年資:不受任職5年以上年資之限制一次退休金→任職未滿5年,以5年計。月退休金→任職未滿20年,以20年計。11三、退休條件(續)命令退休(§6)→發給標準由考試院另訂之;依銓敘部草擬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致身心障礙加發退休金標準草案」規定發給標準如下(依公保殘廢標準):全殘廢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15個全殘廢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10個半殘廢者→加發5個因公命令退休加發退休金(§13)適用對象: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加發給與: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12四、資遣事項申請條件(§7Ⅰ)1.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2.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詳細認定標準請參考宣導手冊P6。3.不符合命令退休條件,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經醫院出具已達公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部分殘廢以上證明,且由服務機關證明其不堪勝任現職。4.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機要人員僅適用第1款機關裁撤及第3、4款條件(§7Ⅱ)。13四、資遣事項(續)辦理程序(§7)一般程序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製發資遣令檢同資遣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敍部審定年資及給與特殊程序依第2款至第4款資遣者,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後,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機關主動辦理具第3款情形者,而不願提出證明者,比照主動辦理命令退休案之程序予以資遣。14四、資遣事項(續)資遣給與(§7Ⅴ)準用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但按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所計給之資遣給與,無優惠存款規定之適用)。資遣應不受理規定(§7Ⅵ)符合資遣申請條件而有本法第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資遣案,於原因消滅後準用第21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資遣。※第21條相關規定,請參考宣導手冊P31。15五、精簡加發發給對象(§8Ⅰ)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加發標準(§8Ⅰ)自願退休或資遣者→得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屆齡退休者→自原屆齡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1個月(十足計算)退休者,加發1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俸給總額慰助金→按退休、資遣當月所支之「本(年功)俸」、「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加發之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自行計算發給。16五、精簡加發(續)再任公職繳回慰助金(§8Ⅱ)期限: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7個月內。標準: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程序:由再任機關收繳餘額,繳回原服務(改隸或上級)機關。再任範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詳細界定請參考宣導手冊P34、P35)17六、退休金種類及計算退休金種類(§9)退休金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刪除兼領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或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且合計滿15年以上者,其退休金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30)。18六、退休金種類及計算(續)一次退休金退撫新制實施前(§31)退撫新制實施後(§9)◎基數內涵:本(年功)俸+930元◎一次退休金:1.滿5年→9個每增1年→加2個滿15年→另加2個2.最高30年→61個3.畸零月→每月1/6個◎基數內涵:本(年功)俸×2◎一次退休金:1.每1年→1又1/2個2.最高35年→53個3.畸零月→每月1/8個※以上年資,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任職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基數內涵應以分數計算之退休金,且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元者,以一元計。19六、退休金種類及計算(續)月退休金退撫新制實施前(§31)退撫新制實施後(§9)◎基數內涵:本(年功)俸、930元◎月退休金:1.前15年每年→5%畸零月→每月5/12002.第16年起每增1年→加1%畸零月→每月1/12003.最高30年→90%4.930元按月十足發給◎基數內涵:本(年功)俸×2◎月次退休金:1.每1年→2%2.畸零月→每月1/6003.最高35年→70%※以上年資,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任職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基數內涵應以分數計算之退休金,且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元者,以1元計。20六、退休金種類及計算(續)新制逾35年增發規定(§9)適用對象:具下列2項條件者。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務※(依法繳納退撫基金費用年資)未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曾依法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經年資結算而核發相當退休、資遣、離職給與之年資者。※(即核定之退休年資須全為新制)增給標準: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1)每1年→增1個(2)最高增至→60個(3)畸零月→每月1/12個(1)每1年→增1%(2)最高增至→75%(3)畸零月→每月1/120021六、退休金種類及計算(續)新修正計算方式之過渡規定(§35)適用對象:100年3月31日以前退休、資遣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累計不滿1年之畸零月數,仍按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原規定計算。計算方式:畸零月數仍併入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算。併入計算後,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或1%之月退休金;滿6個月以上(含6個月)者,以1年計。22七、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命令退休(§10Ⅰ)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於99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核定屆齡延長服務並於100年1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者。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得支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滿15年以上者。23七、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續)彈性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10Ⅱ)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任職滿20年以上、年齡未滿55歲者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得支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滿20年以上、年齡滿55歲者。24七、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續)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11、12)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年資之基本設計內涵適用對象任職年資起支年齡備註屆齡退休15年※※命令退休15年※※自願退休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15年60歲※任職25年以上25年60歲85制任職30年以上30年55歲85制危勞降齡15年55歲70制彈性退休任職20年以上20年55歲※25七、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續)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11、12)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下列方式擇一支領1.一次退休金:立即支領。2.展期月退休金:先行辦理退休至年滿起支年齡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任職滿25年→60歲。◎任職30年→55歲。◎危勞自願→55歲。3.減額月退休金:先行辦理退休並提前於起支年齡前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自起支年齡往前逆算,每提前1年→減發4%。*最多只能提前5年→減發20%;最早適用年齡如下:◎任職滿25年→55歲。◎任職30年→50歲。◎危勞自願→50歲。*按新舊制年資計算之月退休金數額分別依提前退休年數比例扣減。*提前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以1年計。*終身減額領取。4.立即支領1/2之一次退休金、1/2展期月退休金。5.立即支領1/2之一次退休金、1/2減額月退休金。※前開5種方式僅得擇一支領。26七、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續)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11、12)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排除適用對象符合任職滿25年者+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任職滿25年以上即得擇領月退休金27七、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續)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11、12)現職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之過渡規定仍適用原規定1.99年12月31日以前已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者。2.99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條件(最低為50歲),且已任職滿15年以上者。依指標數規定辦理1.99年12月31日以前具有合於採計規定年資,於符合任滿25年自願退休或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條件時。2.「年資+年齡」合計數等於或高於退休當年指標數(詳如宣導手冊P14、16)。3.年齡滿50歲以上。28七、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續)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11、12)不符合指標數者對象:100年1月1日以後新進之公務人員。99年12月31日以前任職,但在前述10年間或5年間均未達到指標數者。辦理方式:(以下2種方式)回歸依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辦理。依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所定5種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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