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宣導講習會銓敘部中華民國98年4月2壹、前言3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一、社會安全思維下的年金體系國民年金(強制)(公、勞、軍保)職域年金(強制)(退休、職、伍年金)商業年金(自願)4二、我國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①舊制退休金前15年每年本俸5%②新制退休金(第二層)每年本俸2倍2%(約相當舊制4%)第16年起每年本俸1%84.7實施新制任職假設舊制繼續實施退休③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第一層)新制公保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第二層)5三、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基金89年第1次精算結果:假設收益率7%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5.5%基金96年第3次精算結果:假設收益率7%(4%)一、不攤提過去負債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1.9%(23.4%)二、攤提過去負債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7.0%(31.1%)6(二)我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國別性別平均壽命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職業年金)退休金領取年限第一層退休年金領取年齡(相當國民年金)美國男7555歲至57歲(任職年資30年);或62歲(任職年資5年)13年至20年62歲得開始領取減額給付;65歲領取全額給付,且將繼續延至67歲女8119年至26年英國男7660歲16年男性65歲女性60歲2020年將延為65歲女8121年德國男7563歲12年※女8219年日本男79一次退職金※共濟年金給付年齡61歲,將繼續延後至65歲女86※韓國男742000年修法改為60歲,並有過渡規定14年※女8121年中華民國男75.450歲(任職25年);60歲(任職15年)15年至25年※女81.721年至31年780年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63.58歲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63歲平均餘命17.11年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年96年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55.47歲內政部公布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6歲平均餘命24.07年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26.62年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起支年齡50歲內政部公布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0歲平均餘命30.88年公務人員50歲退休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可領長達30.88年(三)我國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8(四)部分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再任職於財團法人為公股代表或董監事,甚或是經理人員者,目前缺乏合理的限制機制,致有領取雙薪而被社會大眾質疑為不合理的情形。(五)目前確實有極少數退休公務人員每月所領的退休所得,超過了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在職的薪資所得。9四、改革的策略第一階段:﹝現階段的工作﹞針對現行退休法制所現問題,做整體性的改造﹝修正退休法﹞第二階段:﹝未來四年內的計畫﹞以三層年金的完整思維,重新建構雙層年金的退休制度﹝新進人員適用之﹞10貳、公務人員退休法制的改革﹝現階段的作為﹞11一、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法原則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及世界發展趨勢兼顧永業文官價值及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退休給付合理化退休金準備責任的適度調整符合法律保留原則12二、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政策目標因應人口老化趨勢,促進貢獻與所得平衡健全退休制度,充分運用人力資源緩和退休成本之累積,避免轉嫁成為後代沈重負擔促成其他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實施成效13設計原則僅對「以任職滿25年」之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規範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限制為55歲現行成就退休條件、支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給與,仍依現行規範,不予改變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14規範事項自願退休條件不變: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二、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方案內容方案實施後之新進人員部分15規範事項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任職滿25年以上(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16規範事項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按照「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現職人員部分17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改革方案)指標數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76(25+51)或(26+50)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77(25+52)或(26+51)或(27+50)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78(25+53)或(26+52)或(27+51).....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79(以下均以此類推)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80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81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82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83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84109年1月1日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1.任職滿15年以上年滿60歲2.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18現職人員部分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第1年至第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19(二)增加彈性退離機制—增列彈性退休條件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適用對象僅限於配合機關改制辦理退休人員。20(三)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現行: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2%),不滿半年者,計發1%。現行:退撫新制施行前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併入退撫新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修正: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照基數內涵600分之1給與。修正:回歸依舊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退休金計算標準(以月退休金為例)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21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不但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予刪除,另對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四)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22(五)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退休金之給與應提高;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基數的75﹪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爰參酌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准予其超過35年,並增核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23(六)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現行退撫基金提撥率雖已於95年1月起調整至現行法定費率上限之12%,但仍與正常成本費率存有差距。為落實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訂定之收支平衡原則與財務預警機制,爰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8﹪。24(七)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鑑於撫慰金為公法給付,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遺族申領撫慰金之範圍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增列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條件,且與退休人員應於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25(八)明定領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受方式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退休人員生前未立有遺囑,且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因配偶與退休人員關係最為密切,爰參考民法繼承規定,規範配偶得就其選擇之撫慰金種類,領取二分之一26(九)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擴大退休再任有給公職應停領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與規定。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27(十)其他修正重點施行細則中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事項,提升至本法規定:新制年資之補繳規定曾依其他法令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應併受最高年資35年採計上限之限制傷殘命令退休之認定標準參考各國法例,將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辦理程序明定不受理退休案申請之情形、喪失或停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規定以及各項退離給與之請求權時效等28刪除現行年滿35歲或45歲離職者,得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餘人員之離職僅能領取自提儲金本息的規定。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不受離職5年內退還基金費用之時效限制。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發還公、自提之退撫基金本息。(十一)改善離職退費規定,促進公、私人才交流29(十二)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優惠存款法制化之要求,並檢討改善95年2月16日實施之現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缺失,爰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並訂定改革措施之修正方案。現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主要缺失:扣減對象集中於基層人員,高階主管人員扣減甚少。年資愈長扣愈多。30參、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31一、修正方案之適用對象本次修正方案延續95年推動之改革,仍以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為適用對象。因此,下列3類人員將不會受到影響:1.支領一次退休金之人員。2.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之人員)。3.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日以後新進之人員)。32二、修正方案之基本原則簡單易懂-計算公式簡單,易於了解。公平合理-退休所得愈高,扣減愈多。縮小影響面-限縮改革措施的影響人數。鼓勵久任-解決年資愈長扣愈多之不合理情形。33核算公式改革案的上限退休所得77%(年資25年)~97%(年資35年)年資每增加1年,退休所得上限增加2%(未滿半年,增加1%;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三、修正方案之內容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本(年功)俸X2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依上開公式計算。34計算範例一某甲為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31年(舊制16年、新制15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6年。本(年功)俸45,665月退休金舊制:35,636新制:27,399合計:63,035改革前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45,665*32=1,461,280(百元以下不計)每月利息:1,461,200*18%÷12=21,918修正方案1.每月退休所得上限:45,66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