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退撫法制暨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秘書王幸蕙99.092壹、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制3退休法適用對象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指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者皆屬之。所稱公務人員以有給專任者為限」自願退休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二、任職滿25年者。命令退休任職5年以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滿65歲者。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5歲。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4退休金種類一、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任職15年以上者者,得就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等種類擇領之。二、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或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三、新制施行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新制施行後年資應領之退休金,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四、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俸加1倍8%至12%費率,政府撥繳65%,公務人員繳付35%。撥繳滿35年後免再撥繳。5(一)一次退休金1.新制施行前: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與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2.新制施行後: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3.公務人員於年滿55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5個基數。(係指5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生效者)(二)月退休金1.新制施行前:除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任職滿15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75%給與,以後每增1年,加發1%,但以增至90%為限。2.新制施行後: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基數2%,最高35年,給與70%。6補償金一、本法修正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15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15年之年資為準,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一、每減1年,增給0.5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二、每減1年,增給基數0.5%之月補償金。二、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未滿20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15年支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本法修正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0.5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3個基數,至20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超過20年者,每滿1年減發0.5個基數,至滿26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之基數,由基金支給。7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一、發給對象:公教人員於84年7月2日以後依前款規定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其具有新退撫制度實施前之任職年資,經採計核給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者。二、給與標準:依退撫新制實施前之退休核定年資,計算其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者,依其退休時之俸薪等級,以當年度公務人員相同俸薪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15%為補償金基數內涵。補償金基數x基數內涵即為補償金總額。8撫慰金一、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一次撫慰金,以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職人員6個基數(12個月俸額)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二、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三、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如為父母或配偶,給與終身。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如為未成年子女,以給與至成年為止。9公保養老給付一、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養老給付係以被保險人加保年資及退休、資遣或離職退保事故發生當月之保險俸(薪)給為準計算之。即按其加保年資核算出應核給之給付月數乘以保險俸(薪)給,即得養老給付數額。二、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36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三、88年5月31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並受最高36個月之限制;其於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仍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計算。10四、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條件(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三)依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公保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如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機關,其人員於84年6月30日以前曾任符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年資,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其參加公保期間所計給之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11貳、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之檢討1295至98年度公務人員退休統計表(一)類別85年度95年度96年度97年度98年度退休人數27197344666463887195一次退休金人數/比例951/34.98%437/5.95%378/5.67%305/4.77%230/3.20%退休金種類月退休金人數/比例1768/65.02%6907/94.05%6286/94.33%6083/95.23%6965/96.80%自願退休人數/比例490/39.90%626888.96%5567/87.75%5279/86.71%6141/88.58%退休種類命令退休人數/比例738/60.10%778/11.04%777/12.25%809/13.29%792/11.42%*自願退休、命令退休人數不含危勞降齡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人數*1395至98年度公務人員退休統計表(二)類別85年度95年度96年度97年度98年度退休人數27197344666463887195一次退休金61.7655.4956.5055.8756.43平均退休年齡月退休金60.7955.1955.4155.5255.21一次退休金----52.0152.7551.7452.42平均自願退休年齡月退休金----54.1054.2054.1754.11平均任職年資25.3429.3529.2329.1529.24平均退休俸額296003701837507376533750255歲自願退休加發退休金人數/比例1803/24.91%1180324.55%1551/23.27%1513/23.69%1797/24.98%14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一、社會安全思維下的年金體系國民年金(強制)(公、勞、軍保)職域年金(強制)(退休、職、伍年金)商業年金(自願)15二、我國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①舊制退休金前15年每年本俸5%②新制退休金(第二層)每年本俸2倍2%(約相當舊制4%)第16年起每年本俸1%84.7實施新制任職假設舊制繼續實施退休③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第一層)新制公保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第二層)16三、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基金89年第1次精算結果:假設收益率7%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5.5%基金97年第4次精算結果:假設收益率7%(3.5%)一、不攤提過去負債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2.43%(29.51%)二、攤提過去負債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27.36%(40.66%)17(二)我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國別性別平均壽命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職業年金)退休金領取年限第一層退休年金領取年齡(相當國民年金)美國男7555歲至57歲(任職年資30年);或62歲(任職年資5年)13年至20年62歲得開始領取減額給付;65歲領取全額給付,且將繼續延至67歲女8119年至26年英國男7660歲16年男性65歲女性60歲2020年將延為65歲女8121年德國男7563歲12年※女8219年日本男79一次退職金※共濟年金給付年齡61歲,將繼續延後至65歲女86※韓國男742000年修法改為60歲,並有過渡規定14年※女8121年中華民國男7550歲(任職25年);60歲(任職15年)15年至25年※女8222年至32年1880年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63.58歲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63歲平均餘命17.11年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年97年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55.53歲內政部公布97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5歲平均餘命26.97年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27年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起支年齡50歲內政部公布97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0歲平均餘命31.29年公務人員50歲退休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可領長達31年(三)我國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19(四)部分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再任職於財團法人為公股代表或董監事,甚或是經理人員者,目前缺乏合理的限制機制,致有領取雙薪而被社會大眾質疑為不合理的情形。(五)目前確實有極少數退休公務人員每月所領的退休所得,超過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在職的薪資所得。20參、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之修正21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政策目標因應人口老化趨勢,促進貢獻與所得平衡健全退休制度,充分運用人力資源緩和退休成本之累積,避免轉嫁成為後代沈重負擔促成其他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實施成效22設計原則僅對「以任職滿25年」之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規範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限制為55歲。現行成就退休條件、支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給與,仍依現行規範,不予改變。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23修正後新進人員部分自願退休條件不變: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二、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24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任職滿25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者,或是任職滿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或55歲時,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25現職人員部分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26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指標數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76(25+51)或(26+50)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77(25+52)或(26+51)或(27+50)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78(25+53)或(26+52)或(27+51).....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79(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