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2006〕10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16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事宜通知如下:一、经济补偿的对象凡是实行了人员聘用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四)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等原因,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二、经济补偿的标准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市人事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如果本人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指同期当地在职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以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被解除聘用合同前上年度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活工资、津贴和补贴。三、审查程序(一)所有事业单位符合申领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被解聘人员,由聘用单位的人事部门为其填报《郑州市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申领表》(由市人事制度改革部门统一印制)。(二)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将该被解聘人员的《郑州市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申领表》、《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或《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或《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连同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书面报告文件、被解聘人员同意接受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个人说明、被解聘人员的个人档案、以及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每月的15日前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予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申领经济补偿金的条件;(2)审定经济补偿的年限;(3)查看以前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情况;(4)其它需要审查的情况。(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七个工作日内(正常情况下,下同),做出审查结论。经审查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及时通知聘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领手续;对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做出书面答复,并退还有关申领经济补偿金的全部材料。四、办理及发放程序经济补偿金按原经费渠道予以解决,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其办理和发放程序如下:(一)经费形式属于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简称全供)的事业单位的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办理及发放程序:1、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直接将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申领表转到市人事局工资部门;工资部门按规定标准核算经济补偿金金额后,再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或由聘用单位)将经济补偿金申领表于五个工作日内转到市财政局。2、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或聘用单位)转来的经济补偿金申领表及聘用单位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由市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调整支出指标,开具“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表”,送达有关业务处室。3、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五个工作日内将“郑州市市级财政支出调整通知表”转达相关预算(聘用)单位,据此调整支出预算并办理拨款手续。4、聘用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经济补偿金足额发给被解聘人员。(二)经费形式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办理及发放程序:1、聘用单位持市人事制度改革部门的审查结果,到主管部门(行政正科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高以上人员由市人事局工资处核算)核算经济补偿金金额。2、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核算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聘用单位。3、聘用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工资处)核算的金额,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经济补偿金足额发给被解聘人员。(三)经费形式属于财政差额预算管理(简称差供)的事业单位的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办理及发放程序:差供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两部分组成,应分别进行办理。1、经济补偿金中,属于由财政拨付发放的部分,按照全供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的申领程序办理。2、经济补偿金中,属于由聘用单位发放的部分,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的申领程序办理。3、聘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两部分经济补偿金一并足额发给被解聘人员。(四)被解聘人员申领经济补偿金的申请,自被市人事制度改革部门批准之日起,原工资属于财政统发的,聘用单位及人事局应及时办理停发下月工资手续;工资未实行财政统发的,聘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停发当月工资。(五)受聘人员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等原因,不能安排就业而被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会同被分立、合并、撤销的事业单位按上述规定统一集中办理。(六)经济补偿金(包括聘用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是个人因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而取得的补偿性收入,其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正2001)157号)规定执行。五、有关要求(一)经济补偿金,是对被解聘人员离开聘用单位后生活费用的补偿,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被解聘职工的关心与温暖,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把这项政策执行好、落实好。(二)做好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关系到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涉及到多个办理部门,必须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材料齐全。在办理申领经济补偿金手续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搞好衔接,严格把关,其它解聘手续要与此同步办理,防止出现纰漏。(三)对于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领、冒领、重领经济补偿金者,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理,一切后果由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负责。六、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七、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郑州市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申领表郑州市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申领表姓名聘用单位性别职务(职称)经费性质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调入本单位时间解聘理由及政策依据解聘时间补偿时限(月)补偿标准(元/月)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补偿总额(元)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聘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市事改部门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1、差供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需同时填报两份,其中一份报财政部门核发,一份转主管部门核算。2、工资部门核算后,在金额处加盖审核印章。3、此表一式四份,被解聘个人档案、聘用单位、市人事制度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