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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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穗府〔2006〕2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等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下列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其中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一)低保家庭中在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中等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二)低保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三)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二、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按低保标准的20%给予救济。三、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退休金扣除500元,作为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退休金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花都、番禺、南沙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和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四、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人员,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其劳动收入扣除530元,·2·作为就业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劳动收入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花都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五、对低保家庭中无业、失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即一、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三、四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六、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读书子女,参照低保家庭读书子女的待遇,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减免书杂费等优惠。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小学生每人每学年减免书费170元,减免杂费336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减免书费320元,减免杂费480元。其中,寄宿生的生活费,小学生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月补贴120元。七、对我市户籍人口中因重大疾病、残疾、下岗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视其困难程度,及时通过政府部门、慈善机构或发动社会捐助等方式,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济。八、从化、增城市可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本地的分类救济标准。九、实行上述分类救济所需资金,除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读书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杂费减免和寄宿生生活费补贴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外,其余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广州市与各区、从化市均按7:3分担;广州市与增城市按6:4分担。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3·越秀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援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越秀区居民最低生话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与就业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双低”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按照“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延长就业周期”的原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低”是指低保户和低收入户:①低保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30元(广州市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辖区户籍居民;②低收入户: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30元,但低于390元的辖区户籍内居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双低”家庭失业人员是指越秀区城镇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要求,持有《失业证》和《低保证》或《低收入证》的人员,可申请“双低”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援助。第四条“双低”家庭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和《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并填报《越秀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援助登记表》,经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确认,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备案。第五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本辖区·4·内“双低”家庭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登记,建立登记台帐,及时掌握其就业、失业状态,实施动态管理。第六条对“双低”家庭失业人员实行全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两次全免费技能培训。求职登记的“双低”家庭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30日内优先为其提供就业推荐;原则上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第七条为鼓励“双低”家庭失业人员积极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延长就业周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实行根据其就业时问,分别相应递增岗位补贴(就业援助金)和享受减免项目补助。(一)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1、岗位补贴(就业援助金):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提供不超过两年岗位补贴,采用递增发放的方式。岗位补贴每人每月60元,从享受就业岗位补贴起,就业时间满半年,岗位补贴金额递增至80元/月;满一年增至100元/月。2、减免项目:区民政局对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在就业的当年和次年,给予保留六项减免项目的享受:(1)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月租金按使用面积每平方1元的标准缴纳。(2)由环卫部门收取的卫生清洁费按每户每月2元标准缴纳,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5元。(3)免缴由公安部门收取的居民楼房每户每月2元,安全文明小区楼房每户每月4元的治安联防费。(4)每人每月用水量为7吨以下的,以先征后还的办法,·5·免缴由建设部门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返还时间为次年1月;用水量为7吨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标准缴纳。(5)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吨以下(含7吨)的居民用水按每吨按0.7元计收水费。(6)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免缴由供电部门收取的改造(材料)费500元。(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1、岗位补贴(就业援助金):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低保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提供不超过两年岗位补贴,采用递增发放的方式。岗位补贴每人每月80元,从享受就业补贴起,就业时间每满半年,岗位补贴金额递增至120元/月;满一年增至150元/月。2、减免项目:区民政局对低保家庭失业人员在就业的当年和次年,给予保留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规定的全部减免项目的享受。第八条社区就业补贴,街道每推荐1名“双低”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由区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超过两年的社区就业补贴,每人每月10元。第九条社区就业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资金渠道:促进“双低”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所需资金,均由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第十条“双低”家庭失业人员所享受的岗位补贴不列入其家庭收入范围。第十一条享受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享受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6·部门的有关待遇。(一)“双低”家庭失业人员经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就业三次,本人不愿意去见工或单位同意聘用而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二)连续2个月内,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越秀区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民政科按各自职责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7·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村)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珠民〔2005〕10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低保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者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居(村)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8·珠海市城乡居(村)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为了科学、合理地核算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规范核算行为,切实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市的低保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核算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第二条已婚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单独申请低保,其家庭收入单独核算。第三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第四条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9·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按实际收入计算。(二)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它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算。(四)精神病人、麻风病人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个人无收入计算。(五)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属中度、重度残疾的,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的50%计算;其他残疾人,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的80%计算。(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下同),按以下年龄段计算其收入:1、年龄在18—35周岁(含35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不接受劳动部门就业推荐的,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算,农村富余劳动力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的100%计算。2、年龄男在35—60周岁、女在35—55周岁的(不含35周岁),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不接受劳动部门推荐就业的,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农村富余劳动力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的60%计算。·10·(七)赡养费的计算:成年子女应每月给予父母赡养费。计算公式:月赡养费=上年度当地城镇(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2个月/家庭人口数如有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无赡养能力的,不承担赡养费。凡享受低保救济的,视为无赡养能力。(八)抚养费的计算: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抚养义务人,应每月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抚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月纯收入的30%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纯收入的50%。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月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义务人所在地的上年人均月纯收入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无抚养能力的,不承担抚养费。凡享受低保救济的,视为无抚养能力。(九)城乡居民的股份分红按上年度分红收入计算,银行存款(超过2000元)、有价证券以及孳息等计入家庭收入。(十)继承、接受赠与等计入家庭收入。(十一)家庭成员的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申请低保待遇时计入家庭收入。(十二)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而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11·购房原则上按每人1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计算。(十三)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安置补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十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第五条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计入家庭收入。其合理开支的主要范围有:(一)职工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纳期为12个月计算);(二)按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规定,职工子女当年应缴纳的书杂费;(三)在校高中或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当年应缴学杂费的50%;(四)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五)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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