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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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发〔2009〕6号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共桃江县委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实施“人才立县”战略,加大引进优秀人才的力度,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中共桃江县委桃江县人民政府2009年3月31日中共桃江县委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立县”战略,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都可以按照本规定要求引进人才。第二章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专家;获得地级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二)我县电能、竹木、建材、机械铸造、食品、矿冶、旅游开发等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农业、林业、水利、建设、规划设计、医药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急需的具有专业特长和高新技术,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具有一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人才。(三)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与我县产业发展关系紧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四)我县急需的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3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五)携带高新技术到本县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县的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第五条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用人单位急需的各类优秀人才,要想方设法地加以吸纳、引进。第六条引进我县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计划,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初制定年度具体计划,报县编委、县委同意后实施。优秀人才的认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第三章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经县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报县编委同意后,可直接安排到对口单位,办理事业编制、人事手续。其中担任过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不受计划和专业限制,报县委同意后,享受正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安排到相应副科级或正科级实职岗位;担任过校属学院研究生分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报县委同意后,享受副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安排到相应副科级实职岗位。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一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县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报县编委同意后,可直接安排到对口单位,办理事业编制、人事手续。其中在一本大学学习期间担任过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不受计划和专业限制,报县委同意后,享受副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优先提拔重用到实职岗位;在一本大学学习期间担任过校属学院学生分会主席职务,或获得过校级一等以上和省、国家级奖学金,或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县委组织部纳入后备干部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第八条国家级专家、省部级专家,同意在桃江工作5年以上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拔重用调动的除外),可以分别获得项目资助经费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分别发给住房补助费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第九条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具有一本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急需专业人才,同意在桃江工作5年以上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拔重用调动的除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分别发给住房补助费人民币6万元、4万元、4万元、2万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第十条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士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和年薪制。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除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福利补贴外,县财政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人民币800元、6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多可达3年。第十一条引进的人才在工作中,其成果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连续3年年创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优先推荐为省、市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科技工作者,可安排其子女或家属一人到事业单位工作。第十二条引进的人才所创成果使企业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规定给予重奖。第十三条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科技成果、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其双方协定。留学人员来我县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来我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给予项目立项、贴息贷款、融资担保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的支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因来我县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工作满一年后经县人事局审查同意,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第十六条引进外省市县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可直接办理岗位聘任手续;对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其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解决。确属引进单位难以解决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负责协调推荐到对口的工作岗位。第十八条引进人才的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到教学质量好的城区学校就读,除正常规定收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采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优秀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款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的人员推算出个人帐户储存款额,由用人单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第四章引进人才的办理程序第二十条引进人才先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桃江县引进优秀人才审批表》,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审核,报县编委、县委同意后,由县人事局、县编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事业编制、人事手续,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给《桃江县引进优秀人才工作证》,持证人凭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政策待遇。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待遇的人才,经县委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企业引进的人才,根据本人的要求,可与县人才交流中心签署人才引进协议,由县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或挂靠在企业所属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隶属管理部门为引进的人才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养老保险、户口的迁转落户等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房地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的流动、落户、购房、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时,应主动受理,限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五章人才柔性流动管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的人才流动方式。第二十四条人才柔性流动的方式包括智力引进、业余兼职、讲课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项目或课题研究、承包等多种方式。第二十五条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本及柔性流动人才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办《特聘工作证》。第二十六条柔性流动人才凭《特聘工作证》,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本县组织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购买商品房、子女入托入学、人才选拔、培养、流动等方面享受本县同类人员同等待遇。(二)柔性流动人才的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收入可依法在单位税前成本列支。(三)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如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其办理出国(境)手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及有关特殊情况,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委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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