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查登记问题【发稿时间:】2010-10-129:33:15【稿件来源:】昭通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加人口普查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1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做好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被判处徒刑在公安看守所、监狱执行的服刑人员和决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执行,并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二、依法被判处徒刑在公安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普查登记,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普查表移交当地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三、依法被判处徒刑在监狱执行的服刑人员和决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当地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登记,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普查表移交当地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四、所需普查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选调责任心强、能胜任普查工作的同志担任,负责当地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并参加当地举办的普查员培训班,统一培训。五、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所需人口普查表、快速汇总表,由当地政府人口普查办公室发放。普查后,人口普查表和快速汇总表移交当地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传达贯彻,迅速布置落实。各地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要与当地政府人口普查办公室加强联系,主动配合,切实搞好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附件:普查表填写说明普查表填写的说明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以户为单位填写。罪犯、劳教人员可按不超过45人为一户的原则,划分成若干个集体户,从“001”开始,顺序给出户编号。每张《普查表短表》可填写5人,超过5人的集体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只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以及本户共几张,本张是第几张,不再填写按户填报的其他项目。二、普查表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禁止使用钢笔、铅笔和圆珠笔。不得使用橡皮涂擦,严禁使用涂改液或贴条。签字笔尖要保持圆润、书写流畅,防止晕染、划破或戳破普查表。三、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圈填,并且每个问题只能圈填一个标准答案。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填写文字的项目,包括“姓名”、“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姓名”在现场登记时直接填写在汉字框内,从上至下每个方框填写一个字,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在现场登记时必须先在预填区填写汉字(民族项目汉字框上的空白处作为预填区;“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项目,汉字框后的横线作为预填区),需待复查、快速汇总结束,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入汉字框中,每个汉字框只能填写一个字,根据汉字框数目填写同样数目的前几个汉字。四、如果填写错误,要采取正确的修改方法。(一)圈填错误的,应将错填序码连同该项文字答案用双划线划去,然后据情圈填正确的选项。(二)数字书写错误。分两种情况:一是数字框外的数字书写错误,应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二是数字框内的数字书写错误(发生在非专项编码阶段),用三横两竖划去,在错误数字框上方另行填写。(三)文字书写错误。分两种情况:一是汉字框外文字书写错误,横着书写的,应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竖着书写的,用双竖线划去,在划线的右侧另行填写;二是汉字框内文字书写错误。(1)姓名书写错误,用四横四竖划去,在下面空白汉字框内重新填写,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要求修改后保证填写的“姓”和“名”顺序正确;(2)民族或地址书写错误(发生在非专项编码阶段),在错误文字的汉字框内划四横四竖,此文字无需再重新填写,若还有空白汉字框可按顺序填写其余的文字。要求修改后要保证汉字和汉字框一一对应。五、普查表填写说明(一)按人填报的项目R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R2.与户主关系-罪犯、劳教人员中的每一个集体户的第一人圈填“1.户主”,其他人都圈填“9.其他”。R3.性别-男性圈填“1”,女性圈填“2”。R4.出生年月-填写被登记人出生的公历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R5.民族-填写被登记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时不要写简称,要填写全称。如哈萨克族,不要简填为哈族。R6.普查时点居住地-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前一晚居住在何处。设有六个标准答案,罪犯、劳教人员全部圈填第一个标准答案,即“1.本普查小区”。R7.户口登记地-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情况。设有五个标准答案。罪犯、劳教人员根据其常住户口登记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标准答案。圈填“4.其他县(市、区)”的人,还需填写其常住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R8.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指到普查标准时点为止,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设有九个标准答案,罪犯、劳教人员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R9.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因。罪犯、劳教人员全部填“9.其他”。R10.户口性质-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性质。设有两个标准答案,罪犯、劳教人员可根据其常住户口的性质圈填。R11.是否识字-指被登记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识字2000个的脱盲标准。凡具有一般读写能力的人,圈填“1”;不具备一般读写能力的人,圈填“2”。R12.受教育程度-按被登记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圈填。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可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在R11圈填了“2”的人,只能圈填本项目标准答案“1”或“2”。(二)按户填报的项目罪犯、劳教人员只填写第H1至H3三个项目。H1.户编号-填写各集体户的顺序编号。H2.户别-全部圈填“2.集体户”。H3.本户应登记人数-包括两个部分。罪犯、劳教人员全部圈填第一部分即“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