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案例分析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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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inklocallegalintelligencewiththeworld本土化资源国际化视野1内幕交易案例分析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吕红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与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吴春勇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吴春永2006年入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期从事有色金属研究,后转专户投资经理,管理7个专户。•2010年4月14日宏达股份董事长刘某与西藏天仁矿业董事长商谈将天仁矿业装入上市公司。•2010年5月14日刘某要求包维春寻找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对西藏的矿场进行资产评估。•2010年5月14日中午包维春与某资产评估机构见面。初步计算,矿山评估价为90亿元。宏达股份2009年末总资产为86.71亿元。•2010年5月17日,刘某召集公司高层开会,通报拟将天仁矿业拥有的矿产资源注入上市公司的想法,并研究可行性方案,包维春参加讨论。•2010年5月17日晚,吴春永打电话询问包维春关于有色金属下半年的走势情况,并且追问宏达股份最近有什么动作。包维春说不清楚,但有色金属下半年应该有行情。吴春永在电话中问包维春宏达股份股票是否能买,包维春说“买了风险不大”。吴春勇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2010年5月19日,刘某召集公司高层开会决定次日停牌。•2010年5月19日,吴春永7个专户均买入宏达股份,买入金额共计21,236,042元。•2010年5月19日,宏达股份出现异动,成交量6.7亿元,而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2亿多,其中两家机构席位合计流入资金1.17亿,股价以涨停报收。•2010年5月19日晚间宏达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其后停牌。吴春勇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2010年5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针对内幕交易规定追诉标准:成交金额50万,获利15万。•2010年5月21日人民日报经济版头条《资金先知先觉巧合还是内幕消息》,质疑宏达股份异动存在内幕交易。•2010年6月7日宏达股份公告鉴于交易目标资产相关条件不成熟,终止商谈重大资产重组,并复牌。复牌后宏达股份暴跌。•宏达股份重组失败后,吴春永7个专户于6月8日至6月30日期间将宏达股份全部卖出,亏损3,159,609元。•由于官方媒体人民日报的质疑,上海证监局对交银和吴春永进行调查。•2012年4月21日,交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行政处罚告知书,得知证监会可能将认定交银施罗德构成单位内幕交易,将对吴春永和交银施罗德同时进行处罚。吴春勇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本案中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2010年5月17日–“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内幕交易司法解释》–2010年5月17日,宏达股份高管会议,通报矿产资源注入情况,研究可行性报告。6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吴春永是否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关于间接证据•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关于“间接证据”•按照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沟通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结果–包维春:泄露内幕信息,30万元罚款–吴春永:内幕交易,30万元罚款–交银施罗德:未受处罚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第180条第1款: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吴春永内幕交易案件(宏达股份)•吴春永所任职的基金公司是否应被认定为“单位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80条–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内幕交易的,应当认定为管理人或受托人等的内幕交易行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18条岳某内幕交易案•2008.6.2,马某在一次内部会议上知悉了某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在此次会议上,上市公司决定6.3向交易所申请停牌,6.4正式停牌。•2008.5.1-2008.6.30,马某和岳某仅在6.3有手机通话记录。–第一次通话马某打给岳某,13:20:58开始,13:22:23结束,时长1分25秒;–第二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13:28:31开始,13:29:07结束,时长36秒;–第三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13:29:30开始,13:44:13结束,时长14分43秒。•在最后一次通话结束27分钟(14:12)后,岳某开始连续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二人拒绝承认传递内幕消息:–岳某:第一个电话问我家小孩出生情况;第二个电话,信号不好,不清楚,就挂断了;第三个电话,聊了一下另一个上市公司的事情,问了马某新的工作单位,及其职级评定和收入情况–马某:类似–都否认在提及该上市公司岳某内幕交易案•本案中,岳某与马某电话联系之后买入股票;但是,马某、岳某均矢口否认二人之间曾经传递过内幕信息。证监会关注、审查了以下间接证据:–从固有关系与惯常联系看,岳某曾经是马某的上级,一起共事一年半的时间,二人曾经合作完成过投行项目,但二人均称由于年龄差距等原因,私人关系一般,并称相继离开原来一同供职的单位后,偶有联系,联系并不频繁。–从交易前的接触情况看,二人存在电话联系,第一次通话,马某打给岳某,时长1分25秒;第二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时长36秒;第三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时长14分43秒。–从交易行为的异常情况看,岳某的交易时间、交易量、交易模式均明显异常。–从交易行为与其他相关行为和情况的吻合度看,在最后一次通话结束27分钟后,岳某开始连续买入该股票,买入时机与股价走势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证监会认为,综合权衡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上述间接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楚而具有说服力地推断出马某、岳某之间存在内幕信息传递行为,岳某从事涉案交易行为之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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