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秀运动员的行政奖励分析摘要:行政奖励是我们的政府为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调动和激发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依法采取的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一种行政行为【1】。在体育界,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获得佳绩给国家带来了荣誉,有贡献就应予以肯定和鼓励,尤其是在我们还不是体育大国的前提下,行政奖励是肯定、鼓励有贡献运动员的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行政奖励立法上的缺失,导致了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在给予优秀运动员的奖励上非常混乱,不仅行政奖励没达到预期的奖励效果,反而失去原有面目,被严重的扭曲,目的失效,奖而不励,甚至奖而不“利”,造成的负面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本文从对优秀运动员的行政奖励的现状分析、不良后果、来分析我国行政奖励立法上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关键词:行政奖励立法运动员一、对于优秀运动员行政奖励现状概述(一)、我国建国以来对优秀运动员行政奖励的发展历程1、建国初期至文革时期。建国伊始,百废待兴,中国竞技体育的水平也远远落后于世界体育的发展步伐。此时,作为反映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及文明进步标志的竞技体育,被赋予了浓厚的政治意义,。所以这一时期优秀运动员奖励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奖励内容主要是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处于次要地位,并且国家奖励制度统一而协调。在注重精神动力的年代,精神荣誉是激励优秀运动员刻苦训练,在当时国内外许多困难的影响下,第一、二届全运会仍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刷新了多项世界记录,这与当时的奖励制度的激励是分不开的。【2】2、文革时期,国家政治限于瘫痪,体育事业也陷入瘫痪。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体育事业逐步走出低谷。与此同时,中国优秀运动员奖励制度的推行工作也开始了新的历程不仅建立了多项制度,而且更加倾向于物质奖励和奥运战略。纵观改革开放后中国优秀运动员奖励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国家对于优秀运动员的奖励除了一如继往地进行精神奖励外,更加重视物质奖励,与“文革”前相比,其力度明显加大。而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一系列奖励制度则一直沿用至今,这些奖励制度的实施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但是也落后于今天的发展现状。(二)、我国现在行政奖励的现状。1、国家奖励突出奥运战略国家奖励主要是指由国务院或国家体育总局代表国家对在国内外大赛中获得奖励名次、创纪录或是有其它突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实施的各种奖励。2、地方奖励差异显著地方奖励指省、市、县级政府或体育局对籍贯在本地区的优秀运动员代表国家或本地区在国内外大赛中获得奖励名次、创纪录或有其它突出贡献所颁发的各种奖励【3】。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地方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奖励差距拉大,甚至有的地方奖励远远地高出了国家奖励。3、社会积极参与奖励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及体育社会化程度的加深,体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日益提高,体育的经济价值、优秀运动员良好形象的广告效应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一些企业出资赞助奥运会、全运会等重大比赛代表团,奖励奖牌获得者,不仅通过体育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还为自身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4、物质奖励力度不断加大、精神奖励区域多样化。当前我国对优秀运动员的物质奖励主要有货币奖励和实物奖励两类。货币奖励又有两种:一是奖金形式,由奖励主体根据赛事层次和比赛成绩对其一次性发放,进行适时激励;二是津贴形式,由奖励主体根据运动员的贡献,采取一次性或逐月发放;实物奖励则有汽车、房子等有形物质奖励。【4】(三)、当下我国对优秀运动员行政奖励的存在问题分析及后果分析1、立法不足,没有统一而有效地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奖励法》,因此对于行政奖励的定奖原则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交由行政部门自由裁量。2、国家行政奖励不足,落后于地方奖励,地方奖励差异明显,并且地方层层设奖,严重的浪费了国家资源。3、行政奖励过程的不透明化有些行政奖励是在行政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暗箱操作的行政奖励,不仅欠缺公正性,更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其实避免舆论的最好办法就是公开事实。4、行政奖励政治化,奖励措施不合理,甚至有用封官进行奖励。烟台市三名奥运冠军邢傲伟、唐功红、刘春红连同省内其他6名奥运冠军一起晋升副处级领导职位。奥运冠军更注重的是体能方面的训练,对于从事行政职务并不适合。虽然,政府做出这种决定,给以运动员退役后提供一个很好的保障,可是会导致行政机构人员更加庞大,降低了行政效率。【5】5、曲解奖励涵义,重“奖”轻“励”。实际中,行政奖励主要是对获奖者进行嘉奖,以期望树立典型作为榜样,但轻视对未获奖者对象的关怀体贴、鼓励和思想工作,容易导致失去信心,不利于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6、奖金倒挂现象普遍,不能较好引导国内比赛为奥运会服务。地方级奖金超过国家级标准,低水平比赛奖金超过高水平比赛,严重挫伤了高水平比赛的参与和夺标热情。【6】7、奖励的时效性短,缺乏终身性奖励,运动员缺乏保障,尤其是一些非竞技类型运动员。我国现行政策的奖励一般采取一次性发放形式,较少考虑激励的时效性和连续性。一些运动员如体操、跳水等从小训练,缺乏知识的学习和就业能力,导致他们很多在退役后没有生存的本领。8、重视个人,轻视、甚至忽略集体的贡献,重视物质奖励,轻精神奖励等。每一次的成功都离不开运动员、教练、服务人员等的贡献,重视个人轻视集体不利于集体的团结和进步。二、完善运动员行政奖励的措施建议(一)、国家层面的措施1、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奖励法》。不仅规范了各种行政规章、条例和各种文件,而且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明确的法律制度。使得行政奖励的执行有法可依。著名行政法学家罗豪才曾说过:“行政行为是实体性和程序性在理论上和立法上虽然是可以分离的,但在实践中却是统一的。正如不存在没有实体内容的行政程序一样,也不存在不通过程序就能实现的行政实体内容。实体权利也要通过程序保障。正因为如此,行政程序的公正、合理与否,就直接影响行政实体内容的能否正确顺利地实施。”【7】可见行政奖励程序的重要性。行政奖励是政府实现施政目标的政策手段,是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将行政奖励行为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可以表明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倡导、肯定和赞许的态度。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必要和迫切的。2、规范行政法规和各部门规章。由中央制定统一的标准,各地方必须统一执行。中国各个地区发展状况不同,经济状况不同,可以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对于同一项奖牌的奖励严格控制层层设奖。3、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统一规范性条例,还要制定明确、遵循合理、合法的行政奖励程序。明确谁去奖,谁该奖励,该奖励什么。杜绝用封官来奖励的的行为4、强化行政奖励的监督。使得行政奖励的实施在“阳光”下执行,避免暗箱操作。5、丰富精神奖励,合理化物质奖励。使得奖励科学合法合理,对运动员进行合理的激励,保证公平、公正,引导运动员建立正确的竞争意识。(二)从运动员层次1、积极锻炼,正确认识、对待奖励。在适当的物质奖励基础上,追求更高的精神奖励2、注重道德的培养。3、积极学习知识、增强社会上的就业能力,为退役后的就业打好自己的基础4、学习法律知识,树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三)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1、建立社会奖励基金,拓宽奖励资金的来源,减轻国家压力,增多运动员的合理奖励。2、加强外部舆论和群众对于行政奖励合法、合理性的监督。对于体育运动员奖励多少,应当以适当方式将体育行政奖励信息公之于众,使媒体和公众了解体育行政奖励的实施过程,及时揭露奖励工作的不正之风、不合理的地方,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予以公布。对于奖励额度可以实行听证会,因为奖励的资金来源于税收,在法治社会中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缴纳的税款的去向,对使用有异议可以提出意见。一般来讲,人们对于运动员通过自己努力拼搏得来的奖励,在一般正常范围内都可以接受。并不会出现严重的“仇富”心里,只是希望有一个官方公布的数据,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证,而不是政府一味的自由裁量。【8】3、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奖励的长久性、时效性、保障性相统一,不仅使得运动员没有后顾之忧,而且获得本领,以至于在将来退役以后能够适合社会的发展而不至于一无所能。具体措施有:一、根据各运动项目的特性、运动员的级别及贡献差异,建立多层次、多类别的薪金补贴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益,使运动员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都有保障。二、建立各种优秀运动员保险制度,如伤残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切实保护运动员的切身利益;三、做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可根据市场人才需求及运动员个人兴趣进行职前培训,通过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协商,制定出培训内容和聘请计划,使之学会谋生的本领;鼓励运动员上大学,放宽入学标准,实行宽进严出的政策,确保质量,提高其文化素质;为其自谋职业提供优惠政策等。【9】综上所述,建立合理、合法的行政奖励体系,不仅充分发挥运动员等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因此,建立《行政奖励法》迫在眉睫。参考文献【1】、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卢志成《中国优秀运动员奖励制度的沿革及实施现状》嘉应体育学院院报3、南勇,顾灏宁《完善体育奖励政策研究》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7,11【4】、卢志成,郭惠平,李斌琴等。《我国优秀运动员奖励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8。【5】翟子赫《山东9名奥运冠军晋升副处级领导职位》新华网新华网综合2010年06月06日【7】、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8】、资料来源:胡利军.《我国奥运会冠军国家奖励的分析及预测》,载《体育科学》,2004年第5期。【9】、卢志成《沈阳体育学院学报》双月刊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