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2007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法》是在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的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主要介绍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四、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第一阶段:劳动保障部起草(2004年初至2005年1月)第二阶段: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2005年1月至10月)——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29日)——四次审议——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91849条意见。——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未按表决器通过。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一)政治形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1)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准。(二)社会经济形势——经济体制改革对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企业机制转换、思想观念转变;工业化、城镇化、全球化和市场化进程加快。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突飞猛进发展、多种用工形式出现。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三)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就业形势严峻,城乡劳动力供大于求态势将长期存在。——社会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不建全。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1.坚持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宗旨)2.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统一。3.坚持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与保护劳动力市场活力的统一。4.坚持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商与政府适当干预的统一。5.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经验的统一。6.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的统一。四、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适用范围第2条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者适用本法;明确多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等不适用本法。2.规章制度第4条内容合法、程序民主、修改完善、公示告知(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1)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改变了《劳动法》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的规定。(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除外。(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段:用工之前;用工之时;用工后一个月内;(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二)劳动合同的订立2.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2)禁止扣押证件、担保或收取财物;(3)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保存两年备查;(4)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二)劳动合同的订立3.加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1)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不是终身合同,可以法定解除、终止。(3)规定四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目的。(4)明确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二)劳动合同的订立4.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1)增加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事项。(2)取消3项内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处理。(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的订立5.细化试用期的具体规范(1)试用期期限限制: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2)试用次数的限制:只能约定一次。(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三个月以下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5)对试用期解除条件和程序的规定;(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二)劳动合同的订立6.规范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行为(1)服务期及违约责任。(2)竞业限制及违约责任。(3)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7.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1)无效的三种情形。(2)确认的机构。(3)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法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身体健康权和休息休假权。——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事项变化或合并、分立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四)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三种情形)——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2.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书面变更(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按解除的依据分: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按解除的行为分: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劳动合同的解除(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2种可以解除的情形。(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劳动合同的解除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五)劳动合同的解除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但达到一定规模须经过程序。(放宽了裁员条件,同时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1)规模和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五)劳动合同的解除(2)可以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劳动合同的解除(3)优先留用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四)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6种情形,增加了2种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增加了5种情形,取消了1种情形(约定终止条件)(六)劳动合同的终止(二)对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七)经济补偿金(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7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七)经济补偿金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增加了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七)经济补偿金(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改变了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七)经济补偿金——对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了过渡性规定。本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在劳动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