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王国平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解除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资格,即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劳动者是泛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其含义为: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依法雇佣(录用)的公民;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公民;劳动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劳动者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就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动的社会结构,换句话说,是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方面彼此的关系。”它有二种含义概念:一是指广义的社会劳动关系,即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关系,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关系等,可以说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二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简言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有二个,即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也就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产生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和内容有着本质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既不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也不能享受该单位职工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一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有接受劳动者参加工作、分配任务和要求职工遵守内部劳动规则进行劳动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实现劳动保护的义务。而劳动者一方,享有按劳取酬、劳动保护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二、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其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根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二、劳动关系的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其法定形式是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签聘用(劳务)合同。使用未毕业的实习生,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并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待遇或补贴按合同和协议执行。公司经理应与聘任、委任单位或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关系的建立【案情简介】某动漫制作公司于2008年底招聘原画部部长职位,经过几轮面试,李某入选。但在确定入职时间时,李某提出因在原单位的项目中担任重要角色,目前尚未离职,希望能在两个月之后入职。公司同意了李某的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正式入职时间为2009年3月13日。由于公司的项目赶进度,急需原画设计人员,无奈该公司又招聘了一位设计师应急。经过一个月后,这名设计师表现很优秀,李某的那个职位已经不是很重要了。经过考虑,公司决定将这位设计师提拔为原画部部长,并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接到通知马上赶到公司,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他的损失。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毕竟尚未履行,劳动关系并未建立,可以随时终止,不存在补偿。二、劳动关系的建立【焦点】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与用工日期,应该以哪个为劳动关系建立日?介于二者之间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什么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正式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相互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便于在争议出现时能够有据可查。而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日与开始用工之日不一致时,以用工之日为准,是以实际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二、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公司选择用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及实施时间的做法是正确的。由于未到用工日期,劳资双方没有实际发生用工关系,所以在合同签订后到实际入职的这段时间,公司与李某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公司也就无需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但公司解除尚未生效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要遵循劳动法律的规定,也要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二、劳动关系的建立尽管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但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基于对公司的合理信赖,李某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公司应对自身违背诚信的行为和李某依据该合同辞职而导致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与李某协商给予适当的补偿,以平稳、安全地解除双方的合同。三、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分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1)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3)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三、劳动关系认定未签劳动合同可参照哪些凭证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劳动关系认定【案情简介】2002年9月20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授权张某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津贴及据实结算代理手续费,同时为张某提供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门诊医疗险等,除此之外,张某不再享受保险公司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合同每年或每两年一签,合同期限连续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张某与该保险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张某担任了该保险公司某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三、劳动关系认定2006年底,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张某离开保险公司后要求从2002年起按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则主张从2006年起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为此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决保险公司给付5年(按5个月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故经济补偿金应按5年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能简单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对张某应按1年给予经济补偿金。三、劳动关系认定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保险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义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三、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在法律特征上的区别:一、从主体上看,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以职工身份从事劳动,除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外,一般不作资质限制,劳动者属于单位编制内职工。二、从依据的法律上看,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而签订的,权利义务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利或赔偿相关对应的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三、劳动关系认定三、从取得报酬的方式上看,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完成的保费数额,即使代理人的业务下滑,保险公司也无权降低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四、从管理方式上看,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工作中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有章可寻的。保险代理人拓展业务实行单兵作战的形式,代理人可自由掌握工作时间,保险公司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模式。三、劳动关系认定本案中,自2002年至2005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双方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构成保险代理关系,张某的身份是保险代理人,其报酬按合同提取一定比例佣金,其工作时间、工作量多少完全由自己掌握,至于保险公司发放的工资存折及荣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