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处理洪庆刚2006年3月建立和谐双赢的劳动关系目标:目录第一部分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建立、规范和调整二、劳动关系的终止三、人事关系、劳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第二部分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争议的概念二、劳动争议的构成三、劳动争议的成因及种类四、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和程序五、劳动争议处理的技巧六、合法辞退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建立、调整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用人单位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2、劳动关系的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内容及条件;劳动报酬、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3、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人事争议仲裁)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之间的关系;(人事争议仲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之间的关系(农民作为乡镇企业职工的除外);军队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关系;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庭教师等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问题: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答案: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小贴士: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的范围?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纪检委的专职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专职常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协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各级政协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专职(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二、劳动关系的终止1、解除类型(1)劳动关系依法提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与企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有过错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职工有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正常辞退企业履行法定程序裁减人员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职工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辞职职工无过错而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离职(2)劳动关系依法正常终止——终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特别注意: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依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也是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无条件程序规定。《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要求重新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开除和除名计划经济的产物,不适用大多数企业,现行法规仍留用或套用了这两个概念,但很少采用(尤其是非公企业)。开除、除名是企业对职工的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处分或处理。开除和除名的性质不同:开除是企业对职工的一种行政性的处分,是《职工奖惩条例》的8项处分之最严重的一种。开除就意味着终止了劳动关系,是一种剥夺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开除的实体要件一定是职工有错误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除名也是一种剥夺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除名不是对职工的行政处分而是一种专门性的处理。除名则只是针对那些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者作出的专门性处理;旷工的理由不是免除处理的充分必要条件。开除和除名不能仅仅依据企业自有的规章制度,还必须依照《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如应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方为有效。与解雇、辞退不一样。引起争议则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处理。3、辞退此概念适用于大多数企业。辞退应有合理的理由或依据,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否则应支付补偿金;4、解除指合同未到期,应有合理的理由或依据,否则同辞退一样应支付补偿金。5、终止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依法破产或劳动者死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应提前通知补终止方(劳动合同条例第9条);如属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但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不用支付补偿金;但如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须由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非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都不须付经济补偿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相应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能与解除条件相重合,否则这一约定无效,当事人仍然可以按解除合同得到经济补偿。6、中止一般是由于特殊的情况,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合同无法履行,暂时停止履行。中止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特殊情况消失,继续履行合同;另一种是特殊情况没有消失,那么就可能从中止变成终止。例: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四、人事关系、劳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人事关系通常是指行政介绍、工资介绍和党团组织介绍的总称。具体包含人员身份、职称、政审、工资记载、行政关系、职务任免、奖惩、党团组织关系等。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之间的关系人事争议仲裁2、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二是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签定《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三是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四是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但又不完全是劳务关系。有人又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不一定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劳务关系: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家政服务员。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劳务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务关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4、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一种是按《劳动法》要求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合法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通过各种不规范的方式建立的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5、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合法劳动关系而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