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组讲解内容: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核算(谢娜)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概述(李双)三、集体谈判制度的社会功能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郭珍)四、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吴桐)五、我国集体谈判和合同制度(罗能艳)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况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芦艳子)七、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陶燕芳)(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核算知识框架1、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与性质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3、经济补偿金的核算4、用人单位违反支付补偿金规定的法律责任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核算(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指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它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注意:一般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多为解雇经济补偿金,指用人单位在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依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补偿。2、性质:1)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单方性、平等性和强制性)2)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案例。(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一、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报偿。(《劳动合同法》38条)•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报酬。(《劳动合同法》36条)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40条)1、用人单位患病后非因公负伤,不能从原工作和其它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不能达成共识的;四、经济性裁员中,为企业的发展和的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41条)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企业专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后仍需裁减人员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况下,依照劳动合同法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愿意续签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愿意订立劳动者不愿意订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案例分析1、郭某于2006年9月到北京市某疗养院(以下简称疗养院)工作,双方工签署两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9月22日至2009年9月22日。郭某于2009年1月4日离职。后向北京某区劳动仲裁申诉以疗养院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疗养院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问题:疗养院是否应支付郭某经济补偿金?案例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情形时,公司才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郭某系自己主动提出离职,且已经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但是郭某在申请书中表述自己离职的原因是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因而提出离职。经过核实,律师得知公司确实没有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如果申请人确实是因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离职的话,公司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三)经济补偿金的核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核算:1、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2、计算工资基数3、计算封顶工作年限(提供劳动之日算起)支付标准工资基数计算封顶=1年1个月工资1)月工资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2)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月工资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行双高限:月工资限于该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6个月n1年1个月工资6个月半个月工资注意: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四)用人单位违反支付补偿金规定的法律责任情形赔偿标准85条:解除、终止合同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87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合同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支付赔偿,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则按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2倍,加付赔偿金案例分析2、赵先生于2006年1月1日进入广州某贸易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工作,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2010年7月,因该公司高层领导变动,赵先生的顶头上司离职,新上任的部门总监想用自己的人,故想让赵先生离职。赵先生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5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否则拒绝自己提出离职。2010年7月30日,该用人单位以赵先生考核不合格、末位淘汰为由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拒绝支付补偿。2010年9月6日,赵先生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金45000元。问题:赵先生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额为多少?案例解释: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只能法定,也就是必须依据法律才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末位淘汰与《劳动合同法》冲突,所以说无效的。故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即使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换岗位,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1个月通知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1年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2N)。5×4500×2=45000(四)用人单位违反支付补偿金规定的法律责任情形赔偿标准85条:解除、终止合同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87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合同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支付赔偿,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则按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2倍,加付赔偿金案例分析4、老赵和老邓都从2011年1月开始在同一家公司工作。2030年,因为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两人的合同无法履行,两人也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于是公司解除了两人的劳动合同。2030年上年度职工平均职工工资为3万元所在公司的平均工资为8万元,老赵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万元,老邓的平均工资为7万元。问题:两人的经济补偿分别为多少万元?工作年限(提供劳动之日算起)支付标准工资基数计算封顶=1年1个月工资1)月工资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2)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月工资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行双高限:月工资限于该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6个月n1年1个月工资6个月半个月工资注意: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案例解释:老赵:本人工资10万元﹥3万元(社平工资)×3倍3万元(社平工资)×3倍×12月=108万元老邓:7万元(本人工资)×20月=140万元第六章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第一节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概述第二节集体谈判制度的社会功能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第三节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第四节我国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概述知识框架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集体合同制度的内涵三、集体合同的构成四、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五、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中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合同界定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53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和采矿业等行业可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二)集体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分别为劳方及劳方代表和资方或资方代表。2、内容的特定性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资方提供给劳方的集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3、义务的不对等性集体合同通常规定资方对劳方应承担的义务,对劳方的义务不作规定或规定的很少,以此来防范劳动者权益遭到侵损。4、以集体谈判为前提由于集体合同涉及劳方群体的共同利益,影响面和重要性超出了一般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谈判过程才可以达成。二、集体合同的内涵集体合同制度是现代社会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机制,它主要包含以下内涵:第一,集体谈判权是集体合同制度的基石。集体谈判权是国际公认的基本的集体劳权之一,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是集体谈判权的具体化与落实。第二,集体谈判是集体合同制度必不可少的程序,可以说没有集体谈判就没有集体合同。第三,集体合同往往被赋予劳动基准法的效能。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待遇水平。五、集体合同的构成集体合同的构成主要是指条款的编撰模式,世界各国的集体合同在条款构成上不尽一致。我国学者认为完整的集体合同构成应包括:一是标准型条款,它规定了单个劳动关系内容的标准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的标准。二是目标性条款。它规定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应达到的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权利义务。三是劳动关系运行条款。它规定集体合同运行的规则等相关事项。六、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如下:第一,谈判代表与谈判结构。第二,集体谈判。第三,集体合同。第四,集体合同的批准。第五,集体合同的履行、终止,变更。集体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其中集体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四个:1、是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2、是因目的实现而终止。3、是依法或通过协商解除而终止。4、是因当事人一方不复存在而终止。第六,集体合同的监督。第七,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在我国,如果一方拒绝履行集体谈判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协调解决。如果集体合同在理解上存在分歧或恶意违约而导致争议,则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决。七、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区别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联系:一是二者主体相同。都由工会担当劳方代表,由雇主或者雇主组织担当资方代表,二是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的结果,集体谈判是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三是不经过集体谈判,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集体合同条款。区别:集体谈判不仅仅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解决集体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途径。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的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呈现集体谈判的要旨。八、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同劳方及其代表对资方或资方代表单个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目的不同规范劳动关系,确立资方为劳方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