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专题9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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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专题90例1、网民明天会更好问:我是外地来青岛工作的农民工,在单位工作两年了,没签劳动合同,没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您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2、网民蓝天问: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单位与我们约定了违约金,是否合法?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约定违约金。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富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约定违约金。职工与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前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不符合这两种情况,2008年1月1日以后自动失效。3、网民风雨兼程问:单位从四方搬到城阳,职工不同意去,单位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就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这么做吗?答:用人单位可以这样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用人单位这样操作是没有问题的。4、网民春意阑珊问:劳务派遣制职工在用人单位是否与同岗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我市在劳务派遣方面是否有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对期限有没有相关规定?答:根据《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目前,我市在劳务派遣方面没有另行制定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网民无奈问:我公司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想辞职,投诉单位,但是手里没有书面证据,该怎么做?答:投诉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重点搜集可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以下证据:(1)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6)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6、网民1233505问:我单位有个职工,提出口头辞职,一个月后不辞而别,如何处理?答:职工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要求职工提交本人签名的辞职信,以作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的凭据。职工提出口头辞职不辞而别问题,由于您现不能提供职工辞职的证据,应根据您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如果您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对职工不辞而别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您单位可依法定程序做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持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7、网民春意阑珊问:劳务派遣制职工在签订了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对劳动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专章规定。但对于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派遣制用工,是否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8、网民东方必败3541问:我单位以人员富余为名,安排我们内部待岗,两个月未安排新岗位,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请问我们可否与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安排待岗,职工可以提出与单位解除合同,但没有经济补偿。9、网民13432问:2008年以来,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单位不签订合同可不可以?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职工提出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单位不可以不签订;职工提出不续订或单位提出不续订职工同意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保留职工要求或同意不续订的书面材料。10、网民1233505问:我是一家用人单位,在按规定为职工签合同时,有些外地户口职工就是不配合提交材料,单位该怎么办?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不配合提交材料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职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会面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问题,还要与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11、网民东方3541问:我是一名职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执行带薪年假和法定节假日规定,我们可否解除合同并得到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答:带薪年假和法定节假日涉及劳动者的休息休假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申诉,单位不安排休带薪年假可以要求支付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您上班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单位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12、网民姚尊言问:解除劳动合同后怎样计算补偿金,从哪一个文件可以查到这个计算办法?答: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可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可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可查阅《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及二十七条。13、网民Chilli问:企业要搬迁,而有些员工不愿意随迁,并且这些员工有的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时解除劳动合同算不算是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应如何支付?对2008年1月1日前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答:企业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搬迁的情况下,员工不愿意随迁,无论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此时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的,应分段进行计算,并且2008年1月1日以前没有最多12个月的限制。2008年1月1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执行,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14、网民大门问:我现在在单位实习,我想问一下,实习期间公司负责投保险吗?公司要签10个月的合同,合理吗?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可不缴纳社会保险。毕业后,与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是完全由双方协商约定的。15、网民申诉问: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发给劳动者一份?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6、网民赖了问:单位违反《劳动法》有以下几种;同一职务,投保公积金都不同,工资也不同;2008年国务院规定可以休年假,单位却不执行;对于法定节假日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也不执行。对于以上几点,职工可否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讨自己的权益?答: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同岗位、相同工作时间、取得相同工作业绩就应实行同工同酬,但仅是职务相同并不必然就是待遇相同,决定职工的待遇问题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单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及不支付节假日加班费,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支付带新年休假工资或加班费,以维护自身权益,不要贸然解除合同。17、网民风雨问:我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到期后,当时什么补偿也没有,这样合理吗?答:1998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若企业为国有企业,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单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18、网民dove问: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几个月,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也已经过了,单位又不想用该员工了,这样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答:职工在企业工作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存在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种情况单位与职工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与职工双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不想用该员工了,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9、网民普通劳动者问:单位是否有权不经过职工同意,强行改签合同,是否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单方变更。若单位单方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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