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2014-2民主管理劳动争议劳动保险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概述劳动关系管理概述【纲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基本思路劳动关系管理的内容劳动关系管理概述讨论:以下哪些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所有者与全体职工(含经营管理人员)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工会的关系?工会与职工的关系?所有者与工会的关系?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管理概述什么是劳动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职工及其工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管理概述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执行合同期间合同结束工作出现意外时候•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报酬—报酬—无责任—有限责任•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报酬—经济补偿金—全部责任—保险—医疗补助金—劳动保护—福利……劳动关系管理概述事实劳动关系•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怎样判定事实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关系管理概述劳务关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约定•通常是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在服务中或服务后,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劳动关系管理概述如何判定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符合三个要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管理概述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协商为主,解决争议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的原则劳动关系管理概述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基本思路和谐用工灵活用工合法用工劳动关系管理体系对接与融合劳动关系管理概述劳动关系管理的内容入职在职离职•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劳动报酬、保险及福利•培训管理•绩效考核•保密与竞业限制•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民主管理•招聘录用•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纲要】《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趋势•1994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适用范围窄•200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正)•立法意旨侧重劳动者利益•适用范围较广劳动合同中国国情•就业市场严峻•劳资关系强弱分明•劳工权益维护的必要性•强资本弱劳工劳动合同2007年华为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的四个关键环节强制性订立及时性变更规范性解除时效性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条文《劳动法》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劳动合同哪些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合同主体不合法,如签订合同一方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合同内容不合法;采用欺诈、协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有关劳动合同的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议的;违反某方真实意思的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责任•必须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等情况;-建立招工名册备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提供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能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成订立,并包括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必备条款的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可变更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不可变更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3、34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与义务的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单位解除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操作要点–书面申请–面谈记录–解除合同的通知劳动合同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解除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惩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责任–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劳动合同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0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责任–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责任—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责任–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解除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解除条件1、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2、经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责任1、依据第一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2、依据第二种情况提前解除合同,则可能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和损失。劳动合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责任—经济补偿—赔偿劳动合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提前3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双方都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劳动合同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双方都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例外情形注意:依据第一条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工伤职工如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时间【纲要】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95年修订)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其中把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8小时称为“标准工作日”,在一周内工作40小时,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称为“标准工作周”。劳动时间(2)缩短工作时间《规定》第4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有:①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