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目录第一节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第二节集团合同制度第三节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第四节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第五节工作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单元工作时间制度第二单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第六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第一单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第二单元工伤管理精讲第一节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掌握劳动关系的二重含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了解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知识要求】一、劳动关系的含义(X)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的。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从社会生产的角度考察,企业是将劳动与资本按各自市场价格组织起来,并使他们与一定的技术相结合,生产出产品或服务,将产品(服务)按市场价格出售,收回成本并取得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表现在劳动方面是凭借其生产物质条件的占有成为用工主体;与此相应,劳动者成为劳动主体。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对劳动关系的研究在各国广泛存在。因社会制度、历史与文化的差异,劳动关系的表述各不相同,分别表述为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产业关系,等等。各类称谓的外延与侧重点虽略有差别,但其内涵基本相似,均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因劳动给付与工资支付而产生的关系。例如,高斯博(H·Gospel)和帕尔默(G·Palmer)在《英国的产业关系》(BritishIndustrialRelations)一书中将劳动关系表述为:一种雇员通过提供体力和脑力劳动来换取雇主所提供报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一般而言,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因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而产生,它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与劳动分工并无直接的联系。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资本),与生产的主观条件——劳动力相互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结合在使劳动过程得以开始的同时,也形成了现实的劳动关系。从前述劳动关系的定义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从整体上看,作为劳动力使用者的企业可以是不同的,其外在表现可以是千差万别,但表现在劳动关系上,他们都是用人单位(雇主),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同理,劳动者也是不同的,但他们在劳动关系中都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者,是劳动者或者说是雇员。忽略个体间的具体差异,劳动关系只能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不可能是劳动者因集体劳动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在劳动关系领域,提供劳动给付的劳动者亦可表述为雇员,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亦可表述为雇主。雇员是与雇主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可以理解为基于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即雇主提供劳动的人。公务人员,如各级政府官员不是雇员,因为此类人员是通过公法行为而建立起来的公法上的聘用关系,有独立的公法规则进行调整。他们的服务条件,特别是工资以及其他报酬是由法律专门规定,而不是由他们与政府通过协商确定。判断劳动给付的一方主体是否属于雇员,不能从所从事的劳动种类上加以识别。因为,几乎任何劳动都有可能由雇员从事也可以由独立的劳务人员承担。例如,汽车修理工既可以是汽车维修或销售企业的雇员,也可以是自己所开设的汽车修理服务点的独立劳务人员。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表现为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体之间的关系。管理方的生产经营以及各类管理权力一般按照一定的责权等级排列,权力分布并不均衡。处于管理方最高层的是生产经营决策层,具有最高的管理权力与权威,管理方的其他群体会同时处于隶属于上级和指挥下级的复杂关系之中。管理方在总体上是代表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责。但是,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又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产权的所有者通常并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为了使其财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得到保证,他们通过一定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实现自己的利益,其利益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层、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们既要为股东服务,保证他们的利益,同时也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经济关系上,企业高层管理者一般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他们宁愿选择使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而不贪图短期的最大利润。对他们而言,企业的长期存在与持续发展才是最大的效用,才能增加其声誉与权力。因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同和利益目标的差异,他们对待劳动关系的态度也就有所不同。后者更关心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更为关注雇员的期望。管理方的纵向层级结构中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对待劳动关系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同样是心态各异。在各类生产组织中的中层管理者更为关心雇员的生产率问题,其职责和利益与生产的效率直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行为直接决定着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雇员的潜力发挥与情绪状况反映着他们管理的效率,进而决定着他们的地位与利益。总之,管理方群体由权力地位不同、心态期望各异的不同管理者构成,他们之间在处理劳动关系运行的各种矛盾,以及劳动纠纷方面的态度与行为模式各具特点。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依据术语使用的习惯,雇主通常表述为用人单位或企业,雇员通常表述为劳动者。劳动关系是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商品经济成为生产的主导形式而产生的。它是劳动力与资本相结合的表现,是劳动过程的社会形式。也就是在此意义上,人们将劳动关系表述为劳资关系或雇佣关系。在劳动关系中,雇员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一定的价格——工资,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劳动力的使用者——雇主;雇主在支付了工资后,获得了劳动的给付。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劳动关系就其本来的意义来说,它并不是反映人和物的关系,劳动过程与产品或服务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X)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然,如果没有国家意志的干预,劳动关系就完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形成,是纯粹的双方行为。但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法律制度,特别是劳动法律制度已经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客观条件或者说劳动关系运行的制度环境;实际上,国家意志已经明确而具体地介入到劳动关系之中了。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时,劳动关系也就不完全取决于雇主与雇员双方的意志。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范,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他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Y)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要求具有法律意义。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这是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其目的在于消除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障碍,使其顺利运行。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员工,雇主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等;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受到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显现。(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Y)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为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故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四)劳动法律事实(Y)依法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劳动法律事实,并不是任何事实都可以成为劳动法律事实,只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带来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事实才能成为劳动法律事实。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为合法事实,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一般也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在一些场合,单方的意思表示以及违法行为或事件也能使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依据劳动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1.劳动法律行为。劳动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等。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是劳动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即事实要素),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包含建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图;(2)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必须内容,残缺不全的,通常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2.劳动法律事件。劳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死亡,战争等。三、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Z)自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了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处于历史的转换时期,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转换为与市场经济体制匹配的劳动关系,即从利益一体型的劳动关系转换为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伴随着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化。一方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另一方为劳动者或雇员;法人财产权及劳动力产权的逐渐形成和明确必然使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化。2.劳动关系多元化。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打破了公有制的劳动关系一统天下的局面,与多种经济形式相对应,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