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课程提纲(浦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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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前沿网劳动关系管理高级咨询顾问华师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高级讲师人力资源管理师TONYBOLYTOUS–CHINAHRDLilyliulilyliu_hr@163.com课程内容•第一部分劳动关系概述•第二部分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第一部分劳动关系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关系管理含义及基本内容劳动法的作用-----从法律角度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律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不适用以下人员:•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和社团的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事业单位、社团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劳动关系管理含义及内容概念•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完成一定的劳务工作进行等价交换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权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劳动者的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政治、科学、文化、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用人单位的权利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的权利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行政人员的权利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的权利依法奖惩员工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依法录用、分配、安排员工工作保障工会和职工代表行使其职权按照员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员工思想、文化和业务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劳动关系的确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行政部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奖惩条例劳动保险职业培训安全卫生等方面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劳动就业劳动争议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为职工提供服务签订集体合同监督用人单位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概念•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并使之稳定运行,合理组织劳动,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的总称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劳动定员、定额规则劳动岗位规范制定原则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其他制度(培训、考核、福利)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制定程序•1、职工参与职代会或其他形式•2、正式公布法人签署、加盖公章第二部分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二、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三、劳动争议的预防劳动争议的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一、主体合法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海市事业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三、争议属于法定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市仲裁委受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本市企业与外籍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因缴纳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1)坚持先调解后裁决2)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二)、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证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偏袒任何一方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节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则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工代表: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步骤:通过调解的形式处理劳动争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和受理30日内\(二)、调查和调解(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30日\15日调解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仲裁其特征为: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3、仲裁实施强制性一方申请即可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2、同级工会代表3、用人单位方面代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1、先行调解原则2、及时、迅速原则3、一次裁决原则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60日\1年立案决定7\5日答辩状15\10日2、案件仲裁准备审查材料调查取证庭前调解3、开庭审理和裁决送达–开庭–答辩–质证–调解–合议–裁决4、仲裁文书送达裁决书送达15日起诉60日\45日审结延长30\15日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中,用人单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三、劳动争议的预防机制•一、三方协商机制•二、企业内部调整机制一、三方协商机制1、主体:政府、工会、企业协会2、形式:三方联合3、内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内容(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工时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民主管理、劳动纠纷处理)4、原则: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合作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第5条5、劳动关系协调预警机制萌发酝酿爆发五项重点工作:加强自我协调,健全源头预防加强预警研究,建立动态监控加强信息畅通,健全信息报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应急预防机制加强督查落实,健全预警反馈机制二、企业内部调整机制1、集体协商和谈判机制2、工人参与管理机制3、重视劳动协约和就业规则的作用4、注意劳动关系双方的教育5、建立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第三部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6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2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法定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协商约定条款1.试用期2.培训3.保密事项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5.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至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劳动任务作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约定任务完成后合同即自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踞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劳动合同,无第39条和第40条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协商约定条款•专项协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契约专项协议---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法》21条)•《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80%/相同岗位最低档最低标准专项协议---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专项协议---竞业限制范围限制___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期限限制——不得超过2年支付约定——可以在限制期年按月支付专项协议---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法〉二十二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专项协议---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专项技术培训•违约金的约定•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一、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双方义务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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