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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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法。”单保护还是双保护?(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四)劳动合同的特点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即不得随便任意约定合同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强弱对比悬殊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劳动合同同时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1、双方都是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2、双方各自遵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时法律地位平等。3、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和执行。4、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合法。(2)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单位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3)规章制度应进行公示。(4)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案例某公司为了杜绝迟到现象,严惩迟到者,公司考勤制度对迟到者作出了迟到一次罚款100元的规定。林某为了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一向提前半个多小时到公司,从未迟到。某天,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汽车寸步难行,林某迟到了,其认为公司的罚款过于严苛。迟到罚款的规定有法律效力吗?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正确行使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2、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了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外,还应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案例马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了5年,从事研发工作,月薪5000元。公司一直未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底公司以富余人员太多为由,提出与马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马某办完离职手续后,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公司认为,其与马某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结束这种关系,公司没有义务支付补偿金。马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3、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问题案例曲某应聘到某四星级酒店做服务员,上班的第一天在办入职手续时,人力资源主管按照酒店的规定要求曲某交纳1000元押金后领取工作服,并将身份证交公司保管。曲某不明白酒店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酒店负责人解释说,因为餐饮行业服务员流动性较大,有些人说走就走,连个招呼都不打,工作服也不退,所以不得已才这样规定。酒店的做法合法吗?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若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即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2、可备条款即法律不做强行规定,由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缺乏可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试用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培训条款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竞业禁止条款3、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1)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再续订合同的,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案例小张和老王是上海某化工厂的职工,2008年1月5日工厂安排二人值班。二人到车间转了一圈,认为没什么事,就回到值班室打牌。不巧,厂领导从此经过发现二人值班时间玩牌。按照厂里的规章制度,值班时间玩牌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工厂分别书面通知二人解除劳动合同。老王不服,找单位理论,认为小张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自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解除。老王的理由是否成立?4、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案例2008年1月3日王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公司只与王某签订了一份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为1600元,转正以后的工资为2000元。公司解释说,我们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只有通过了试用期,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试用期合同合法吗?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这是企业与新员工进行双向考察和熟悉的时间缓冲区。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不少于其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应首先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考虑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最后应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5、员工培训与服务期对员工进行的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及提高员工岗位素质的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要依法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的条件(1)义务性培训以外的培训;(2)为劳动者参加培训出资的货币支付凭证;(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有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案例某中日合资高科技公司对技术人员的培训较频繁,在培训制度中规定,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超过1000元的,需要和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根据不同的金额约定不同期限的最低工作年限。如服务期涵盖在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可不用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如服务期超过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当然地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6、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将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1)限制的对象(2)竞业限制的行业和范围(3)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4)对价的补偿性(5)明确违约责任案例赵某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丰富的营销经验,某海鲜酒楼刚开业,急需人才,高薪聘请赵某任酒楼公关部主管,月薪2万元。赵某2007年3月入职,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不得到北京市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酒店任职。赵某因与酒楼经理在很多问题上有分歧,于是,2007年8月提出辞职。辞职后赵某到另一家类似的海鲜酒店工作,原酒楼得知后十分恼火,认为酒楼的客人减少、利润下降是赵某的违约导致的,遂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赵某遵守竞业限制条款,解除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赔偿15万元损失。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7、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问题案例2001年从河北到四川打工的厨师林某进入四川某餐饮公司工作。2003年其与该公司签订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林某为该公司顾问及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菜系开发等重要工作。并且约定,林某年薪30万,公司为其提供住房和高级轿车等。其中特别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林某不得在聘用期无故离职,否则承担500万元违约金。1年后林某与公司产生矛盾,在没有征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其离开了公司,到外地一家餐饮公司工作。2005年当地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林某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的终审判决。8、无效的劳动合同案例1某建筑公司招用一批建筑工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合同签订后,其中的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被建筑物上掉下来的钢管砸断脚趾,要求公司申报工伤,报销医疗费。公司认为,事先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公司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条款有效吗?案例2某私营公司高薪聘请张某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双方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董事长说:“给你定的工资是月薪12000元,不过丑话说前面,公司就不负担其他费用了,社会保险你自己解决。”张某想了想:“我刚30岁,养老的问题还早呢,多挣点钱最实惠。”双方在合同中注明,张某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招聘宣传阶段初步考核阶段录用通知阶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阶段(四)劳动合同的形式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1、支付令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加班或变相加班的规定3、有关抵制违章指挥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4、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1、劳动合同变更的特点以原存在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劳动合同的变更以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劳动合同的变更使内容局部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2、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类型1、协议解除2、单方解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分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合同权。(二)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不赔偿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可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王某应聘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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