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基本知识讲座XXXX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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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本知识讲座主讲人:张照东Mobile:18965856585E-mail:amoy@sina.com中华全国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福建省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导授课内容《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法》主要立法变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立法变化《工伤保险条例》主要立法变化实务问题解答《劳动法》概述一般规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退休(60、55、50)年龄以下禁止童工(16岁以下),文体和特种工艺单位除外未成年工(16-18岁):特殊保护退休返聘:有争议在校生:原则上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综合计时和不定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第三十八条(每周休息一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定休假日(法定节日11天):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休息日:不一定是双休,不一定是周日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加班工资:平时150%,休息日200%,法定休假日300%,带薪年休假300%(实际补发200%)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6月29日)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福建省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18%,个人8%。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2%,个人1%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0.7%(厦门0.8%),个人不交工伤保险单位缴交,个人不交差别费率0.5%—2%医疗保险(厦门)本市城镇职工:单位8%,个人2%外来从业人员:单位4%,个人2%(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丧葬费:6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供养亲属(父母配偶,男60周岁,女50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子女16周岁,或尚在中学学习,或丧失劳动能力者)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40%,非农业户口45%,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的按三人计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救济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按120个月计算《劳动合同法》解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一个月内可以免签劳动合同,一个月后未签双倍支付劳动报酬,一年未签转为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放低门槛: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未签合同超过一年对劳务派遣的约束——双重责任主体: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支付补偿金,除非员工不同意续签对违约责任的限制:劳动者原则上不承担违约金,除非是培训服务期规定或保密、竞业限制约定扩大适用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规范非全日制用工: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时效:60日改为一年(劳动报酬特殊规定,原则上不受一年限制)一裁终局:小额案件(12个月最低工资)缩短审限:60+30改为45+15仲裁免费《工伤保险条例》主要立法变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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