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雄市正興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高雄市正興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高雄市正興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高雄市正興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為獎勵本校學生及輔導改過遷善,特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訂定之。第二條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原則,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一)年齡之長幼。(二)年級之高低。(三)身心之狀況。(四)動機與目的。(五)態度與方法。(六)行為之影響。(七)家庭之因素。(八)平日之表現。(九)行為後之態度第三條獎懲作用旨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獎懲之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一)獎勵多於懲罰。(二)輔導代替懲罰。(三)公開獎勵、秘密懲罰。(四)適當獎勵、從輕懲罰。(五)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第四條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種類如下:(一)獎勵:1.嘉獎。2.小功。3.大功。4.獎品、獎狀、獎金、獎章。5.其他特別獎勵。(二)懲罰與輔導措施:1.警告。2.小過。3.大過。4.假日輔導。5.心理輔導。6.調整學習環境。7.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8.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9.其他適當措施:其執行方式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通過,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第五條凡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優良,但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者,應予當面口頭嘉勉或由相關人員予以記錄。2第六條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嘉獎乙次獎勵之:1.拾物(金)不昧,其價值在二百元至九九九元者。2.禮節周到、節儉樸素,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3.捐贈有益圖書十本以上,足為楷模者。4.擔任糾察隊、服務隊或義工團隊認真負責表現良好者。5.被選為本校各種代表隊集訓期間表現良好者。6.參加高雄市各種比賽榮獲四、五、六名或佳作持有獎牌(獎狀)者。7.全學期擔任班級幹部表現良好者。8.全學期生活競賽成績優良累計三次第一名之班級學生。9.各方面表現良好,累計優點達八次者。10.生活言行較前有明顯進步表現者。11.愛護公物有具體表現者。12.擔任才藝表演表現優良者。13.課餘時間,志願為公服務且表現良好者。14.於車、船上讓座予老、弱、婦、孺,有具體事實者。15.其他優良行為足以嘉獎獎勵者。第七條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者,應予嘉獎兩次獎勵之:1.拾物(金)不昧其價值在一千元至五千元者。2.參加高雄市各種比賽成績優異榮獲第二、三名或優選持有獎牌(獎狀)者。3.全學期生活競賽成績優異累計六次第一名之班級學生。4.全學期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良好者。5.擔任糾察隊、服務隊或義工團隊認真負責足為同學模範者。6.全學期騎自行車戴安全帽者。7.其他優良表現足以嘉獎兩次獎勵者。第八條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小功乙次獎勵之:1.拾物(金)不昧其價值在五千至九九九九元者。2.參加全國各項比賽表現優良榮獲第四、五、六名或佳作得有獎牌(獎狀)者者。3.參加高雄市各項比賽表現優異榮獲第一名或特優得有獎牌(獎狀)者。4.全學期生活競賽成績優異累計九次第一名之班級學生。5.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足為楷模者。6.檢舉弊害、糾察不法經查明屬實者。7.長期從事服務表現優良者。8.其他優良行為足以記小功獎勵者第九條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小功兩次獎勵之:1.拾物(金)不昧其價值在一萬元以上者。2.參加全國比賽表現優異榮獲第二、三名或優等得有獎牌(獎狀)者。3.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並有特殊貢獻者。4.其他優良表現足以記小功兩次獎勵者。第十條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大功乙次獎勵之:1.參加全國比賽成績優異榮獲第一名或特優得有獎牌(獎狀)者。2.檢舉重大弊害及不法事件經查明屬實者。33.愛護同學或學校,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4.其他特別優良表現足以記大功乙次獎勵者。第十一條學生合於下列規定者,應予特別獎勵:1.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有大功之事實者。2.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3.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4.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5.其他特殊優良行為應予特別獎勵者。第十二條學生不良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警告乙次懲罰之:1.未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經多次催繳無效者。2.學校抽查作業經多次催繳都未按時繳交者。3.上課經常遲到、不專心聽講、離開座位、講話、閱讀或書寫非上課教科書、嚼食物品等經提醒後仍未改進者。4.平時服裝儀容不符合規定,經勸導仍不知改進者。5.定期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經複檢仍不合格者。6.不服從班級幹部、糾察隊善意勸導經查屬實者。7.擔任糾察、值日生不盡責,經勸導仍不知改進者。8.負責班級打掃工作,經勸導仍不知改進者。9.偷閱他人週記、日記、信件者。10.拾物(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其價值輕微(九九九元以下)者。11.隨手丟棄垃圾破壞環境或破壞公物、攀折花木者。12.參與打架事件助陣或圍觀者。13.因過失破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14.口出穢言,罵髒話者。15.邊走邊吃者。16.單車雙載者。17.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如不排路隊……等)。18.無故將學校帳號借予他人使用。19.無故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20.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21.未遵守班規或班級生活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22.上課期間未經師長同意,私自接見賓客者。23.參與校內各項正式集會活動,態度輕漫經勸導無效或無故中途離開者。24.於教學區高聲喧嘩,影響校園安寧者。25.上學期間,逕自訂購未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飲食者。26.非下課時間,無故於教室外遊蕩,或未經師長同意於健康中心或圖書館等場所逗留者。27.於走廊奔跑、嬉戲追逐,或於開放教學區投擲球類,經勸導無效,影響公共安全者。28.抄襲他人作業或報告,以致影響他人之權益者。29.同儕衝突,情節輕微者。430.未依本校「學生在校使用行動電話規範要點」使用行動電話者。31.上學期間以不正當方式進出校園者。32.未經許可,逕自進入鄰近國中、小校園,影響該校教學活動或校園安全者。33.腳踏車未依規定區域或時段停放,經查證屬實者。34.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警告懲罰者。第十三條學生不良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小過乙次懲罰之:1.不假離校外出者。2.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如升降旗、週會、校運、或節日慶祝會(紀念會)。3.闖紅燈、騎機車、搭乘無照駕駛之機車等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4.攜帶違禁品,情節輕微者除記小過外,由學務處或協請導師代為保管物品,並通知家長親自領回。5.抽煙、賭博、嚼食檳榔者。6.言行不檢或奇裝異服經勸告仍不改正者。7.平常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者。8.相互鬥毆打架者。9.犯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10.不服從糾察隊、班級幹部或師長指定幹部等善意糾正而態度惡劣者。11.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之推行者。12.爬牆外出者。13.上課期間於遊樂場或網咖逗留者。14.非經許可任意上頂樓或進出學校工程工地者。15.非上、放學期間隨時進出地下室停車場、意圖不軌者。16.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或塗改點名簿、請假單、分數者。17.欺騙師長或同學情節輕微者。18.對他人實施性騷擾者。19.於校內使用盜版仿冒商品,違反智慧財產權者。20.於學校電腦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21.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22.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23.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24.出言恐嚇同學,造成他人身心畏懼者。25.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形跡可疑,屢勸不聽者。26.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乙次懲罰者。第十四條學生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大過乙次懲罰之:1.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者。2.集體械鬥或毆打他人者。3.恐嚇勒索他人者。4.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5.重要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者。6.攜帶違禁品,情節重大者除記大過外,由學務處或協請導師代為保管物品,並通知家長親自領回,必要時報請警方協處。57.吸毒、販毒、酗酒者。8.出入不正當場所,影響校譽者。9.犯竊盜行為或騎乘贓車者。10.惡意破壞他人車輛或公物者。11.販賣盜版商品,違反智慧財產權者。12.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13.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14.利用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公然侮辱、謾罵、惡意攻訐學校或他人者。15.利用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非法訊息者。16.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17.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18.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19.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違法行為。20.未依正當程序,重製、散布、洩漏、偽造、變更、破壞學校或他人文件記錄、電腦程式或磁碟檔案者。具有本項行為而販售圖利者記兩大過以上。21.對他人實施性騷擾情節重大者。23.朝低樓層或校外潑水、丟擲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者24.結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25.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乙次懲罰者。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1.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2.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竣者。3.集體械鬥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者。第十六條學生犯前條各款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1.留校察看或交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一週為限。管教期間,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2.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曾有犯規記錄者,僅作新轉入學校之參考,不做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十七條所有獎懲事件,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嘉獎、警告由學務處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加強輔導。小功、小過、大功、大過、特別獎勵、特別懲罰應由學務處會知輔導室及導師簽註意見後,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議決通過,由校長核定公布。第十八條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予列席說明。6第十九條學生獎懲委員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格式如附件),並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若仍維持原議,校長得逕為核定。第二十條學生在校肄業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依成績考查辦法相關規定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折合相抵之。第二十一條學生之獎懲,除學期結束時,應列入成績通報單通知家長外,其餘記功以上之獎勵及記警告以上之處分,並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第二十二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第二十三條獎懲對綜合表現成績的影響:1.獎勵部分: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2.懲罰部分: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分。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3.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如因記功、記過、請事(病)假或曠課被加扣分後,以致於綜合表現成績不及格(丙等以下)時,得於畢業時發給「修業證明書」。第二十四條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實施要點另定之。第二十五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7高雄市立正興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案件決定書高雄市立正興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案件決定書高雄市立正興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案件決定書高雄市立正興國民中學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