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会计核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第三条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本单位的会计核算。第四条会计核算以本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以本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记录和反映本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第六条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本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本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第十七条当有经营活动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第十八条对于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全面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一条资产是使用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券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帐核实,及时清算、催收。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各项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各项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帐。各项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以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帐。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帐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帐;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第四章负债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第二十八条借入款项包括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第二十九条各种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第五章净资产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第三十二条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帐。第三十三条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帐;减少应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帐。第三十五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第六章收入第三十六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第三十七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费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第七章支出第四十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第四十一条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确予以归集。第八章会计报表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第四十六条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结余支出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示。第四十七条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第四十八条会计报表可以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必要时需加以说明。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五十条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准则不适应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事业单位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准则向国内有关方面和上级部门或单位编报会计报表。第五十三条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行业特点特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指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