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法学院:王惠8886396913906525293625293Wanghui_wcy@sina.com公共邮箱:wangzi2000@yahoo.cnM123456应当准备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7,1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起实施)参考资料:1.《劳动法案例精解》,陈言平、沈亚峰、丁鈺编著,东方出版中心2001年版,D922。5/712.《劳动法学案例教程》,王昌硕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出版,3.《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王益英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杨燕绥著,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5.《劳动权论》,李炳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6.《社会保障的法学观》,董保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7.《欧盟劳动法》,(英)凯瑟琳·巴纳德著、付欣译、郭捷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8.《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一、劳动法的概述(一)劳动法中的劳动“劳动”一词,有几种含义:在有些情况下,它是指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包括生产物品和提供劳务而付出的一切脑力和体力;在其他情况下,劳动作为一个简称词用来表示生产要素的一部分,也就是人们有时所说的“工人阶级”。劳动法中的“劳动”一词应当理解为包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的几类人所从事的劳动:(1)受雇于其他个人、公司或机构;(2)他们使用雇主提供的设备;(3)在工作中遵循上级指示。(一)劳动法中的劳动劳动法中的的“劳动”中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劳动:1.它是指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它是有偿劳动,它有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什么是劳动权:劳动权也称工作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意指人们享有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能够有意识劳动;劳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动力;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公理,劳动权是人的一项生存权利,是社会经济权利的基础,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只有获得劳动权,人们才能实现保持自身存在\交往和发展.资本与劳动的矛盾是社会最基本的矛盾,为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国家必须要保护劳动权,以促进社会稳定和维护社会公正.我国学者对劳动权的界定:1.一权说:劳动权就是(平等)就业权(包括择业);2.二权说:劳动权是就业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3.多权说:认为劳动权包含多项权利:就业权\自由择业权\职业培训权\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权\工作时间合理限制权\休息权等自益权.有人认为劳动权还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等共益权;以上:就业权是前置性权利,其他权利是派生权利.有人认为劳动权包括原权利\救济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三部分.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的侵犯劳动权问题1.失业2.拖欠工资现象严重;3.部分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十多个小时的工作使许多劳动者长期处在紧张疲劳状态;4.有的企业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差,恶性安全事故频发。5.部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参保率低,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获得社会保障。6.存在就业歧视和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现象。目前就业歧视种类繁多,如性别、年龄、相貌、身高、户籍、地域、残疾、婚姻状况等歧视。7.一些企业对劳动者随意体罚或搜身,限定劳动者去卫生间的时间和次数。(二)劳动法的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劳动法不仅指《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而且还包括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广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很多,除《劳动法》外,还包括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行政规章。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其他还有各地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就是:(1)劳动关系;(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含义即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者:工薪劳动者或称职工,不包括农民、国家公务员、军人、司法人员等;用人单位:各类企业、雇工者等;劳动关系的特点:(1)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也有称它为“劳使关系”的。即:劳动关系发生在特定身份的当事人之间,与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的主体不同。(2)从劳动关系的内容上说,劳动关系是与劳动过程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即是劳动者在运用及释放自己的劳动能力(体力、脑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3)劳动关系兼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即是劳动者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4)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性质。.2。劳动关系的种类:(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分: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2)从职业分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分: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4)从工人运动的角度分: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等;(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分: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民法中“民事合同”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定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民法原则:契约自由契约优先劳动法原则:限制契约自由法定优先因为劳资矛盾决定了完全的“意思自治”对劳工而言无异于“生死自治”3.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民事关系: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是隶属型的财产关系、人身型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兼人身的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即劳动法调整的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3.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体不同;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风险责任不同;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案例分析: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199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3.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合理的企业行为需要企业中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相互制约而形成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机制。当着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互重合时,各经济主体的利益特征,和利益边界处于模糊状态,很难形成调节企业行为的合理的经济利益结构。对于各类经济关系,应当按照其性质,分别归入民法和劳动法去调整。(二)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1.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含义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也称劳动附随关系。它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和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1)有的是劳动关系发生的必要前提;(2)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3)有的是劳动关系伴随产生的社会关系。(二)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伴随着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当前一个共同趋势是各国的政府将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协调和实施社会总政策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在这里,劳动力已经作为一种社会劳动力而纳入国家的视野。(二)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本目标,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以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重要方式。劳动行政关系包括:1.前:促进就业;2.中:劳动监察;3.后:社会保险劳动行政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招收、录用方面发生的关系。它具有行政关系的特点,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力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服从发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市场上相互选择而发生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者的就业权用人单位应当尊重。(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发生时,劳动者一般已脱离了劳动过程,所以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它是由劳动关系直接引起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4)工会代表劳动者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如集体合同关系。(5)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包括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劳动法实施情况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公共管理”区别于“私人管理”也区别于企事业的“经营管理”。劳动行政关系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劳动关系着眼于微观利益;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管理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人事关系经过分解,一类应以劳动关系的方式列入劳动法调整;另一类则应当以公务员关系列入行政法调整。第二节劳动法的形式、体系与内容一、劳动法的表现形式P12(一)劳动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规。包括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1、宪法2、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劳动法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