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Ⅰ教学目的: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掌握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熟悉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Ⅱ教学内容: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Ⅲ教学重点:劳动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Ⅳ教学课时:4课时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㈠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以调整这一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㈡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运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㈢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案例某科研所为了将其生产的科研产品推向市场,在报纸上登出广告寻找推销产品的合作者。李某是一自由职业者。他与科研所签订了一份推销协议,双方约定,李某帮助科研所推销产品,按销售价的20%提成,除推销产品及其费用外,双方不发生其他关系。后因科研所未付李某该得的提成,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科研所按约定支付20%的提成,但法院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李某与科研所的关系是否为劳动法律关系?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从用人单位外部形态的角度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法律关系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二、从主体是否具有团体性的角度个别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三、从劳动法律关系个数的角度单一劳动法律关系多重劳动法律关系四、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角度国内劳动法律关系涉外劳动法律关系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成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需满足: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外,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年满l6周岁,法律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㈠个别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⑴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⑵劳动者的义务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保密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是经营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劳动组织管理权,劳动给付请求权、指示命令权、纪律处分权为重点内容。案例朱某是某县印刷厂技术开发部副经理,与印刷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初,该印刷厂接受一笔印制10万副扑克业务,由朱某任技术工艺质量总监。在印刷过程中,朱某擅自决定取消一道涂彩程序,并且质量把关不严,造成生产出的扑克牌质量低劣,客户拒收,给印刷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此外,朱某还无视单位纪律,多次在上班时间打牌。2008年4月,印刷厂将朱某除名。㈡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集体劳动权又称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是指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有劳动者的代表——工会来行使的权利团结权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集体争议权或称团体行动权P.S.东航“罢飞”事件与罢工权2.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⑴工会的权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参与检查和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参与劳动争议或与劳动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⑵工会的义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3.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⑴用人单位的权利⑵用人单位的义务对工会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积极回应(如研究处理、作出答复等)的义务;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义务;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义务;善意谈判的义务;禁止从事“不当劳动行为”的义务不当劳动行为⑴差别待遇又称不利益对待。主要指雇主以其有利的经济地位来阻止工会的成立与活动。⑵“黄狗契约”指雇主以劳动者不参加或退出工会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的雇佣合同。⑶拒绝集体谈判主要表现为雇主对集体谈判的不作为。⑷控制干涉工会又称支配介入工会,主要指控制或干涉工会组织的成立或活动。第四节劳动法律事实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二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第五节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指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延续、变更、暂停、终止等环节和在这些环节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从而产生相互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方式:行政方式合同方式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续延指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期依法延长。劳动法律关系续延的主要情形有: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假期或哺乳期内在劳动合同依法续订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依法订立承包合同劳动者担任工会特定职务的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既定内容和客体依法变更。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因客观情况而发生一定的变化不包括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中止劳动法律关系在存续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行使和履行,待暂停期限届满后恢复以前的正常状态。五、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不复存在,即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依法消灭。提前结束——解除自然结束——终止案例12003年7月1日,王某与某机械厂订立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20日,王某因患甲肝入院治疗。7月4日厂里发了消暑费500元以及其他一些消暑品,但未通知王某。8月2日王某病愈出院。回厂办有关终止合同手续时,听说此事便要求给予其医疗期间厂里提供给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该机械厂认为2007年7月1日,王某与本厂劳动合同期满,王某不再为本厂职工,不能再享有本厂职工待遇,医疗费的支付,只是本厂处于同情而支付。问:厂方理由是否正确?案例2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部聘用了两名外地青年为业务员,事后销售部才将此事向人事部的人说了一声,人事部未作表示,工资由销售部利润中支付。半年后的某天,其中一名青年在外出销售中遇到车祸,造成终身残废,这名青年则向公司要求享受公司职工的工伤待遇,公司拒绝其要求。问: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事实劳动关系1.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2.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力的使用欠缺法定要件案例1陈某原在北京市某中学工作,2007年,北京市法学会聘其为工作人员,同年向其工作的中学发出《关于借调陈某同志的函》,要求借调陈某3年(自2007年11月到2010年10月)。但该中学上级主管单位海淀区教委不同意借调,并通知陈某,从2007年6月1日起,累计天数达到文件规定的旷工天数后,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因陈某未回原单位工作,故该中学对陈某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且未给陈某办理社会保险。陈某到市法学会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陈某与市法学会的负责人发生矛盾,法学会于2009年1月停发其工资。虽然法学会停发其工资,但是陈某一直在该单位上班。同年12月5日,市法学会对陈某作出解聘通知,限陈某于2009年12月10日搬出该单位的宿舍,并将通知贴于陈某宿舍上。对此,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法学会补发其自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10日的工资。案例22004年10月27日,蒋某与某私营鞋厂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方(蒋某)每天工作14小时,每小时工资1.0元;工作期间乙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均自行承担,公司不负责;合同期5年,乙方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均要支付5000元/月违约赔偿金。另外,蒋某系临时性合同工,正式合同工待遇是每日工作10小时,每小时工资1.4元。公司加班从不征求工人意见,该公司亦未组建工会组织。2005年8月27日,申诉人蒋某以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和工资太低为由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被诉人拒不同意,以要求蒋某支付2万余元违约金阻拦。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6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思考题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劳动法律关系有哪些运行的环节?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