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经典案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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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经典案例大全社会保障权员工因公司不交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王某自2004年10月份起在华润超市处工作,自2010年7月30日起转岗为见习组长,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以季度为核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013年6月16日因公司长期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长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接触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赔偿金。案例一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案情简介:职工于2011年12月11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2年1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600元。后因公司计划关闭职工所在店面,故与职工协商将其调动至天津另一门店工作。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7月4日,公司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均认可双方于2013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职工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转移保险关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支付赔偿金的裁决,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工伤保险权【案例】马某与一煤矿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不论什么原因,煤矿概不负责。两个月后,矿井大面积倒塌,马某受重伤。马某家属要求煤矿支付医疗费,但煤矿以合同规定为由,拒不支付医疗费。马某及其家属诉诸法院,法院裁定该合同有关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概不负责的约定是违法的,其协议无效,煤矿应当支付马某的全部医疗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建议劳动管理部门对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督促整改。矿工离职未体检,原有煤矿要担责【基本案情】李发荣在永隆煤矿工作至2002年10月退休。退休时,永隆煤矿未安排李发荣体检。2009年3月19日,李发荣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四级。李发荣遂诉至法院,要求永隆煤矿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审理认为,永隆煤矿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李发荣离职前为其安排健康体检,不能证明李发荣的尘肺病为离职后所患,判决永隆煤矿承担相应的工伤赔付责任。•【法官点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派遣用工致损害,两家责任连带担【基本案情】2009年11月8日,大正劳务有限公司与飞宏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2010年3月3日,黄明被大正公司派到飞宏公司上班,工种为冲压工,随后在工作中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7级伤残。因大正公司未给黄明办理工伤保险,黄明诉至法院,要求大正公司与飞宏公司连带支付工伤待遇费用。法院审理认为,黄明与大正公司、飞宏公司三方之间事实劳务派遣关系成立,判决两家公司连带支付黄明工伤保险待遇68830.60元。【法官点评】在派遣用工关系中,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就派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得对抗劳动者。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社保义务不能约定免除,经济补偿可以自愿放弃【基本案情】2010年2月1日,张强与金华煤矿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张强书面承诺:“因本人原因,在合同期内不愿用人单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发给我,并保证自行依法缴纳”。除工伤保险外,金华煤矿未给张强办理其余社会保险。工作5个月后,张强申请辞职被拒绝后,张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判令金华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张强与金华煤矿约定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张强有权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偿金。法官点评】一些用人单位企图通过让劳动者承诺不愿办理社会保险、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规避法律,这种以约定或者承诺来排除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的行为无效。失业保险未缴纳,造成损失应赔偿【基本案情】李蓉在华光药厂从事包装工作2年多时间里,药厂未给李蓉缴纳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后,李蓉一直失业,李蓉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经过仲裁及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华光药厂支付李蓉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是法定义务,未缴纳失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案件回放小张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企业与其约定每个月将本应该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付给他本人。小张想这样每月能多拿一些钱,就同意了。不久,小张因生病花费了不少医疗费用,于是便拿着发票要求单位报销,但企业答复他:由于他没参加医疗保险,因此医疗费要个人全额负担。温情提醒: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般情况下,农民工都可以参加这五项保险。其中,农民工本人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单位拒缴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关于安全卫生保护权的小常识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指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个劳动者有权享受退休、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每个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不得在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的女职工每天可带薪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法律依据:《劳动法》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休息休假权案例妊娠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案情简介:2011年2月28日职工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2013年1月1日起职工月工资3000元。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职工怀孕,现仍在妊娠期间。2014年2月27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2014年3月20日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撤销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支付2014年2月28日至3月20日工资1034.48元,支付2013-2014年冬季取暖费335元。职工不服此裁决,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享受法定带薪休假节日;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休息休假权慕女士于2011年3月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8月,慕女士结婚,婚后不久怀孕。孕7个多月时,慕女士出现妊娠水肿症状,医院出具休假证明,建议休息半月。随后,慕女士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请假材料,申请休假至产假届满,并附上医院休假证明,在未取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此后便不再上班。公司得知慕女士未经批准就擅离岗位后,表示不理解和愤怒,遂以邮件方式要求慕女士在收到通知的3日内返回公司上班,若逾期不归,公司将视作旷工或者自动离职处理。慕女士收到公司的返岗通知后,考虑到身体原因和医院医生的休假建议,便在邮件中回复自己已回老家,同时告知公司另以快递方式寄出了一份老家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医院初步诊断慕女士孕期8个月,患有中度妊高症,建议住院治疗或卧床休息。此后,双方互不联系,公司自慕女士请假之日起便停发了工资、停缴了社会保险。2012年10月2日,慕女士产假期限即将届满时,因考虑到公司拖欠工资太久,便以此为由寄给公司一封辞职信,告知公司将于2012年10月9日辞去现任职务。2012年11月20日,慕女士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请假当月已出勤天数的工资、产假及晚育假工资、生育医疗费补贴、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等。同时提交劳动合同、结婚证、请假单及医院病休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工资单、辞职信等证据材料。公司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后,提交了答辩材料。公司认为慕女士未经公司批准便擅离岗位,已构成旷工或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在公司内部张贴通告,视作该员工自动离职。但慕女士并不知晓该通告。一审法院同样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毋需征得对方同意的权利,此即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但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亦须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行为方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公司视作自动离职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该通告在公司内张贴,并未送达给被告,被告亦表示并不知晓该通告,故公司的解除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0月9日解除公司不允休年假,工资报酬三倍付【基本案情】王丽容到某环卫服务公司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零两个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未安排王丽容休年假,亦未支付相应报酬。王丽容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环卫服务公司支付王丽蓉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677.54元。【法官点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平等就业权案例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最初比德创展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能去工作。经过慎重考虑,高先生表示同意。此后,高先生还完成了由比德创展公司经理发来的一份测试卷,该经理在看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不久后,高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高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比德创展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高先生将比德创展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比德创展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观点原告高先生认为,比德创展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属于就业歧视。被告比德创展公司始终辩称,高先生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而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以及其他综合因素,不符合上岗要求。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比德创展公司要求高先生进行体检时,公司的培训已经结束,如其公司确实是因为培训原因而拒绝录用,则其在培训结束一段时间后要求高先生进行入职体检与常理不符。而且,比德创展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在邀请原告应聘后又拒绝录用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因此,法院确定,比德创展公司就是因为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法院还认为,高先生有理由对比德创展公司将录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赖。在比德创展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先生的情况下,其公司应该赔偿高先生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信赖利益损失。此外,比德创展公司以体检结果作为拒绝利用高先生的理由,无疑会导致高先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及承受精神痛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最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比德创展公司确因乙肝歧视而拒绝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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