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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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读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刘卫成一、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旨的法律;是将劳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法律;是劳动关系协调与劳动标准结合的法律.(二)劳动法立法基础及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1.法律基础法律渊源实践基础社会基础组织基础1.法律地位劳动法是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宪法”或者说“母法”。宪法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民法、教师法、环境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职业教育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三)适用范围1.空间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陆地、海域及地下层和上空(目前香港、台湾、澳门除外)。2.单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3.人员的适用:与上述组织需要建立或准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终结后还续存某些关系的劳动者。4.时间上的适用:即《劳动法》的生效和失效,《劳动法》规定生效时间为1995年1月1日;不溯及既往:对本法实施之前的劳动关系、劳动行为不具有约束力,不产生法律效力。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1.日工作时间:即“工作日”,分为定时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两种。(1)定时工作日: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和延长工作日三种情况。①标准工作日:是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都执行的工作时间。如8小时工作制,是标准工作时间的最高限;②缩短工作日: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8小时)长度的工作日制度。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实际,自行缩短工作时间。另一种是对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和工作时间实行缩短工时制度。③延长工作日:是指国家对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延长规定的制度:主要针对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忙季可以超过标准工作日时间,而在闲季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2)无定时工作日: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无定时工作日制度。2.周工作时间:指劳动者在每周(7天)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规定每周不超过40小时。3.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工作日时数和工作周天数,与延长工作日不是同一概念。《劳动法》规定了三种情况第一种: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第二种: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前提条件: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程序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第三种:规定用人单位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即不需审批和协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实行计件工作的时间:企业应依据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确定其劳动定额。(二)工时制度:1.工时制度的形式:包括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两种。(1)标准工时制度:是指企业以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是与标准工作日时间相对应的工时制度。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是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最高限。(2)特殊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①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与缩短或延长工作日相对应的工时制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的时间计算:以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为计算依据,即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职工)岗位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职工2.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与无定时工作日相对应的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度的适用(职工)岗位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职工。(3)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条件和程序——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有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的相应制度和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措施和办法;——由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报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的,应支付相应的超时的劳动报酬。2.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62.5天;月工作日:250天÷12=20.83天。(二)休息休假1.休息: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自行支配的时间:分为日休息、周休息、节日休息、工作间歇休息等。(1)日休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2)周休息:也称公休日。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的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时间。《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在1997年5月1日后,必须实行每周40小时。(3)节日休息国家规定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端午节一天、劳动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妇女节半天、青年节(14-28岁)半天、儿童节(不足14岁)一天、建军节(军人)一天。少数民族习俗形成并由少数民族聚居地政府规定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日,如适逢公休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4)工作间歇休息:指职工在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一般不作为工作时间。2.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或因某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出现而停止工作而连续休息较长时间的假期制度,一般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嫁、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1)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自然年度)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船员除外)。——连续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连续:为不间断,可理解为以月为准的工作时间相连。年休假期限的确定条件: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休假天数。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天为准。累计工作时间可以不连续。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来确定。正常情况下的年休假天数的确定•累计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不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节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特殊情况下的年休假天数的确定•连续工作刚满12个月的职工,其当年年休假天数按以下办法折算确定.该职工当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全年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尚未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再办理终止或解除手续。其当年度在该单位应休假天数为:(职工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职工依法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劳务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不能享受年休假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年休假的程序要求年休假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应同时考虑两个因素:本单位的生产工作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安排的方式:•当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休假时间),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的同意。年休假应休未休的处理: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少于应休未休数无数,应当对本年度的应休未休天数,按其日工资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探亲假:指职工探望与自己分局两地的配偶或父母而享受的带薪休息时间。探亲假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是否参照执行,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享受条件:时间条件:工作满1年。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内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学徒、实习生、见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探亲假的期限: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以2年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包括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的待遇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往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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