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讲义目录一、劳动法概述二、促进就业三、劳动合同四、集体合同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工资七、劳动安全卫生与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八、社会保险九、劳动争议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一、综合测试题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融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劳动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独立的法律部门。(三)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1、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经济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4、劳动关系是具有平等性、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广义上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区别。实例一:某大型焊接厂安全科派人前往某百货公司劳动保护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看完样品后,双方订立了一份购货合同。百货公司交货后,焊接厂安全科对其中的工作服、面罩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遂向百货公司提出交涉,要求更换或退货。但百货公司却坚持认为,提供的货物与样品并无多大差别,拒绝了焊接厂提出的要求。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实例二:某个体餐馆因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对门面重新进行装修。该餐馆经人介绍,决定由某美术学院的在校学生张某承揽该项业务,并与之签定了一份餐馆门面装修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为甲方,个体餐馆为乙方,由乙方出料,由甲方负责按照双方议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此外,双方还对交工日期和报酬等有关事宜达成了协议。双方签定合同后,张某便按照合同规定开始了工作。实例三:夏某是某纺织厂的职工,生活比较困难,为了给孩子支付上大学的学费,向厂里借了一笔钱,并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后还清。半年过后,夏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款,请求厂里能够延期,可是纺织厂坚持要求夏某按协议偿还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实例四:某企业因资金不足,生产面临很大困难,经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决定在企业全体职工中募集资本,而且还制定了募集办法。在企业公开张贴的集资办法中规定:“每个职工必须募交1份,最多不超过5份;每份集资额为人民币1000元。集资工作完成后,满一年由企业向职工还本付息,利息是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1.5倍。”集资办法公布前后,工会配合企业做了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广大职工都积极响应,积极参加“厂兴我兴”的集资活动。到募集期间届满之时。共集资人民币200万元。可是到了原定还本付息日,企业却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还本付息,引起职工恐慌和不满。职工们派出代表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上访,终因得不到及时解决,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实例五:吴某与某电器厂签定了劳动合同,成为该电器厂的一名合同制工人,在合同履行期内,该厂厂长刘某因所建私房需要安装土暖气,于是找到吴某等三人,要他们帮忙,双方经协商后,吴某等人同意利用周休日为厂长家安装土暖气,刘某也答应按每小时5元的标准向吴某等人支付报酬。但是,土暖气安装完毕后,刘某却拒绝支付报酬,理由是:“你们都是我这个厂的工人,我每月都发给你们工资,你们还想要额外的报酬,一个人领双份工资,办不到!”于是,吴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劳动法》可以从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一)劳动法的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指的是在什么地方、在哪些领域内具有约束力。第二条(二)劳动法的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指的是劳动法在什么时间生效,以及劳动法对其颁布以前的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三)劳动法对人的效力见《劳动法》第2条。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劳动法》适用于: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不适用于: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5、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基本权利:见《劳动法》第3条第1款;(二)基本义务:见《劳动法》第3条第2款。案例分析——受《劳动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案情介绍]2000年11月7日,刘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当天下午3时许,刘某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谷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拖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坡下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滩的林某腹部,致使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林某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膈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皆不明。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747.03元。刘某已给付575元。为此,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刘某则辩称,板车失控撞伤林某,是两名雇工操作错误造成的,雇工是承包割稻的,故应由雇工付赔偿责任。问题:1、本案是否受《劳动法》调整?2、本案的赔偿责任是由刘某承担还是由刘某的雇工承担?雇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雇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人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立的意思的合意而成立;两者均以劳动的给付为目的;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区别在于:1、两者的性质不同雇用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属于用人单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2、合同的主体不同雇用合同,其主体为自然人。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3、法律救济的手段方式不同因雇用合同发生的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两年。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天。4、处理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雇用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只有在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5、责任后果不同雇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而劳动合同还有行政责任。6、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强加给用人单位过多的义务: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雇用合同则无此义务。第二节促进就业一、促进就业的概念和措施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促进就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如下措施:1、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机会。见《劳动法》第10条第1款。2、兴办产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见《劳动法》第10条第2款。3、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见《劳动法》第10条第3款。4、发展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劳动法》第11条。二、劳动就业的概念和原则1、平等就业原则。见《劳动法》第3条、第12条,第13条。2、双向选择原则。见《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3、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劳动法》第14条。4、禁止使用童工原则。《劳动法》第15条。见《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实例一:某公司是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5名程序员。在一次招聘会上,登出了这样的招聘启事:“应聘者须满足下列条件:1、男性;2、35岁以下;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实例二:某煤矿在招聘井下采煤工时,在煤矿家属区张贴的招聘广告中特意指明,只招男性不招女性。第三节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1、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和对应性。(双务性)3、劳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劳动力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客体。4、劳动合同具有要式、有偿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具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特性。社会保险。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法》第17条。(二)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1、劳动合同主体。注意几种特殊劳动合同的具体签定办法。详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6—15项。2、劳动合同内容。见《劳动法》第19条。3、劳动合同期限。见《劳动法》第20条第1款。〈意见〉第18—24。(三)、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生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定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已经鉴证或公证之日。2、劳动合同的无效。见《劳动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见《劳动法》第17条第2款。1、亲自履行原则;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二)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注意一点: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见《劳动法》第24条。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分三种情况(1)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见《劳动法》第25条。(2)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合同。见《劳动法》第26条。(3)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见《劳动法》第27条。见〈意见〉第25项。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两种情况:(1)提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见《劳动法》第31条。(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见《劳动法》第32条。(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见《劳动法》第28条。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至11条。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见《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赔偿办法见第3条。(二)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见第5条。(三)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99条。见第6条。案例分析一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案情介绍]原告(申请人):张某被告(被申请人):某食品机械厂原告于1999年7月被被告招为全民合同制职工,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如下: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1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第三条原告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第四条每月工资为800元。…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各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原告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原告工作。原告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问题:1、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是否有效?2、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