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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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讲座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就业与培训基本知识(一)就业1、就业含义2、劳动就业权与劳动权关系(1)劳动就业权含义(2)劳动权含义(3)两者区别3、劳动就业形式(就业渠道)(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4)自谋职业(5)国家安置就业(二)劳动力市场1、劳动力市场产生市场经济产物2、劳动力市场主要要素(1)需求方(2)供给方(三)职业1、职业含义2、职业产生根源3、职业特征(1)目的性(2)社会性(3)稳定性(4)规范性(5)群体性4、职业分类及消防职业分类(1)职业分类:8大类;66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2)消防职业列入第3大类中第2中类中第3小类。消防职业包括: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防火员、建(构)筑物消防员、火灾瞭望观察员、其他消防员、其他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7项27个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编制的。中央、国务院50多个部门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和部分企业的近千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编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8个大类分别是: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括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第七大类: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四)职业培训1、职业培训含义2、职业培训分类(1)一般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学徒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以及其他的职业培训。(2)初中高级职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培训3、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二、劳动法基本知识(一)什么是劳动法?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很多,附后)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劳动法律体系1、宪法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3、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奖罚条例》。。。。。。4、国务院部委规章5、地方法规、规章(三)劳动法的基本制度1、就业促进制度2、劳动合同制度(包括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3、劳动标准制度4、职业技能开发制度5、社会保险制度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劳动监督检查制度(以上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框架,通过以劳动法为龙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共13章107条(五)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意义1、我国劳动者面临权益侵犯的形势,劳动者需要保护(1)本身从事实地位上处于弱势(强资本,弱劳力)(2)企业管理者不尊重员工利益。八大用工恶习恶习1: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恶习2:企业自定规章制度恶习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恶习4:拒签无固定期合同恶习5:提供房车设服务期恶习6:试用期工资随便给恶习7:违纪辞退何患无辞恶习8:终止合同不作补偿距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还有近两个月的时间,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个别企业提前拆招卸力现象:有的企业与工作年头较长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尽量延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有的企业索性鼓励职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目的同样不乏有回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嫌;有的企业则打着“优化重组”的旗号搞“突击裁员”、“突击解聘”,以防将来为一些所谓的“临时职工”履行更多义务……2、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从一开始,劳动法就是为了改善劳动者的处境而制定的。在纷繁浩瀚的法律海洋中,哪些法律属于劳动法,哪些不是,惟一的标准便是这项法律是否为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而制定。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1、劳动法在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以强行性规范规定了只准提高不准降低的最低标准,即保护性规定。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严格限制。4、劳动监督检查制度中监督对象一般只限于或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六)《劳动法》重点内容1、就业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权需要)(1)可以当时签,也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2)双方各一份。(3)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2、劳动合同分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试用期(1)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不能太长,最长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但任何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3)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能重复。(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5)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一定标准。4、工时(1)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4)法定假日。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共青团关于享受青年节休假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两次经国务院修订)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附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工资(1)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5)加班加点应当加工资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D: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备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一般休息日加班,首先应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才允许以支付200%的工资报酬的加班工资来补偿。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00%加班工资,而且不能以补休来替代支付法定节日加班报酬。6、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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