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于术诚于德•“精”于术,“诚”于德!良好的医德医风是医务人员之灵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不断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牢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养成对工作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对技术精益求精的工作习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真正做到“大医精诚”,促进医疗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湛江人民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2、《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3、《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一、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二、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三、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四、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六、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八、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第五条:根据医院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提出如下共同遵守的医德规范要求:1、医院工作人员应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己任,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热爱本职,安心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一丝不苟,不怕脏,不怕累,千方百方为病人解除病痛,献身卫生事业。2、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做到“四个一样”(生人熟人一样;群众干部一样;院外院内一样;乡村城市一样)。3、对病人就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举止稳重,仪表端庄,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做到“五心”(检查细心;治疗精心;解释耐心;听取意见虚心;让病人及家属放心)不发生冷、硬、顶、推现象。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工作之便谋私利,不接受病人的吃请、馈赠,不准勒索病人财物,任何时候都要珍惜自己的人格国格。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6、应团结协作,自觉维护集体荣誉,敬老爱幼,相互尊重,取长补短,共同完成各项任务,不应亲疏有别,忌贤妒能,危害团结,影响工作。7、对业务技术应精益求精,虚心学习,刻苦钻研,有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和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更新知识,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积极参加改革创新,运用新的医学模式,发展医学科学,提高业务技术和医院管理水平。《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考评范围:医德考评的对象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评的主要内容(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白求恩精神。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二)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四)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五)遵纪守法,廉洁行医。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以上考评内容共20项,平均每项5分,共计100分。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合理调整分值。医疗机构应将医德考评内容作为医务人员集体服务承诺,向患者公布,接受监督。考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二)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三)单位评价。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将医德考评内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医德考评电子档案。考评结果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须将职业道德考评作为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行业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湛江中心医院关于治理“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的实施细则》3、卫计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关于治理“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的实施细则》•第七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必须立即退还病人,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退还的,一定要在24小时之内将“红包”交给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相关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病人。难以退还的,由医院转入患者医疗费,或记入医院账目,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按收受“红包”处理。•第十条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含供应商给予的用药或各种材料提成)后,必须在24小时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贿赂处理。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做出书面检讨和追缴回扣外,还予以回扣金额3倍的处罚、待聘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早在2006年国内曾掀起医药商业贿赂“严打风潮”,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