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监督管理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吴红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有哪些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病理诊断人员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乡村医生家庭接生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医师执业资格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医生与护士职责关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医师可以从事一般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生部颁布2006年6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格=职称药学人员执业资格《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执业资格《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采供血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血站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体检医师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医师以上;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采血护士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护士以上;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检验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初级以上;经血液安全培训,经与工作相应的专业培训或进修3个月以上。针对采供血机构(血站和单采血浆站)使用未经注册执业医师从事体检工作或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采集血液工作,应当怎样适用法律处理有两种意见。意见1:《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十二)其他诊疗机构。《卫生部关于修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综上,法规要求,一是单采血浆站从事体检者必须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二是单采血浆站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项“其它诊疗机构”。因此,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体检行为理应受《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应法规调整与规范。对于本案中单采血浆站使用无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对供血浆者体检和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人员从事血液采集工作,应认定该单采血浆站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予以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而采供血机构并不能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存在较大争议,同时,采供血工作是否属于诊疗行为也值得商榷。意见2:《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上述法规均明确规定了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责任条款。因此,最好直接适用这些法律条款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福建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窒(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农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