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开大学2010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简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章。一、申请人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的在职人员。2.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前,应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3.申请人报名时需持有2007年9月底以前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必须原件),不符合本条件的,本次报名一律不予接收。二、报名程序1.报名时间:3月8日-4月8日(周六、日办公时间由专业学院自行安排)每日8:30-11:00,14:30-17:00。逾期不予办理。2.报名地点:申请人所报专业学院(联系电话及报名地点详见附件一)3.报名费用:申请人须交报名费150元(内含简章及全部考试费用),交费地点:南开大学学生活动中心一楼104室,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缴并开收据。4.报名材料:申请人报名时需出示并提交如下材料:a.凭交费收据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并交复印件各一份(本校教职员工报名时须提交校人事处同意报名的公函);b.填写“南开大学2010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两份;c.报名时需带同一底版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三张。5.外语资格考试:申请人须参加我校的外国语入学资格考试(只接收英语语种的考生)。考试时间定为6月5日上午8:30-11:30。6.录取:根据学校本年度接收计划,择优录取。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并考试合格者,将正式取得南开大学2010年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进修硕士学位课程资格。未被接受申请者,报名费不予退还。三、接受专业目录及联系方式:(请详见附件一)。2四、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1.对取得进修学位课程和考试资格者,各专业学院根据情况采取随在校研究生学习或单独开课等授课方式,并在二至四年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考试(含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2.跨专业申请硕士学位者,学习期间(在开始学习的第一年内)应在我校补修所申请专业的5—6门本科阶段主干课,且考试成绩合格。3.外语、政治理论课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统一学习和考试。各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在我校进行。学员在通过我校的全部研究生课程考试后,可由我校颁发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4.学习期间,非外语类专业的第一外语和外语类专业的第二外语须通过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两个一级学科)、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生物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临床医学、工商管理等学科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每年全国统一考试和报名时间以及具体事宜,均依照当年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五、撰写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1.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于每学期向有关院系提出撰写硕士学位论文资格的申请:①自入学到申请撰写论文的时间在2-4年之内;②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跨学科(专业)申请须补修所申请专业本科主干课程至少五门,并通过全国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③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有在国家出版署批准的正式刊物(ISSN国际标准刊号,CN国内统一刊号,ISBN书号)上独立发表的文章或公开出版的著作(一般不低于三千字)、发明专利或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含获奖证书)。申请时研究成果须已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表(出版)证明或接收函一律不予接收。具体提交材料及资格审核程序见当年校学位办关于同等学力人员撰写硕士学位论文资格审核的工作通知。2.经批准进入撰写论文阶段的申请人,须在批准后一年内提交申请学位论文并进行3论文答辩。无特殊原因逾期未进行论文答辩者,取消申请资格。3.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合格,同意答辩申请后,由各系、所组织论文评阅与答辩,将提交的所有材料连同考卷归档保存五年,以备国家评估。4.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程序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见附件三)。5.通过答辩并经南开大学学位评定机构审核通过,授予南开大学硕士学位。6.以下情况,本次申请无效,所交费用以及申请学位的材料一律不予退还。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严重违反学术规范或经评阅不合格,不再进行论文答辩;②论文答辩未获通过;③答辩通过,但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通过。六、申请学位费用1.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费用包括学位课程学习,论文指导、评阅与答辩,学位审核及管理等费用(不含实验及材料消耗费)。2.学位课程学习费用:各专业课程学习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全部课程费于每年9月份入学前一次性交齐。3.论文指导、评阅与答辩及学位审核费:每人8,000元。凡通过全部考试且批准撰写学位论文资格的学员,在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前,一次性交纳全部费用。4..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所必须的实验及材料消耗另行收费,由有关院、系自定。5.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经人事处批准,可免除90%课程学习费和50%论文指导、评阅与答辩及学位审核费。七、其它1.凡拟申请理、工、农、医门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报名时必须明确入学后的指导教师。2.外地学员如在我校申请学位,必须保证按时到校上课,否则不予接受。3.外地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自行安排。4.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者申请硕士学位,也必须符合上述规要求。5.本简章由南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南开大学研究生院2010年1月4附件一:南开大学2010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目录附件二:南开大学2010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程附件三:《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5附件一:南开大学2010年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目录接受单位专业代码专业名称授课方式需一次性交齐全部课程费联系电话及报名地点经济学院020202区域经济学单独授课1800023508745陈老师经济学院大楼409(注:各专业招生人数少于15人不开班)020203财政学单独授课18000020204金融学单独授课18000020206国际贸易学单独授课18000法学院030105民商法学单独授课1200023500312许老师南开大学法学院培训中心(外语学院西侧平房)030107经济法学单独授课12000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030201政治学理论随读1200023506385李老师南开大学主楼438030207国际关系随读12000030301社会学随读12000040203应用心理学随读12000120401行政管理学随读12000120404社会保障随读12000汉语言文化学院050102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随读1200023508706殷老师南开大学汉语文化学院200050103汉语言文字学随读12000化学学院070301无机化学随读2400023508473林老师南开大学化学院楼中楼315070302分析化学随读24000070303有机化学随读24000070304物理化学随读24000070305高分子化学与物理随读24000081704应用化学随读24000090403农药学随读24000080501材料物理与化学随读24000医学院071003生理学随读1200023503549魏老师南开大学二教219083100生物医学工程随读12000100101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随读12000100102免疫学随读12000100201内科学随读12000100202儿科学随读12000100207影像医学与核医学随读12000100210外科学随读12000100211妇产科学随读12000100213耳鼻咽喉科学随读120006附件二:南开大学2010年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程时间安排工作进程负责部门3月8日-4月8日接受申请人报名有关专业学院6月4日前领取“准考证”有关专业学院6月5日英语资格考试上午8:30-11:30研究生院具体落实考试等相关事宜研究生院7月上旬公布考试成绩研究生院7月中旬确定录取名单寄发录取通知书研究生院有关专业学院9月上旬复审入学资格研究生院有关专业学院9月中旬入学新学员办理交费、报到等相关事宜财务处研究生院有关专业学院7附件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学位[1998]54号——————————————————————————————————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教、科教)司(局)、中国科学院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一九九八年六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中与此不符的规定,自行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各有关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本部门及所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各级干部,认真学习《规定》,明确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方针,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政策,授予学位的标准和工作程序等。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以高等学校为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授权的级别及规定的学科范围开展此项工作。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开展此项工作。三、工商管理硕士、建筑学学士、法律硕士、德育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及博士等专业学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按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四、《规定》中对申请硕士人员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采取选择部分学科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渐推开的办法进行。从1999年9月1日起,在试点学科范围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均应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办法,参照该《规定》办理。六、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要依据《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细则。要建立严密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质量管理过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统一规定有关档案管理表格的格式,有关8事项另行通知。七、有关主管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授予学位质量的评估与监督,对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将给予严肃处理。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9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