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工活動中心管理辦法民國年月日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為管理教職員工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期能發揮該中心之功能,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中心位於本校體育館一樓。使用場地包括開放空間、會議室、儲藏室及其附屬設備。第三條本中心主要係提供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委員會各分會及校內各單位辦理活動之用。第四條為期有效發揮本中心之功能並維持其順暢運作,特組織教職員工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之。第五條管委會成員由教職員工文康活動推行委員會委員兼任,為義務無給職,並由文康會主任委員兼任管委會主任委員。第六條管委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第七條文康活動委員會各分會、校內各單位或教職員工個人擬借用本中心舉辦活動,須以各分會或校內各單位之名義提出申請,並依據本中心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本中心管理作業要點,由管委會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第八條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不同意其借用申請,管理人員於活動過程中始發現時,得視現況中止其使用。一、有安全顧慮或有可能損壞本中心場地設施或設備者。二、與原申請之活動內容不符者。三、申請人逕行轉讓該場地予其他單位,但校內單位與校外單位合辦活動於申請時註明即可。四、其他違反本辦法及其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者。第九條使用本中心之各項器材設備,使用人或借用單位應善加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之責。2第十條使用本中心造成意外,其法律責任由使用者自負。若因場地設施不完善造成意外,適用體育館其他場地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管委會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3貳、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工活動中心管理作業要點民國年月日次行政會議通過一、本要點依據本校教職員工活動中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凡使用本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要點。二、本中心空間區隔為三大部份:(一)開放空間:適合舉辦演講、會議、歌唱、舞蹈等活動。(二)會議室:適合舉辦小型會議。(三)儲藏室:供各分會存放小型設備或檔案等。三、本中心申請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一)文康會所屬各分會舉辦之活動。(二)校內各單位舉辦之活動。(三)其他經核可之活動。四、本中心之借用規定如下:(一)各分會例行性活動時段,每年分三次登記:1、第一學期上課開始第一週:登記第一學期及寒假期間之使用時段。2、第二學期上課開始第一週:登記第二學期之使用時段。3、第二學期上課最後一週:登記暑假期間之使用時段。(二)臨時性活動登記:1、各分會或各單位舉辦之臨時性活動:每月十五日以前向管委會申請下個月使用時段,管委會於每月二十二日前公佈同意使用時段。2、時段登記方式:向管委會提出申請表,網路建置完成後可上網登記,再補提申請表。3、無法於當月十五日前預知之活動,可隨時申請,管委會盡力安排尚未使用之時段。五、本中心使用之一般規範:(一)活動中心內禁止抽煙、喝酒。(二)活動完畢須將場地恢復原狀,並清除垃圾(活動中心內備有簡易打掃工具)。(三)活動中心內除中午可在會議室內用餐外,其餘時間禁止在內飲食。(四)借用單位若違反本要點,管委會得視情節暫停其在一定期限內的借用權利。六、本中心時段劃分:(一)A時段:以舉辦會議、演講、各項非音樂或舞蹈性質之活動為原則A1時段:週一至週五9-12時4A2時段:週一至週五12-14時A3時段:週一至週五14-16時A4時段:週六9-12時A5時段:週日9-12時(二)B時段:以舉辦音樂或舞蹈性質之活動為原則B1時段:週一至週五17-22時B2時段:週六13-17時B3時段:週六18-22時B4時段:週日13-17時七、本中心收費標準(元):分會使用各單位使用A時段B時段A時段B時段會議室200300300500開放空間300500600800開放空間及音響設備5007008001,000八、本中心繳費方式:依學校相關規定,至出納組繳款。九、本要點由管委會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