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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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规定(修订稿)一、法定假日(一)公司执行国家法定假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按规定休假。二、年休假(一)年休假时间为:1、累计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女性员工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员工按规定休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三)年休假期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和探亲假:1、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当年待岗期超过本人应有的休假天数。(五)1、部门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分批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三、婚假(一)符合国家婚姻法,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员工(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另奖励婚假10天。员工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二)员工婚假应一次休完,假期包括公休日。四、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5天以内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部门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日。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五、产假已婚员工生育假期为:(一)女员工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的(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二)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享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三)妻子休产假期间的男员工享受看护假10天。产假、看护假均包括公休日在内。六、病假(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的伤、病假证明书,报公司领导审核后,方可准予不超过医疗期的病、伤假。(二)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按下列标准享受病伤假工资:(三)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标准工资全额发给。(四)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标准工资全额发给。(五)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标准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标准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标准工资按90%计发。(六)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上述标准以表格表示如下:工作年限10年以下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5年至10年10年至15年15年至20年20年以上医疗期3个月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七)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八)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标准工资全额发给。(九)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十)病休期间,公休日包括在内。七、事假(一)员工因私办事,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准予适当天数的事假。(二)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批;2天以上,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三)员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劳务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7天。八、休假管理(一)部门要在年初由考勤员拟定本部员工当年年休假计划,对分两次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应在年休假计划中说明,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公司根据各月员工休假率统筹安排后执行。(二)员工无论因何事休假,须本人提前五天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后(部门经理以上领导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到总经办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休假生效,否则按旷勤处理。(三)若因紧急情况(如急病,在外地等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须先告知部门领导,由部门领导按审批权限通知有关领导,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手续不全者按旷勤处理。(四)员工休假期满续假,必须重新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前后休假时间合并计算,以确定审批权限。(五)员工休假期满,须向部门考勤员销假,过期未上班者,按旷勤处理。九、假期工资待遇(一)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假期,给予员工不同的假期工资待遇。(二)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三)病假期间标准工资按“病假”工资发给,即:病假工资=病假天数×(标准工资÷21.75天)×享受比例。(四)事假期间,标准工资按工作日扣减,即:扣减工资=事假天数×(标准工资÷21.75天)。(五)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事假期间,奖金按实际出勤工作日计算。(六)年休假期间奖金照发。(七)当月连续病、事假满20天,不享受该月各项补贴。假期待遇一览表如下:假期类别标准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各项补贴年休假照发照发照发照发产假照发按出勤工作日发按出勤工作日发按出勤工作日发病假按日按比例按出勤工作日发按出勤工作日发按出勤工作日发丧假照发按出勤工作日发按出勤工作日发按出勤工作日发事假按日扣按日扣按日扣按出勤工作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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