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协议书甲方(企业):乙方(员工):部门:职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业秘密范围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市场行销策略,产品服务定价、定价政策,市场分析,广告策略;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样品、样机、模型、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实验结果、专利技术、科研成果以及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5、甲方公司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6、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二条保密范围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第三条职务成果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第四条秘密信息的载体1、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2、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2、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3、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5、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6、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8、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第六条保密期限1、劳动合同期内;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第七条脱密期限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2、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3、如果乙方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乙方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4、鉴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乙方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乙方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1)乙方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2)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个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3)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个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5、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保密津贴1.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元;2.保密津贴每月与工资同时发放;3.乙方调任非涉密岗位,甲方停止向乙方支付保密津贴。第九条保密义务的终止1,公司以书面形式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第十条违约责任1.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保密津贴,并予以行政处分;2.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3.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津贴;4.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追索全部保密津贴;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5.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十一条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名)身份证号: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