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管理培训•举办单位:东莞市劳动局培训中心•培训教师:叶志行•电话:13699745160•考核单位:东莞市劳动局劳动技能鉴定中心前言•员工关系管理——研究的主要是劳动关系的法则与管理的知识。•简单来说是打工的法律和管理的知识。•培训内容分以下几部分:•法律的基本知识•劳动法概论•签定劳动合同前的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的签定与履行前言•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消灭•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时间•工资•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社会保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安全生产知识法律的基本知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保护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本质。•全世界一个样,劳动关系法律都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律的三个基本特性(法律三性)权威性•一经立法任何人无权改变,任何人无权超越。•遇到法律问题谁说了算,谁说了都不算,只有法律条文说了算。•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归立法机构。司法部门只能作司法解释,学术界只能作学术解释。•没有人可以说他处理的法律问题,一定是正确的。只能说他对这个问题是这样认识的。法律的三个基本特性(法律三性)强制性•企业困难不可以成为违法的理由。•法律是以国家的力量保证其实施的。•法律没有不知者不罪。•法律在定性阶段,只讲有合法证椐支持的法律事实,和相关条文。•法律在量刑的时候才会考虑情与理。法律的三个基本特性(法律三性)公平,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可以倾斜,司法必须公正。法律的基本知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上位法的立法要求比下位法高,权力自然比下位法高。•下位法是上位法的具体化和延伸,所以最下位的法最具有操作的指导性。法律的基本知识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构成:表现形式(又称法律的渊源)1,宪法中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规定。2,劳动法。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保障法规。4,地方劳动保障法规。5,经济特区劳动保障法规。6,民族自冶条例和单行条例。7,国家劳动保障规章。8,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规章。9正式法律解释。10,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一般知识•法律的适用时效---有新不要旧。•法律体系的编写原则(接受过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劳动者都能看明白的)法律的一般知识•司法的流派嫌疑有罪。嫌疑无罪。•执法的依据证据。时点。时效法制社会的建立和建设•法制社会的建立和建设是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是社会进步的标致。•法制意识的建设关系到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等等。•也是一个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庞大而长久的社会工程。劳动法概论•劳动法立法的宗旨(目的)•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主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首要目的。劳动法概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买卖关系。•劳动者凭自己的本事和劳动挣钱。用人单位也是凭劳动者的本事和劳动挣钱。•所以是劳动力是劳动者本人又是用人单位的第一资源。•世界是劳动创造出来的。我国的、现行的,法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水平能力领有营业执照从事合法经营用人单位招聘中介求职不适用合同法的人群农民、公务员、军队、警察、家庭保姆、个人司机、部分医生、教师。视同劳动关系情况•国家政府部门中非公务员编制的工作人员:如清洁工、小卖部····等签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承揽合同1、买卖的是劳动力2、生产资料与工具由用人单位提供。3、劳动场所由用人单位指定。4、劳动时间由双方依法约定。1、买卖的是劳动成果。2、生产资料与工具由承揽方自负。3、劳动场所相对灵活。4、劳动时间由承揽方自定。劳动合同承揽合同5、劳动者必须服从指挥。6、具有亲临性。7、主体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8、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5、一般无须过问。6、一般没有亲临性7、主体没有任何限制。8、合同约定。某机关单位办公大楼年久失修,找某工程队(有营业执照)维修。工程队负责人甲与单位口头约定,由甲自带工具,自行招集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机关单位一次付款,在施工过程中甲找其老乡乙做杂工,未签合同,请问以下正确的说法是:——。A、机关单位与甲有劳动关系。B、机关单位与乙有劳动关系。C、甲与乙没有劳动关系。D、甲与乙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亲临性理解•劳动合同是不可转让合同•在合同期内企业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劳动关系续存。•例如:企业的合并,分立,更换法人代表,换名字等等,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续存。•只有企业破产,结业劳动关系才会消灭。•同样,劳动者也不能找人代替他去上班。劳动关系的亲临性理解•例题:洪光厂与洪亮厂的老板是两兄弟都是开制衣厂的。阿光是大哥,出道早,厂也大些。有一天弟弟阿亮跟阿光说:他厂里的张师傅辞工走了,订单无法完成。阿光说没问题,我厂的李师傅人不错,最近刚巧没什么事,明天我叫他到你的厂去上班,他是三千块一个月的,你给他发工资就行了。于是阿光第二天就叫李师傅到洪亮厂上班了。谁知道一去就去了一年。李师傅原来是没有与洪光厂签合同的。到了洪亮厂也没跟阿亮签合同。一天李师傅工伤了,他认为厂方处理不合理,要到劳动局去投诉。请问李师傅该告洪光厂还是告洪亮厂?签定劳动合同前的法律要求•双方的告知义务•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的用工条件,招工启示变得十分重要。•厂规与集体合同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签合同前就要向员工公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签定劳动合同前的法律要求•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签定劳动合同前的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责任:押金返还,证件发还员工,罚款归国家。事实劳动关系属于重度违法行为•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条非常重要,如果企业一年都不跟员工签合同,以前没什么大不了的。现在到了年底员工要问你拿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你不能不给,这是很大的一笔款项。员工一定会跟你较劲,绝不放过你。如果员工刚开始不知到有这条,但总有一天会知道的,那么他知道的越晚企业越被动,越吃亏。尤其是群体性的不签劳动合同事件,除了掏钱没人能帮你。劳动合同的分类•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大家请注意,整部合同法没有临时两个字,任何所谓的临时劳动合同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有的企业把员工分成正式工和临时工,临时工享受临时工的待遇。这对部分员工是不公平。劳动合同的分类•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有生效日,也有终止日的劳动合同,不论时间长短,均属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分类•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有终止日的,不过这个终止日不需要写出来。劳动者到了退出法定劳动年龄的那一天,我们常说退休的那一天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自动失效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如果不自爱,不珍惜法律对你的保护,严重违法乱纪,厂里以严重过失为由炒了你,一分钱补偿都没有。劳动合同的分类•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的分类•(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开始)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分类•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类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多样性而设置的。以短工和季节工为主。例如:糖厂一年的生产期只有两三个月,签合同时开榨日是明确的,但收榨日是不确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签与不签的问题。•从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的角度来看待各市劳动局公布的标准版本。•补充条款的原则:•平等自愿,不得违反法律。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保密与竞业协议•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保密与竞业协议•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服务期•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双方可约定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