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编号编制审核批准时间页次工伤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目的:为保护员工权益,使工伤者得到妥善及时的治疗,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界定为工伤的员工。3.工伤认定范围: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1.4患职业病的;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2.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3.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3.2醉酒导致伤亡的;23.3.3自残或者自杀的。3.4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办法办理。3.5工伤内部责任界定:3.5.1下列情形发生的事故伤害由公司负全部责任:A.对新进员工未进行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B.设备操作处未有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该设备的员工阅读和了解。C.操作处未有危险警视标志。D.新员工操作设备时未安排师傅监管。3.5.2下列情形发生的事故伤害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A.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法规;B.不听部门领导或监管师傅指挥,擅自违规操作。3.6内部责任赔偿规定:所有工伤事故的赔偿全部按《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办理;赔偿额度原则上以操作者本人和公司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摊,由总经理或总经理代理人确认。3.7工伤事故处理的具体责任部门为生产部,特殊情况由公司评审小组和综合部负责处理,具体经办人员为生产部专职安全员和综合部人力资源管理员。3.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