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员工考勤管理规定1总则1.1为建立公司以及所属各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2考勤管理2.1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周一至六上班,周日休息。2.2每天工作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30。2.3员工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达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2.4除总经理外,员工必须在每天上午上班下班、下午上班下班时亲自到指定地点刷卡或签到。2.4.1已有考勤卡的员工每天刷卡,发生特殊情况(停电、微机出故障,考勤卡丢失、损坏)可以签到。2.4.2任何人不能代替别人刷卡或签到。2.4.3考勤卡丢失或损坏后,须及时补办新卡,补交制作费30元/人。2.4.4无考勤卡员工(试用员工、或不具备打卡条件单位或部门员工),上下班必须签到,未签到者视为迟到早退一次。2.4.5员工忘记带卡,必须在工作时间开始前在《员工外出登记簿》上登记,工作时间开始后登记无效,未打卡且未进行有效登记者视为迟到早退一次。2.4.6员工出差超过一周时应交回考勤卡,办理销差时重新领回考勤卡。2.4.7员工因公外出时,应打卡并在《员工外出登记簿》上注明外出时间,回来时及时打卡并在《员工外出登记簿》上注明返回时间。2.4.8员工请假外出时,应将《请假单》交给办公室,打卡记录外出时间,回来时及时打卡并记录返回时间。2.5各考勤单位指定考勤负责人,具体负责考勤管理。2.5.1采用打卡方式记录考勤的公司、系统和部门,考勤负责人以部门为单位每周打考勤记录,交各部门负责人核对,月底制作《考勤月报表》交人力资源管理部第2页共6页门。2.5.2采用签到方式记录考勤的公司、系统和部门,考勤负责人每日负责监督签到,月底制作《考勤月报表》交办公室。2.5.3员工若对考勤有疑问或不清楚时可向行政中心查询。2.5.4任何员工不准刁难监督打卡人员、考勤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5.5前台接待员监督员工打卡或签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纠正并记录。2.5.6考勤负责人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违者每次罚款50元,连续三次记警告处分。2.6月考勤日期为每月1日至31日,月底由办公室将全公司考勤统计汇总后制作《月度考勤汇总表》,交至财务中心或财务部核算工资。2.7公司办公室或各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不定期将《打卡记录》、《考勤表》与《请假单》《员工外出登记簿》进行抽查核对,检查考勤管理工作。2.8迟到、早退、旷工2.8.1迟到: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到岗延误时间在5分钟(含)之内者视为迟到。因公事推迟上班而未提前经主管同意者,按迟到论。2.8.2早退:员工未经允许离岗者视为早退。2.8.3因突发事件而迟到,办公室或分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2.8.4迟到早退处罚标准:a.迟到早退10分钟内:员工扣5元/次,主管级以上(含)扣10元/次。b.迟到早退10分钟至1小时内:员工扣款10元/次,主管级以上(含)扣款20元/次。c.凡月累计迟到早退达3次者,公司处以100元罚款。2.8.5旷工:当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视为旷工:a.指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未准假而擅自离岗者,以及各种假期逾期而无续假者。b.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调动,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者。c.委托或代人刷卡、签到或伪造出勤记录者,均以旷工一日论处。d.月旷工1日者,除扣除当日工资外,另给予相当于日工资1倍的罚款,月旷工三日以上(含三日)者予以辞退,年累计旷工达6天者予以辞退。2.9员工离职时应将考勤卡交回办公室。第3页共6页3假期及请假3.1法定节假日全体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遇休息日和节假日相逢,公司以及所属各分公司根据当地市政府规定安排休假。元旦(1月1日)1天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天五·一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3天十·一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3天3.2事假3.2.1员工有事确需本人办理,须提前一天按审批权限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3.2.2事假审批权限:2天以下(含2天)部门主管审批。3天——5天部门经理审批6天以上系统总监审批3.2.3员工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须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电报形式报告部门主管,事后须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如未在24小时内请假或补办手续者,按旷工处理。3.2.4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员工请事假,可用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冲销,员工须在《请假单》中注明,休假期内不扣薪金。3.2.5请事假按下列原则扣除薪金:扣发基本工资的100%并不享受通讯、交通和其他补贴。3.3带薪年休假3.3.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三年者7天;年满三年未满五年者9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12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5天。3.3.2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员工须提前15日向部门经理申请,部门经理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假,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部门经理须指定专人接替该员工的工作。3.3.3带薪年休假在当期休假年度内有效,不予累计至下一个休假年度。休假年度是第4页共6页以员工入职日为起止日的一整年。3.3.4凡当年因工作需要而没有批准休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公司予以补发应休假天数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3.3.5享受带薪年休待遇的员工请事假,可用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冲销。3.4病假3.4.1员工因病就诊请假,须事先向部门经理申请交填写《请假单》,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须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部门经理,并在返回公司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4.2休病假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出具证明医院应为区级以上医院)3.4.3病假期按下列原则计扣薪金:7天以内(含7天)每天扣发日工资的50%,7天以上的按上班天数计发工资。3.5工(公)伤假3.5.1员工因执行公务(包括职业灾害)发生事故而致伤或致残,应立即到就近区级以上医院治疗,治疗后应立即办理工伤级别鉴定。3.5.2凡需转往地就医的必须凭就诊医院证明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3.5.3公司按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工伤假。3.5.4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待遇要按有关劳动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出院后仍需休息凭就诊医院证明按病假规定处理。3.6婚假3.6.1员工本人结婚凭结婚证提前15天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批准后给予3天婚假(不包括双休日),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5天,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3.6.2婚假期内不扣薪金。3.6.3婚假在结婚当年有效,在请假时须出示结婚证,并提供复印件。3.6.4员工请婚假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3.6.5员工婚假审批权限同事假审批权限,超过规定天数后按事假计算扣除薪金。3.7产假3.7.1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女员工生育,由总经理批准可享有60天有薪产假,难产的可适当增加30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第5页共6页3.7.2员工休产假前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部门经理申请,部门经理须安排合适人员接替休假员工的工作,将员工休产假申请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3.7.3员工休产假期间照常计发薪金(基本工资)。配偶分娩可获3天有薪假。3.7.4员工产假期满后若须继续休假,须提供医院证明,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请总经理批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按病假处理。3.7.5女员工分娩后一年内,每天可享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当天有效,不能累计)。女员工在怀孕第七个月起和分娩后一年内准许不加班。3.8丧假3.8.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也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远近给予路程假,路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3.8.2员工请丧假须填写《请假单》报部门经理审批。3.8.3员工休丧假期间不扣薪金,超过规定休假天数按事假规定相应扣除薪金。3.9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员工休探亲假期间不扣薪金,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规定相应扣除薪金。3.10员工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休假1天以内(含)由直接上级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由直接上级审核,隔级上级批准。3天以上(含)由直接上级、隔级上级审核,隔级上级的上级批准。3.11员工休假后上班时,须向直接上级和办公室销假,否则将一律按事假记录考勤。3.12外地人员和公司外派长驻人员的考勤按本规定执行,按工作地记录考勤,月底考勤表汇总经主管审核签字后,交考勤人员传真至公司办公室。3.13所有员工均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未能到公司报到者,需先以电话形式向部门主管请示,返回公司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3.14上班时间未经批准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公司给予罚款100元/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3.15员工因公出差须按公司《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部门主管及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系统总监批准,工作紧急无法请假第6页共6页时,应在24小时以内以电话电报方式,或到达出差地后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事先报告总经理。凡未填写出差登记表办理审批手续或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者,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3.16加班:员工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合理安排时间,完成本职工作。如果确需加班,必须由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提出加班申请,报经系统总监批准后方可计算加班工资。4附则4.1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制订并负责检查与解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4.2本规定施行后,凡既有规章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自行终止。4.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