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政发〔2009〕1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桐乡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一)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资金,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不断扩大住房保障的社会受益面。(二)加大保障性住房货币化分配力度。经济适用住房由实物配售逐步过渡到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廉租住房坚持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三)切实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加快推进危旧直管公房改造和老住宅区整治步伐。进一步加强城镇和农村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加大拆迁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等方式多途径落实拆迁安置房房源。进一步控制拆迁安置房建造总量,逐步取消拆迁实物安置,限制多余拆迁安置房转化为商品房销售。(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全面规划、稳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岗位合同工和大中型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二、进一步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五)对商品住宅购房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并签订商品房贷款协议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向市财政提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每户只允许申请财政贴息一次;贷款贴息补贴标准为:公积金贷款额的0.8%,商业银行贷款额的1.2%,申请财政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自2010年1月1日起一次性兑现(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和规划建设局制订)。(六)市外人员来桐购房可申请物业管理费补贴。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来桐购买商品住房的市外居民,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物业管理费缴纳凭证等,向市财政局申请物业管理费补贴,补贴额为其实际缴纳的物业管理费,补贴期限至2011年底止,自2010年1月1日起逐年兑现(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和规划建设局制订)。(七)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减半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和规划建设局制订)。(八)缩短公积金贷款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购房时即可享受公积金贷款。(九)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从30万元调至35万元;单方或单身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调至25万元。(十)提高对居民购房的金融服务水平,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改善型普通住房,且收入稳定、信誉良好的,可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比例可调至20%,最低贷款利率可降至基准利率的0.7倍。对外来人员来桐购房应实施同等的贷款政策。三、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十一)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规范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对开发企业信誉好、性价比高的房产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其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企业贷款“调头”服务工作,维持企业项目贷款额度。(十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十三)加强土地资源调控。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并通盘考虑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在确保市场供应的基础上,以供需均衡为目标,控制增量。(十四)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十五)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免缴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十六)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工确有困难的地块,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一年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同时顺延。已开工建设的地块,按合同约定竣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竣工时间。(十七)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缴清宗地地价款和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和土地使用条件,可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十八)对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奖励。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组联合,提升竞争能力;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开发之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创优、创牌,继续参照2008年政策对房地产企业实行奖励。(十九)为培育和发展物业服务市场,对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之日起征收的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予以全额补贴。(二十)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四、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二十一)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二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十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和建设成果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的房地产市场预期和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桐乡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五日主题词:房地产业住房保障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共印:三十五份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