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护理学院教职员工宿舍管理委员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97學年第1次(25次)會議紀錄壹、時間:97年11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時30分貳、地點:行政大樓三樓貴賓室參、主席:陳惠娟總務長紀錄:許慶嵐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表伍、主席致詞:略陸、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上次會議決議:請承辦單位洽詢各校收費情形執行情形:查目前各校收費標準因許多學校不願提供收費金額,僅有陽明大學及台灣大學之資料(如附件1、2頁),請委員參考。柒、承辦單位報告:一、本校內江街職務宿舍目前現況有退休人員8人(戶)、現職人員14人(戶)、台大北護分院2人(戶)、校長宿舍1人(戶)及空戶2戶,共計27人(戶)。二、原住85號2樓之2之林惠勤女士,已於97年7月1日自動繳回宿舍。而原住85號4樓之2之周育生先生,因與本校訴訟敗訴,已於97年7月中旬繳回宿舍。三、宿舍住戶收費及支出統計表。(如附件3頁)◎教職員工宿舍住戶管理委員會張善穎主委建議:本年度有部分改善措施未執行,如宿舍監視系統及抽化糞池等,希望學校能改善。而住戶最主要之需求就是安全與清潔二項,因於97年6月間宿舍內發生住戶被偷竊情形,造成老住戶之恐懼,因此很希望能儘速設置監視系統。◎承辦單位回答:有關宿舍監視系統及抽化糞池等項目未執行部分,因宿舍監視系統為設備費,未於去年編列故無經費可執行。另抽化糞池部分因台大北護分院興建9層醫療大樓施工延宕,所以未執行,此二項將保留於明年繼續執行。◎主席裁示:有關宿舍監視系統部分,是否能趕上今年統籌款運用,請承辦單位儘速提出申請。另台大北護分院興建9層醫療大樓之施工影響本校之設施及占用校地等問題,請承辦單位持續溝通協調。捌、討論事項提案一提案單位:總務處案由:修正「本校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案,請審議。(如附件修正對照表4-6頁)說明:(一)原條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規定設置宿舍管理委員會」,因本校組織規程已修正,且依據條文有不妥當,故擬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修正。(二)原條文將校長明文列為委員之一似有不妥,其中因宿舍管理手冊修正職務宿舍改為多房間職務宿舍,擬一併修正。決議:一、修正第三條為「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總務長、人事主任、事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餘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中遴聘之。」二、修正第四條為「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務長兼任,由事務組負責執行本會有關業務。」三、第六條不修正。四、修正第九條為「本要點先提本校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議決,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同。」提案二提案單位:總務處案由:修改「本校教職員工借用職務宿舍管理要點」及廢除「本校宿舍管理辦法」,請審議。(如附件修正對照表7-14頁)說明:(一)因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宿舍管理手冊」內容將職務宿舍改為多房間職務宿舍,故依規定修正。(二)「本校宿舍管理辦法」與「本校教職員工借用職務宿舍管理要點」之條文內容幾乎相同,為避免疊床架屋,故擬將內容精簡之「本校宿舍管理辦法」之借用年限之條文併入新修正「本校教職員工借用職務宿舍管理要點」內,使本校宿舍管理法規一致性。決議:一、修正要點名稱為「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教職員工借用宿舍管理要點」。二、將原條文之有出現「職務宿舍」均改為「宿舍」較符合彈性概括原則。三、增訂第二條適用範圍規定及原條文2-12編號改為3-13。四、修正第九條為「宿舍公共設施有修繕必要者,應由宿舍管理單位依規定申辦,宿舍住戶管理委員由全體住戶互推代表組織之。」五、修正第十一條為「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及有關法令辦理。」六、修正第十二條為「本要點先提本校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議決,並經行政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七、同意廢除「本校宿舍管理辦法」。提案三提案單位:總務處案由:收回多房間職務宿舍2間,是否開放同仁借用案,請討論。說明:(一)本校多房間職務宿舍內江街85號2樓之2及85號4樓之2等2間,因借用人林惠勤女士繳回及訴訟收回之林育生先生借用之宿舍,擬開放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申請。(二)上述2戶因長久未有人居住,而內部基本設施老舊或損壞已不能使用,必須加以維修才能居住。因此若開放給同仁借用時應事先說明以房屋現況借用(先前開放借用亦如此),以達一致公平之原則。決議:一、同意開放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申請,以單身同仁優先借用。二、積點計算標準依「本校職務宿舍借用申請積點表」辦理。三、若無單身同仁借用時,則開放給有眷同仁借用。四、房屋以現況交付,如需清潔、修繕及家具等費用,均由借用同仁自行負責。五、單身同仁借用時以人數平均負擔每月宿舍管理費,無人平均時需繳交全額管理費。玖、臨時動議拾、散會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原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五十四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校為處理宿舍,特依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規定設置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規則範圍包括職務宿舍、單身宿舍之管理及教職員工眷舍之輔建。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校長、總務長、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餘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中遴聘之。第四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總務長兼任,負責執行本會有關業務。第五條本會委員任期兩年,以學年度為準,任期屆滿或遇出缺時,依本要點第三條辦法改聘之。第六條本會之職掌如左:一、關於宿舍案件處理之審議。二、關於眷舍興(改)建計畫之審議。三、關於眷舍分配辦法及受配人資格之審議。四、關於職務宿舍管理規則之審議。五、其他有關宿舍之重要事項。第七條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第八條本要點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九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同。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本校為處理宿舍,特依照宿舍管理手冊第五條規定設置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一條本校為處理宿舍,特依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規定設置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修正。第二條本規則範圍包括多房間職務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及教職員工眷舍之管理。第二條本規則範圍包括職務宿舍、單身宿舍之管理及教職員工眷舍之輔建。同上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總務長、人事主任、事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餘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中遴聘之。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校長、總務長、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餘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中遴聘之。增列業務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以符合體制。第四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務長兼任,事務組負責執行本會有關業務。第四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總務長兼任,負責執行本會有關業務。改由總務長為主任委員較符合實際運作。第五條本會委員任期兩年,以學年度為準,任期屆滿或遇出缺時,依本要點第三條辦法改聘之。第五條本會委員任期兩年,以學年度為準,任期屆滿或遇出缺時,依本要點第三條辦法改聘之。依原條文。第六條本會之職掌如左:一、關於宿舍案件處理之審議。二、關於眷舍興(改)建計畫之審議。三、關於眷舍分配辦法及受配人資格之審議。四、關於職務宿舍管理規則之審議。五、其他有關宿舍之重要事項。第六條本會之職掌如左:一、關於宿舍案件處理之審議。二、關於眷舍興(改)建計畫之審議。三、關於眷舍分配辦法及受配人資格之審議。四、關於職務宿舍管理規則之審議。五、其他有關宿舍之重要事項。依原條文第七條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第七條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依原條文。第八條本要點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八條本要點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依原條文。第九條本要點先提本校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議決,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同。第九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同。修正經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後)第一條本校為處理宿舍,特依照宿舍管理手冊第五條規定設置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規則範圍包括多房間職務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及教職員工眷舍之管理。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總務長、人事主任、事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餘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中遴聘之。第四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務長兼任,由事務組負責執行本會有關業務。第五條本會委員任期兩年,以學年度為準,任期屆滿或遇出缺時,依本要點第三條辦法改聘之。第六條本會之職掌如左:一、關於宿舍案件處理之審議。二、關於宿舍及眷舍興(改)建計畫之審議。三、關於宿舍及眷舍分配辦法及受配人資格之審議。四、關於宿舍管理規則之審議。五、其他有關宿舍之重要事項。第七條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第八條本要點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九條本要點先提本校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議決,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同。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教職員借用職務宿舍管理要點94.11.08第80次行政會議通過一、國立台北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職務宿舍之管理,依據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宿舍管理手冊」及本校宿舍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二、本校職務宿舍限供職務上需要之編制內現職人員借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二)、配偶或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者。(三)、無配偶或無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者。三、職務宿舍有空戶時,每學年辦理一次分配事宜。申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表及積點表(見附件一、二)送宿舍管理單位登記,並應檢附戶口謄本。(二)、宿舍管理單位根據申請積點表會同人事單位初審後由本校教職員工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再列入職務宿舍申請名冊(見附件三)簽請校長核定。四、簽約:(一)、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定後,於七日內由宿舍管理單位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見附件四)。(二)、借用人接獲通知單應在十五日內簽定契約並經法院公證後遷入,逾期除有特殊原因事前經簽請校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以放棄論。五、借用:(一)、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二)、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三)、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1、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2、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3、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4、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六、宿舍設備管理:(一)、借用人遷入宿舍時,應簽收宿舍內家具設備,並填具宿舍設備借用單。(二)、借用人遷出宿舍時,應恢復宿舍原狀並清潔宿舍內外後,將所借公物(含家具)點交宿舍管理人員,如有短缺,故意損壞者,應依規定賠償。七、借用人應遵守下列公約:(一)、宿舍內應保持寧靜,在就寢時間,不得喧嘩、吵鬧及其他有妨礙安寧之行為。(二)、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以策安全。(三)、遇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水患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四)、宿舍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瓦斯及安全設備等,應共同愛惜使用。(五)、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並不得於公共區域堆置私人物品,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六)、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七)、宿舍內嚴禁存放違禁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八)、借用人違反本公約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宿舍管理單位簽請議處。八、宿舍公共設施有修繕必要者,應由該宿舍管理小組填具修繕申請單交宿舍管理單位依規定核辦,宿舍管理小組由全體住戶互推代表組織之。九、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者

1 / 1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