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敬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第六章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教学内容一、职业与道德、法律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三、职业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劳动合同的概念和主要内容(三)劳动争议的定义及处理途径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职业法律素质的培养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1、就业人数多,岗位少2、大学生就业不充分3、问题虽多,但是无需悲观从需求情况看,如果经济增长和就业弹性保持近年水平,预计今年城镇可新增就业人员约1100万人。劳动力供大于求将达到1400万人,比2005年增加100万人。目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还有60多万人,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约400万人,今后3年国企实施政策性破产还需安置360万人,国企改制约有300万职工需要分流安置。大学生就业情况2005年大学生签约率仅为33.7%调查显示,200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时真正签约率虽然仅有33.7%,但是比2003年同期上升了1.8个百分点,如果将已经签约、已确定单位等待签约、准备从事自由职业或自主创业、保送研究生、考取研究生、准备出国和申请不就业的学生都视为“确定去向”的话,则毕业生毕业时的“落实率”达到了74.5%。从调查结果可见,专科毕业生就业困难最大。但是,与2003年同期相比,本科、硕士和博士的落实率都略有下降,而专科和高职的落实率却上升了24.4个百分点;同时,各类型学校之间差异明显:“211工程”大学的落实率为84.8%,普通本科院校的落实率为70.9%,而专科学校的落实率为58.9%;不同性别之间也存在差异:男性的落实率为77.1%,女性为71.2%。其中,女性继续攻读研究生或出国的比例达到21.3%,比男性高出3.8个百分点。记者日前从嘉应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了解到,嘉应学院2006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87.56%,有过半数的本地生回乡就业,地理师范本科的毕业生供不应求,而报考公务员、研究生继续受到热捧;据统计,2006年该校毕业生考上北大、北京外国语学院等高校的硕士研究生的有43人,比去年增加25人,其中有23人是梅州籍学生。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1、自主择业与主动创业是当代社会发展对大学生提出的客观要求。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曾长期以“统包统分”的方式来解决就业问题。我国从1977年恢复高考到1990年期间,大学毕业生实行的是“统招统分”的计划分配制度,这种计划分配制度基本由政府消化了大学生就业问题。2、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基本要求(1)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的实现。(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的准备。3、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基本要求(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3)要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道德一、爱情与人生(一)爱情的本质1、含义:所谓爱情,是指男女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2、基本要素:性爱、理想和责任(二)恋爱中的道德1、尊重平等人格。2、自觉承担责任。3、文明相亲相爱。(1)要真诚、坦白、互相尊重恋爱时要诚实、礼貌、谨慎、坦白地说明自己各方面的情况,使对方对自已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与认识。用隐瞒和欺骗的手段去博取对方的爱情是不道德的。一经建立恋爱关系,就要专一,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感情。(2)要有较强的责任心爱情是甜蜜的,爱情也是娇嫩的,需要精心地培养,任何一方有权利与另一方享受充分的爱情,同时也承担着维护和发展另一方爱情的义务。爱情是一个人精神生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甚至是恋人的精神支柱;因此,任何一方都要有为对方负责的态度避免伤害别人神圣的感情,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3)在恋爱方式上要文明、健康轻佻放纵感情的举动是不文明、不健康的。女青年更应自重自爱;决不可在恋爱过程中以身相许,这样会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不幸,使身心健康遭受巨大损失,恋爱中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对于还没有能力承担后果的学生来说,后患更是无穷。(4)要冷静、理智地对待失恋。爱情不是一帆风顾的,也会有挫折和失败,不能为失恋而置工作、学习于不顾,萎靡不振;要做到失恋后不失志、不失德。这是由于恋爱双方都是平等自愿的,任何一方不能强求。那种不成情人便是仇人的报复;嫉妒心理,是导致错误行为的种子,一旦造成恶果,必然是害人害己的结局。人生道路是坎坷的,出现失恋不足为怪,俗话说天涯何处无芳草,人间处处有真情,只要自己自强不息,奋发向上,总会找到知音。二、婚姻与家庭1、婚姻与家庭的联系与区别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三、家庭美德1、尊老爱幼。2、男女平等。3、夫妻和睦。4、勤俭持家。5、邻里团结。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制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小孩。3、《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结婚。关于结婚,关键要掌握的是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应该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与非法干涉的界限。(B)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亲是指群体中两个人有共同祖先。近亲婚配,就是指血缘相近的两个个体之间的通婚。表兄妹结婚就是常见的近亲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家庭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过去女子出嫁后,要在前面加上丈夫的姓,如张杨氏。在人身自由权方面,过去是男主外,女主内,现在强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形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必须有书面的形式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生活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指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赡养的权利或义务。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的权利或义务。(3)离婚。我国处理离婚的指导思想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离婚的条件: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可以离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001年对此进行修改,要求把感情破裂的情形例示,有五种,家庭暴力,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有赌博、吸毒恶习的,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一方宣告失踪的。离婚必须处理好子女抚养和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