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身份与劳动关系变迁——国企改制以来的国家与工人阶级李锦峰2012-12-0614:41:43来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3期【内容提要】国有企业改制以来的劳动关系通常被表述为行政化向契约化的转变。本文的讨论则以身份和契约作为核心变量,以二者自身内涵的变化以及在国企改制前后结合形式的差异为主线。典型单位体制下,劳动关系的行政化不过是国家与工人阶级社会契约的外在形式,它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工人阶级的单位身份。国企改制是将劳动关系商品化的过程,而劳动关系之所以能够成为商品,是因为契约关系发生了变化。它分为两部分:国家与工人阶级的契约表现为调控性的政策和法律;工人和企业的契约表现为市场劳动合同。而工人的单位身份则转化为公民身份,它是现代契约的基础。这一身份的转换表明我国开始以个人主义而不是集体主义构建社会。【关键词】身份契约劳动关系从经验上来看,商品生产最初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工厂内部事务,由此形成的劳动关系①也是私人契约的性质。后来因为战争等原因,工厂才逐渐成为公共场所,劳动关系成为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对象。(阿利埃斯,2008:34)中国的现代产业工人从产生之日起就同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②并一直持续到现在。也就是说,工人阶级和国家的问题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它们曾经独立发展、缺少直接联系。在特定的环境当中,二者才可能成为理所当然、熟视无睹的话题。为了重新将这个被忽略的话题展现在大家的视野当中,挖掘国企改制以来国家与工人阶级问题变化的奥秘,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二者之间相互衔接的基础是什么?在国企改制之后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本文认为,身份和契约是衔接国企改制以来国家与工人阶级的基础。当然,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说,长久以来,正是工人阶级命运同国家紧密相连的事实构成了身份与契约问题讨论的前提。只不过,这里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方面,作为衔接基础的身份和契约,其内涵和相互的结合形式都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并不是其中单独的某一个变量,而是它们之间的结合及其结构的变化,决定了当前和过去的国家与工人阶级状况。概括来说,典型单位体制下,国家与工人阶级是一种“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orSocialCompact)关系(Gallagher,2005b;White,1996;Chen,2000;Friedman&Lee,2010;Lee,1999)。它与工人阶级的单位身份一起发挥作用。国企改制以来的改革是将劳动关系商品化的过程,而劳动关系之所以能够成为商品,是因为契约关系发生了变化。它分为两部分:国家与工人阶级的契约表现为调控性的政策和法律;企业与工人阶级的契约表现为市场劳动合同。而工人的单位身份则转化为公民身份,并构成现代契约的基础。传统的研究往往不重视或割裂了契约与其身份基础之间的联系,并且经常用不同层面的概念描述劳动关系的变化(如“从身份到契约的变迁”详见后文解释)。将劳动关系的变迁重新纳入到以身份构建契约,契约影响身份的架构中,一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关系的变化实际是社会契约同单位身份结合向现代契约同公民身份结合的转变。另一方面,从这一变化我们可以认识到劳动关系变迁的实质是一种集体主义劳动关系建构向个人主义建构的转变,这是根本性的不同。所以后文的论述虽然为了行文方便将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契约关系的变化以及作为契约基础的工人身份的变迁作了两个标题,但实际的讨论还是以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一、国家与工人阶级的契约关系:从社会契约到现代契约的转变国企改制以来国家与工人阶级契约关系的转变是市场化改革③的必然结果。按照倪志伟等人的讲法,是“再分配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或“市场转型”(MarketTransition)(Nee,1989;Meng,2000:1)的必然结果。塞勒尼所说的“再分配体制”指的是所有社会剩余都集中于中央的分配系统,被称之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特征。(Szelenyi,1978;李路路,2003:4)从国家与工人阶级的角度来讲,它实际是一种利益交换的社会契约机制。“再分配体制”的实行必然要依赖于自下而上的工人配合,只不过后者通常是隐性的。具体来说,一方面是国家通过再分配体系赋予工人广泛的福利待遇和宽松的工作场所;另一方面是单位体制下工人的政治合作和政治沉默。市场化改革赋予企业和劳动者以主体地位,也就从根本上将单位身份的工人转变为公民身份的工人,而个人主义公民身份基础上建立的契约必然是现代契约。在宏观层面,工人从单位人转变为国家公民,成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摆脱了对国家的依附地位;从与国家单纯的行政关系发展到以法律为主,以行政为辅的关系。在微观层面,劳动关系伴随单位功能分化的改革而转变为单纯的生产性关系,企业的管理者和工人站在形式平等的地位上,按照市场规律自由缔结劳动合同。(一)国家与工人阶级契约在宏观层面的变化就总体而言,对国家与工人阶级契约关系变化起决定作用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是国家计划向经济市场的让步。具体表现为单位体制的瓦解和主体性企业的形成。从中国的实践来看,以生产为主要功能的主体性企业的存在是国家与工人阶级传统契约关系转变的前提。在过去单位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中,劳动关系几乎可以涵盖工人阶级日常生产、生活的全部内容,它们都要通过国家计划来实现。无论企业还是工人阶级都是国家计划的一部分,工人阶级是被包裹在国家计划之中的。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工人阶级被从国家体系当中释放出来,并成为市场活动的独立主体,也就是很多学者所称的“工人阶级再形成”过程。(吴清军,2007;吴清军,2008;吴清军,2010;沈原,2006;潘毅等,2009,)此后,工人和企业的管理者站在主体平等的地位上订立现代契约,不再是前者依附于后者;与市场转型相联系,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社会逐渐建立起来,工人在一系列人的基本权利的界定下作为公民而面对国家。工人在既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体系中生活并以此换取国家的保护。实际上,在国企改制之后,传统的社会契约和现代契约都是一直存在的,只不过后者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被更多运用于实践。按照陈云的“鸟笼经济”理论,经济改革并不是要让市场脱离国家计划,而是要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给予市场适度的发展空间。“这就像鸟和笼子的关系一样,鸟不能捏在手里,捏在手里会死,要让它飞,但只能让它在笼子里飞。没有笼子,它就飞跑了。如果说鸟是搞活经济的话,那么,笼子就是国家计划。当然,‘笼子’大小要适当,该多大就多大。”(陈云,1995:320)正因为如此,改革首先是由国家推动,进而是在国家主导下进行的。市场被允许逐渐成长、不断扩展,但它始终要被保留在国家的控制范围内,核心的生产领域始终要由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从社会资源配置方面来看,虽然国家仍然掌握着对市场宏观调控的权力,但是,市场在国家的允许和支持下,从国家计划之外逐渐生长出来,并逐渐取代计划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既然社会资源的配置开始逐渐由市场来主导,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一体化关系逐渐转变为国家、企业、工人阶级三个独立主体之间的关系,总体性、依附性的社会契约在应用方面逐渐被生产性、平等化的现代契约取代。按照时间顺序来看,新的市场化契约关系的出现实际早于旧的社会契约的解体。面对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邓小平1979年提出了让中国过剩劳动力与国际过剩资本相结合的“引进外资”政策。(邓小平,1994a:156;何清涟,2009)正如加拉格尔(MaryElizabethGallagher)所论述的那样,中国最早在经济领域的变革是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的自由化,其次才是国有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的发展。(Gallagher,2005:1)市场化非公有制企业(以外国直接投资为主)虽然所占的市场份额有限,但它们在计划体制内部没发生大的变动之前就开始出现了。这些非公有制企业从一开始就拥有比较充分的自主用工权利,遵循市场的逻辑,按照市场的供需关系运行,区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对计划体制本身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对政府而言,他们在国家的指导下努力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争取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各地方、各地区形成了竞争的局面。对国有企业而言,非公有制企业形成了一个再分配经济之外的、不断扩张的市场经济部门。(McMillan&Naughton,1992)它的发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借鉴和范本,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这样看来,在国家与工人阶级旧的社会契约关系还没有变化之前,新的国家与工人阶级关系模式就已经出现,并成为旧单位体制改革的方向。改革对象阶段性的不同,使得国有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先后实现了主体化的变迁,二者的利益主体身份逐渐明晰。从管理者一方来看,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无论是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还是股份制、中外合资等形式,国有企业及其管理者作为法人的身份已经逐步得到确立,并逐步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国有企业管理者作为企业劳动关系一方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已逐步得到确立。从劳动者一方来看,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促使劳动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及其工会组织不断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劳动者在职业流动和就业选择上也获得了一份自由或自主支配的权利。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作为企业劳动关系一方,其主体的身份在逐步得到确立。劳动者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职工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劳动者身份转变。正是在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身份得到逐步确立的同时,国家计划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逐渐让位于经济市场的调节。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过程,是其不断从非生产领域退出,原有的诸多功能被分离出去,并交由相关领域的社会部门来处理,逐渐将自身活动的范围限定在生产领域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国家和市场同时作用下产生的,也是国有企业不断从国家行政直接干预中分离出来,不断进入市场领域,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一旦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的工人自然也就从国家计划内进入到国家计划外,工人的事务由国家事务转变为企业内部事务,转变为生产事务。国家与工人阶级的关系,由于市场化企业的独立性,转变为国家、企业与工人阶级三者的博弈。劳动关系开始由“国家化”向“企业化”发展。(阎春芝,1995:50)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单位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联系机构,是利益得以组织化的中介。传统体制下的社会结构是“国家—单位—个人”的三级关系。(张静,2003;李汉林,1993)这种关系是国家行政与社会民众之间建立的组织联系,在这种联系中,单位具有关键环节的地位,它可能强化(促进);也可能削弱(分隔)上述联系。(张静,2001:7)但在国家与工人阶级关系讨论中,单位本身被纳入到国家行政组织结构,是国家组织的延伸,缺乏自主权。(李猛等,1996;李汉林,1993;Wu,2002;刘建军,2000:43)。在单位体制当中,工人阶级直接面对的虽然是单位,但单位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国家计划的执行者,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关键媒介。所以本文认为,单位体制的工人实际上直接面对的就是国家计划,他们本身也是国家计划的一部分,国家与单位是一体性的关系。正如吴晓刚等人指出的那样,过去的每一个工作单位都是国家组织的延伸。(Wu,2002;李路路、王奋宇,1992)在实际的运作当中,国家计划既要规范单位,也要规范工人个人,既要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同时还要规范它们在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一体制下,用人单位无权自行招用劳动力,而要由国家下达用工指标,在指标内招工;劳动者无权自择职业,而要由国家统一分配安置就业。劳动关系建立后,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都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统一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监督劳动者以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计划而非经营决策。这就表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并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主体,实际上构成劳动关系主体的是非常抽象的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各领域都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工人直接面对的实际上是国家的计划,单位的管理者不过是国家计划的代表,单位的组织目标要服务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