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5篇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安全标准化的定义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是企业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是全员、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二、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精选5篇)安全标准化制度是一系列为了保障安全而制定的条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精选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1一、评审小组组成以职责1、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组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各部门及采区、选厂负责人和内审员组成。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管理评审会议由总经理负责主持。二、评审的主要内容1、标准化同覆盖范围的充分性;2、实施标准化系统的资源(人、物、财、技术)的保障情况;3、现场人员职责的合理性;4、员工和相关方抱怨;5、以前评审的跟踪结果;6、事故统计分析;7、纠正与预防措施制定及实施的有效性;8、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9、影响标准化系统的变化;10、评审监测与检测记录。三、评审的频率管理评审按《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计划》进行,一般一年一次。四、评审的结果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具备的参考资料,少熬夜!主要内容有:1、标准化系统的效力;2、管理过程的改善。需要持续改进的方面,如:方针、目标和指标、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数据分析、监测、风险降低;3、资源需求(人、财、物、技术);4、预防损失和对识别风险的缓减计划等。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参考资料,少熬夜!(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第七条、每次安全评价前,组织班组、作业队、项目部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第八条、安全评价检查组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各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检查组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第九条、按规定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第十条、对于各次安全评价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限期整改。第十一条、工程技术和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评比活动,定期组织对本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部按规则作业的班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弄虚作假,或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经过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出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参考资料,少熬夜!(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参考资料,少熬夜!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第十三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第十五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参考资料,少熬夜!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