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八十七年五月六日保訓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保訓會公訓字第九一0七七一三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項目本項最高分數因素評分標準說明考試與學歷21高中(職)畢業10一、考試及學歷均以符合參訓資格條件者最高之考試或學歷擇一核計。二、大專以上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三、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四等特考及格。四、原分類職位各職等考試比照計分標準如次:第三職等考試:一五分第五職等考試:一七分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13三年制或六年制專科學校畢業15普考或四等特考及格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及格15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18具碩士以上學位21訓練進修7訓練或進修期間在三天以上,未滿一週者2一、訓練或進修須由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且在最近五年內領有證明文件(含括學分證明或經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認證之時數),始予計分。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時數不得與學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重複計算。二、選修學分在二、三年制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校修習與職務有關之課程始予計分,選修學分者,其學分之採計,每修滿三學分者給一分,累計計分,最高為七分。本項學分之採計不得與﹁考試與學歷﹂欄之計分重複計算。三、訓練或進修及選修學分之分數得併計,但併計後不得超過七分。四、﹁訓練﹂或﹁進修﹂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受訓之天數、時數各別累加合併後,再依上表換算評分,時數以六小時折算為一天,天數以五天折算為一週。五、證明文件若同時登載受訓天數及時數,應以時數採計。訓練或進修期間在一週以上,未滿二週者4訓練或進修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三週者5訓練或進修期間在三週以上,未滿四週者6訓練或進修期間在四週以上者7選修學分1-7二年資25服務年資每滿一年2一、服務年資以任經銓敘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為限。二、尾數在半年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不予採計。三、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與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5.2考績25乙等3一、年終考績(成)之計算,係以各遴選機關提供符合參訓資格人員名冊之時間為準,以最近五年之年終考績為限。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三、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甲等5獎懲12嘉獎(申誡)一次4.0±一、平時獎懲以最近五年內已核定發布者為限。二、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申誡﹂比照記過減分。﹁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受減俸、降級、休職者減總分四分。三、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之服務獎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勳章係以依﹁獎章條例﹂、﹁獎章條例施行細則﹂、﹁勳章條例﹂規定頒給者為限,並以在擔任公務人員期間獲頒者始予計分。四、按上列標準增減分數,其結果產生負分時,應倒扣其總分。記功(過)一次2.1±記大功(過)一次6.3±曾獲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或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9曾獲頒專業獎章者10曾獲頒功績獎章或楷模獎章者11曾獲頒勳章者12綜合考評10由服務機關、學校首長就符合參訓資格條件者之服務情形、專長才能、發展潛力、領導統御等因素作綜合考評。5—10一、本項評分在六分以下或九分以上者,應由服務機關、學校首長加註具體事實說明。二、綜合考評應由服務機關、學校首長先行評核後,併同前五項積分計算總分,提報甄審委員會或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審核,排定受訓序列,列冊由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