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1-004第一篇導遊實務(一)第一節導覽、帶團基本流程一、接機前準備工作:前三天1.VIP2.3.二、接機作業1.2.3.4.5.三、機場接團後送往住宿飯店作業1.2.3.4.四、抵達飯店後辦理住房登記和相關作業(Checkin)1.2.3.4.105.6.C/IM/CB/FB/DC/O五、市區觀光導遊作業1.2.3.4.1-005第一章導覽解說5.6.7.六、退房(Checkout)1.2.3.七、送離途中1.2.3.4.5.八、機場裡登機離境手續-耐心謹慎1.2.3.4.5.6.九、團體結束後作業1.2.3.第二節解說壹解說的功能一、解說對遊客的影響1.協助遊客了解及欣賞各項資源,具有教育功能。2.提供遊客獲得豐富且高品質的遊憩體驗,具有娛樂功能。3.培養遊客積極參與環境資源保育工作。導遊人員1-006第一篇導遊實務(一)4.二、解說對環境的影響1.環境倫理是解說工作的基石,藉由解說可以減少環境遭受不必要的破壞。2.3.4.解說能促使遊客以合理的方式採取行動保護環境。三、解說對經營者或當地的影響1.2.3.(95領隊-觀光資源)(A)(B)(C)(D)(97導遊實務一)(A)(B)(C)(D)(95導遊實務一)(A)(B)(C)(D)(96導遊實務一)(A)(B)(C)(D)貳解說的目標解說人員與遊客有效溝通更深入瞭解環境FreemanTilden藝術一、就遊客而言1.2.3.希望遊客與解說標的物之間達到行為的改變。Exam..................................................................................1.(D)2.(D)3.(C)4.(C)2-196第二篇導遊實務(二)導遊人員壹命題焦點憲法增修條文貳法規沿革1.公布時間:81年7月31日81918962.最近一次修訂:97年625,全文96條。重點摘釋第一章總則一、立法目的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二、名詞定義1.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2.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3.戶籍4.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三、主管機關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委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2.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四、協議1.2.協議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五、對等原則對等原則分支機構六、文書行政院設立指定之機構財團法人2-197第五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推定為真正。該文書之實質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之主管機關來認定第二章行政一、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程序及限制1.一般出境查驗程序2.台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內政部申請許可3.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縣(市)長。4.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台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5.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6.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7.內政部許可許可制8.團聚、居留或定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二、雇用大陸地區人民1.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工作申請許可2.不得逾一年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4.就業安定費5.定期契約三、不得為之之行為1.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2.明知台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3.使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2-198第二篇導遊實務(二)導遊人員4.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5.不得為之之行為罰責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台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使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四、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之條件1.台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2.3.十4.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5.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6.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7.每年定居得予限制8.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團聚。五、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之條件1.結婚已滿二年者。2.已生產子女者。六、居留時間1.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2.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3.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在台灣地區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年滿二十歲。3-027第一章台灣歷史(二)台灣民主國抗日1.台灣民主國邱逢甲唐景崧為總統丘逢甲為副總統兼義勇軍統領劉永福為大將軍唐景崧藍地黃虎旗民主國寶印永清2.乙未割台劉永福十吳彭年、吳湯興、徐驤彰化八卦山3.198552361019184用來爭取歐美國家支持二、日治時期的武裝抗日191518951915201915194530(一)武裝抗日前期1.2.3.抗日三猛簡大獅柯鐵林少貓(二)武裝抗日後期1.19072.3.西來庵事件1915西來庵事件余清芳事件、吧哖事件余清芳宗教宗教大明慈悲國牽連人物最廣903自發的社會運動4.霧社事件隘勇制度1930莫那魯道97導遊人員3-028第三篇觀光資源概要霧社事件集約定耕1936三、日本殖民政治1.總督專制體制1895台灣總督府十六三法案六三法1896十三一法1906法三號19212.社會控制警察保甲192911,2281547台灣人的管理比較嚴格保甲制度匪徒刑罰令連坐責任3.日本治台三期189519191919193719371945無固定政策18951915樺山資紀兒玉源太郎匪徒刑罰令3-029第一章台灣歷史後藤新平十佐久間左馬太理蕃理蕃總督同化政策19151937威爾遜民主自決三一事件社會運動改革田健治郎內地延長主義政策a.內地延長主義b.c.打狗改為高雄三角湧改為三峽日治時期101935市街庄議員選舉皇民化政策1937194512(1937年)中日戰爭a.皇民化「志願兵」「徵兵」19391945「高砂義勇軍」b.台灣產業:工業化鼓勵台灣人說日語、拜神社、改用日本姓氏、採用日本生活禮儀、養成日式生活習慣、組成「部落振興會」、設立「皇民奉公會」台灣神社圓山大飯店小林躋造附4-045附錄四98年試題(98導遊-觀光資源)(A)(B)(C)(D)(98導遊-觀光資源)(A)(B)(C)(D)(98導遊-觀光資源)(A)(B)(C)(D)(98導遊-觀光資源)(A)(B)(C)(D)(98導遊-觀光資源)(A)(B)(C)(D)日治時期1910(98導遊-觀光資源)(A)(B)(C)(D)1926(98導遊-觀光資源)(A)(B)(C)(D)(98導遊-觀光資源)(A)(B)(C)(D)(98導遊-觀光資源)(A)(B)(C)(D)(98導遊-觀光資源)(A)(B)(C)(D)十(98導遊-觀光資源)(A)(B)(C)(D)(98導遊-觀光資源)(A)(B)(C)(D)(98導遊-觀光資源)(A)(B)(C)(D)..................................................................................5.(B)6.(C)7.(A)8.(C)9.(C)1.(D)2.(C)3.(C)4.(B)5.(B)6.(C)7.(A、B)8.(A)